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及完善/徐亚洲法律论文网
犯和社区具有针对性的“各就各位”,充分利用社区和罪犯各自的长处和优越条件进行矫正,优势互补。在每个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刑之前,要对被告人能否适用这一刑罚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包括其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个人情况(包括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年龄、性别、婚否等)、家庭情况(包括成员和睦情况、成员结构、是否完整、经济情况、经济来源等)、工作、生活环境及其主观恶性,悔改心理及受害人意见和社区公众的意见(有可能或将要在此服刑的社区)做出一个具体的、全面的报告;结合罪犯的改造情况及其他多种因素对罪犯进行再犯预测。法官在裁判时要主要参照这两份报告,进行社区矫正听证制度(人员包括同监室罪犯、亲属、被侵害社区公众、将要服刑社区的公众、一些专家学者等),然后具有针对性的判处在某一个特定的社区服刑;然后矫正工作人员根据这个报告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具有针对性的罪犯改造方法,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2)不断加强社区建设,制定考量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
在罪犯服刑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基层社区建设,为罪犯创造一个加快再社会的良好条件。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该侧重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该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⒁ 制定矫正效果的评估体系,一方面防止矫正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的徇私舞弊,要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消极的“行政不作为”,不切实履行职责而放任自流的情况,另外还可以考评罪犯改造状况,适用减刑、加刑的必要,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以致于罪犯迅速再社会。
注释:
⑴⑵转引于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314、273页。
⑶ 徐景峰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267页。
⑷ 吴宗宪等著 《非监禁刑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40~143页。
⑸ 鲁加伦 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107页。
⑹ 王鸿谅 《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经济计算》[J] 载于《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第38、39期合刊 第52页。
⑺ 转引于 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 [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05-106页。
⑻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简报 [Z] 1996、1997、1998、1999、2000、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Z] 2003年第2、4期,2004年第3期。
⑼ 同⑦,第508页。
⑽ 田越光 :《瑞典刑罚执行制度》 [J] 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六期。
⑾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 译《犯罪人论》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第352页。
⑿ 引自:http://news.sina.com.cn/o/2003-08-02/0623489168s.sht
⒀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M] 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重印本,第154页。
⒁ 刑法改革国际编,于南 译《〈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 [S] 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244页。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 等著《非监禁刑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 何家弘 主编《当代美国法律》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3] 美国量刑委员会编,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 译 《美国量刑指南》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4] 郭建安、郑霞泽《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
[5] 王增铎 等主编 中国监狱学会、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 合著《中加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R]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 高芸 《社区矫正的价值论》[J] 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四期。
[7]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J]载于《中国司法》2003年第5期、第6期。
[8]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治工作课题组《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J]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
原载于 江苏监狱网 http://www.jsjy.gov.cn/newsfiles/34/2005-03/5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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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断加强社区建设,制定考量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
在罪犯服刑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基层社区建设,为罪犯创造一个加快再社会的良好条件。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该侧重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该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⒁ 制定矫正效果的评估体系,一方面防止矫正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的徇私舞弊,要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消极的“行政不作为”,不切实履行职责而放任自流的情况,另外还可以考评罪犯改造状况,适用减刑、加刑的必要,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以致于罪犯迅速再社会。
注释:
⑴⑵转引于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314、273页。
⑶ 徐景峰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267页。
⑷ 吴宗宪等著 《非监禁刑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40~143页。
⑸ 鲁加伦 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107页。
⑹ 王鸿谅 《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经济计算》[J] 载于《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第38、39期合刊 第52页。
⑺ 转引于 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 [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05-106页。
⑻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简报 [Z] 1996、1997、1998、1999、2000、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Z] 2003年第2、4期,2004年第3期。
⑼ 同⑦,第508页。
⑽ 田越光 :《瑞典刑罚执行制度》 [J] 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六期。
⑾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 译《犯罪人论》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第352页。
⑿ 引自:http://news.sina.com.cn/o/2003-08-02/0623489168s.sht
⒀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M] 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重印本,第154页。
⒁ 刑法改革国际编,于南 译《〈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 [S] 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244页。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 等著《非监禁刑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 何家弘 主编《当代美国法律》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3] 美国量刑委员会编,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 译 《美国量刑指南》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4] 郭建安、郑霞泽《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
[5] 王增铎 等主编 中国监狱学会、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 合著《中加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R]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 高芸 《社区矫正的价值论》[J] 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四期。
[7]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J]载于《中国司法》2003年第5期、第6期。
[8]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治工作课题组《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J]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
04年第1期。
原载于 江苏监狱网 http://www.jsjy.gov.cn/newsfiles/34/2005-03/5152.shtml
《试论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及完善/徐亚洲法律论文网(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