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郭锐法律论文网
(二)、法律调控手段的不力
目前,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社会犯罪日益严重化、规模化、组织严密程度提高,法律调控机构控制的松懈和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另外,我们的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的态度,要么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要么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敌视情绪。这些都为农民工走人违法犯罪的歧途埋设了伏笔。
(三)、教育不到位,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
近几年,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社会特别是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只上完初中甚至小学,就算“完成学业”。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同时,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
(四)、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苛扣民工的打工费,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失衡,好逸恶劳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近年来城市生活水平相对提高较快,面对社会财富分配多元,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农民工出来心理失衡,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尽情享受生活,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而是想通过非法渠道快速致富,最终却是身陷囹圄。
(六)、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业环境有待改善
由于盲目流动,民工就业形势严峻,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和个人,不讲诚信拖欠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还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生存环境,从而诱发犯罪。2002年一家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就出现所雇佣的三名民工将企业的部分生活用品拉回家中的现象。
四、应采取的对策
(一)、对于农民工由于经济困窘而进行偷、抢等犯罪的问题,我们应切实从保障其合法权益人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使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欺诈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事件发生。同时,也要对农民工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只有勤劳、合法劳动才能致富,否则只能害人害己。要完善农民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外来人员用工登记制度,向民政部门申报,对其要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用人单位要了解流动人口来源,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与劳工输出地要密切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对条件比较差的地方要组织清理整顿,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有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的管理登记。民政部门要切实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对他们的子女给予同等的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和预防犯罪工作,抓好农村治安综合治理。一是要切实提高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及时解决乡亲、邻里之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二是要积极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治安问题的发生;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青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针对农民工素质偏低的问题,除了严格贯彻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还应对其进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养,使其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其用合法手段解决争议。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组织专门的社工服务。通过这样的机构直接与农民工接触。一方面社工们能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妥善加以调解,用法律来说服矛盾双方,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而引发治安问题,减少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且,社工可以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达到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四)、丢掉团体排外的思想。应当在农民工心目中树立起一种“作为这个城市的一分子”的观念,这不仅要在农民工人员身上下功夫,也要对本地人员的观念进行更新,摒除一些对外来人员歧视、排斥的心理,本着诚信对待外来人员。有关执法者应当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对农民工管理与控制的艺术性结合起来,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初来乍到的农民工了解和适应城市的社会生活、社会管理、法律保障和其它法律法规等控制事项,使其感受到这座城市对其的接纳、包容,而欣然成为这里的一分子,接受城市对其的规制。如 2003年 5月,我市开发区管委会与青龙街道高士村委在开发区纺织工业园区内筹建的新市民公寓,专门对城市农民工进行集中公寓式管理服务。公寓内建设有教育、服务、管理等相关基础设施,不仅警务、医疗、计生等配备齐全,而且安排16周岁以下的女童全部接受学前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整个公寓管理有序、治安安全、生活和谐,成为广大农民工安居乐的“新市民集居区”。
(五)、积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因谋取经济利益而造成的。因此,除了进一步加强对到城市打工的农民群众进行管理之外,基层组织还要带领广大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使农民安居乐业。
(六)、政府要足够重视解决农民工的问题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发布了《2004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蓝皮书透露的信息表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工会组织、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重点。
目前,各级工会正着力推动解决企业的欠薪问题。蓝皮书披露说,去年,全国总工会向国务院报送了相关的建议报告,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广东等地的工会还积极推动制定企业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企业欠薪的监督。
在企业欠薪的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级工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
(七)、取消二元户籍制度,实行一元户籍制度
在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的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城乡分治,是为了在国家工业化初期避免过多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造成城市膨胀,工业化成本上升的问题。但现在条件变了,种种社会现象已经表明那种二元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了。但是也不能说改就改,在改革的同时还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階級在最新的关于中国十大阶层的划分中,他们已经排到倒数几位了。意思是说农民地位低下,如果这种改革来得太快,城市农民工问题岂不更严重?所以只能一步一步做。同时政府还要极力关注农村,可以“以工赈农”,从而缓解农民的流动。
(八)、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应该承认,就目前的条件而论,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大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上这些做法都是可以借鉴的。相信只要社会、政府、用人单位都能真正从农民工的要求出发,农民工真正自强自立,农民工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农民工的犯罪率也会下降。
参考文献
1、《犯罪 《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郭锐法律论文网(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9023.html
目前,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社会犯罪日益严重化、规模化、组织严密程度提高,法律调控机构控制的松懈和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另外,我们的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的态度,要么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要么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敌视情绪。这些都为农民工走人违法犯罪的歧途埋设了伏笔。
(三)、教育不到位,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
近几年,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社会特别是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只上完初中甚至小学,就算“完成学业”。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同时,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
(四)、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苛扣民工的打工费,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失衡,好逸恶劳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近年来城市生活水平相对提高较快,面对社会财富分配多元,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农民工出来心理失衡,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尽情享受生活,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而是想通过非法渠道快速致富,最终却是身陷囹圄。
(六)、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业环境有待改善
由于盲目流动,民工就业形势严峻,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和个人,不讲诚信拖欠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还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生存环境,从而诱发犯罪。2002年一家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就出现所雇佣的三名民工将企业的部分生活用品拉回家中的现象。
四、应采取的对策
(一)、对于农民工由于经济困窘而进行偷、抢等犯罪的问题,我们应切实从保障其合法权益人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使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欺诈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事件发生。同时,也要对农民工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只有勤劳、合法劳动才能致富,否则只能害人害己。要完善农民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外来人员用工登记制度,向民政部门申报,对其要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用人单位要了解流动人口来源,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与劳工输出地要密切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对条件比较差的地方要组织清理整顿,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有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的管理登记。民政部门要切实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对他们的子女给予同等的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和预防犯罪工作,抓好农村治安综合治理。一是要切实提高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及时解决乡亲、邻里之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二是要积极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治安问题的发生;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青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针对农民工素质偏低的问题,除了严格贯彻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还应对其进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养,使其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其用合法手段解决争议。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组织专门的社工服务。通过这样的机构直接与农民工接触。一方面社工们能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妥善加以调解,用法律来说服矛盾双方,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而引发治安问题,减少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且,社工可以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达到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四)、丢掉团体排外的思想。应当在农民工心目中树立起一种“作为这个城市的一分子”的观念,这不仅要在农民工人员身上下功夫,也要对本地人员的观念进行更新,摒除一些对外来人员歧视、排斥的心理,本着诚信对待外来人员。有关执法者应当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对农民工管理与控制的艺术性结合起来,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初来乍到的农民工了解和适应城市的社会生活、社会管理、法律保障和其它法律法规等控制事项,使其感受到这座城市对其的接纳、包容,而欣然成为这里的一分子,接受城市对其的规制。如 2003年 5月,我市开发区管委会与青龙街道高士村委在开发区纺织工业园区内筹建的新市民公寓,专门对城市农民工进行集中公寓式管理服务。公寓内建设有教育、服务、管理等相关基础设施,不仅警务、医疗、计生等配备齐全,而且安排16周岁以下的女童全部接受学前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整个公寓管理有序、治安安全、生活和谐,成为广大农民工安居乐的“新市民集居区”。
(五)、积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因谋取经济利益而造成的。因此,除了进一步加强对到城市打工的农民群众进行管理之外,基层组织还要带领广大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使农民安居乐业。
(六)、政府要足够重视解决农民工的问题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发布了《2004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蓝皮书透露的信息表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工会组织、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重点。
目前,各级工会正着力推动解决企业的欠薪问题。蓝皮书披露说,去年,全国总工会向国务院报送了相关的建议报告,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广东等地的工会还积极推动制定企业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企业欠薪的监督。
在企业欠薪的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级工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
努力建立欠薪预警预报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劳动用工诚信制度,督促劳动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设立职工群众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建立欠薪案件处理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取消二元户籍制度,实行一元户籍制度
在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的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城乡分治,是为了在国家工业化初期避免过多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造成城市膨胀,工业化成本上升的问题。但现在条件变了,种种社会现象已经表明那种二元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了。但是也不能说改就改,在改革的同时还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階級在最新的关于中国十大阶层的划分中,他们已经排到倒数几位了。意思是说农民地位低下,如果这种改革来得太快,城市农民工问题岂不更严重?所以只能一步一步做。同时政府还要极力关注农村,可以“以工赈农”,从而缓解农民的流动。
(八)、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应该承认,就目前的条件而论,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大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上这些做法都是可以借鉴的。相信只要社会、政府、用人单位都能真正从农民工的要求出发,农民工真正自强自立,农民工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农民工的犯罪率也会下降。
参考文献
1、《犯罪 《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郭锐法律论文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