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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教教育效果评估体系的科学化/郭金秋法律论文网


论劳教教育效果评估体系的科学化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 郭金秋 277000

内容提要:劳动教养机关是我国特有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衡量和评估其工作绩效的有效方法是看其教育效果,即教育质量的高低。作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制度,对其教育效果的评估体制的研究,是处在参考监狱相关体制基础上的探索阶段。形势的发展和劳教工作的现时情况,需要尽快建立科学化的劳动教育评估体系,以便对劳动绩效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尺度,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作贡献。本文就建立科学化的劳动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稍作探讨。
当前,影响教育改造工作功能体现和深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科学的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客观上,教育工作的质量标准难于行政管理、劳动生产的质量标准的确定,教育改造工作以人的思想为对象,以人为“产品”,产品质量的根本标准是把违法犯罪人变为社会人。但由于人的层次性、差异性,由于人的变化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规定性,决定了教育评估的复杂性。对劳教人员进行思想矫治是对其教育改造的核心,但对于劳教人员思想改造的变化和效果是很难用对物质生产一样的方法来鉴定的。教育改造的成效是隐蔽的、长效的,且具有渐进性的特征。对它的评估,随着对劳教人员的违法犯罪原因、思想改造规律的科学认识的发展才能逐步接近科学。
一、劳教、劳教教育评估体系现状:教育评估虚化影响了教育价值的体现和教育信念的维护
目前,由于缺乏科学的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使现行的教育改造工作考核重工作考核轻质量工作,割裂了教育过程和教育效果之间的关系,存在形式化、模糊化、终极化的缺陷,不能准确的反映教育改造工作的功能和作用。
㈠、形式化。调查发现,劳动教养所的教育改造工作标准制定有形式过程的倾向,常见的是集体教育看“三率”,即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社会帮教看活动的次数;个别教育看谈话次数、“四知道”及格率;劳教人员的改造效果看思想汇报的多少等等。强调工作的要求,缺乏质量的标准,重视教育活动的开展,忽视教育效果的分析,因此,教育改造工作往往是“投入多、产出少”,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足,助长了形式主义倾向。
㈡、模糊化。在衡量教育改造工作量上,缺乏对教育效果的有效评估,习惯于用劳教人员的违纪率,生产值等反映,以至于有的干警反映“教育都是大箩筐,什么成果都是教育结果,什么成果都难说是教育结果”。教育改造工作融于劳教所的各项任务,但是如果教育不能对调动劳教人员改造和劳动的积极性上的作用做出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就不能直接体现教育改造价值。简单地用劳教人员的表现和其生产的产值来反映教育的改造效果,显然就会虚化教育改造的价值。
㈢、终极化。我们通常用改好率或重犯率作为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评估指标,以改造工作的终极目标代替改造工作目标,使教育改造工作目标陷入了一个误区。这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一是用笼统代替了个别。如果用改好率来衡量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那么“中国的重犯率仅10℅不到”①,是否就可以说明教育改造工作的成效呢?如果无视违法犯罪个体的改造历程和变化发展,教育改造工作就等于空中楼阁,没有了现实的、客观的基础。二是用终极目标代替了变化过程。预防犯罪,降低重新犯罪是刑法处罚的根本目的,是劳教教育工作的终极目标。不用阶段性的近效目标来衡量,既抹杀了劳教人员的个体差异,又使改造工作的效能处于隐性状态,看不见、摸不着。三是以偏概全。违法犯罪或重新违法犯罪都是犯罪人个体与社会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用重犯率这样综合作用的衡量指标单方面评价劳教教育工作乃至劳教所的教育改造工作,责则不当,褒则过奖,有失公允。因此,这样的质量指标形同虚设,没有质量标准的工作怎么来追求质量?
报载,一位外国商人说“中国存在着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没有犯罪感的文化”。我们也不妨说,劳教系统存在着教育改造上搞形式主义没有负疚感的心态。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深究原因,恐怕与没有明确的符合实际的质量评估体系有关。没有质量评价,就无以从实际出发,人们只能关注形式本身,而且工作的随意性很大,这也是教育改造工作形式主义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没有科学的质量评估,即使教育改造工作失去工作标准,失去工作目标,又动摇了干警对教育改造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影响了对教育改造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价值合理评价,造成了“做好做坏一个样”、“做的多批评也多”的状况,抑制了广大干警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热情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劳教教育改造质量及改造质量标准
顾名思义,改造是指“根本上改变旧的,建立新的,使起适应新的形式和需要”。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我们改造劳教人员的过程,就是打破劳教人员旧的违法犯罪定形,矫治其违法犯罪思想,建立起正常的心理结构,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改造质量标准是指衡量和评价劳教教育改造质量的准则。对于违法犯罪质量改造标准,必须把握几个要点:首先劳教教育改造质量标准是产品质量标准,但应体现其升华的一面,即正视改造的特殊性。对思想的评价标准应以量变为基础,以质变为准绳,要衡量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高低就看劳教人员解教时的综合状况。其次,教育改造质量标准应采用法律标准。当前教育改造质量标准和法律标准、社会标准一般按重犯率来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高低,法律标准是按法律规定来评价教育改造质量的优劣。由于重新违法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原因是复杂的,因此将其作为标准来衡量劳教所的工作效绩是有失公正的,法律标准时国家意志的体现,具体有权威性,也代表着我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因而是可取的标准。第三,教育改造质量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式的需要而发生变化,是随着国家法律的修改而变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第四,教育改造质量标准至今仍未有具体的评估体系,现行的评价途径和方法有经验型、理想型和随意型三种方式,但没有具体的评估体系,使得操作中存在随意性、主观性和人为因素,不能如实反映劳教机关工作的优劣和教育改造质量。现状呼唤切实可行的科学化评估体系。
一个时期的工作成效,劳动教养次序的安全稳定情况,经济增长情况,警察队伍素质是否提高等各种指标,确实反映了劳动教养的成效。然而,从劳教所总体来说,这些指标都不能从真实意义上反映出劳教工作的成效,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检验劳教工作的标准。那么,什么样的标准才是检验劳教工作的标准呢?衡量劳教教育改造效果的标准只能是劳教人员改造质量是否得到了提高。
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发展到如今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其根本一直都是把劳教人员改造放在首位,把提高劳教人员的改造质量作为最终目的和归宿。如果我们在工作指导思想上片面地追求表面的、暂时的效果,忽略了提高劳教人员改造质量这个根本性问题,劳

教工作就会偏离法律规定的轨道,背离我国劳动教养的历史任务,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三、制定教育改造质量科学评估体系应坚持的原则
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对于基层劳教所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在制定评估内容及方法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㈠、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评估内容时要结合劳教所改造劳教人员的实际,同时也要结合劳教人员改造特点。由于劳教人员的犯罪因素,在测评教育改造效果时,应根据教育改造对象主观恶习的深浅程度及其接受教育改造所出现的效果的相对量来进行。例如,对一个违法犯罪思想很严重的教育改造对象来说,如果对其教育改造已经使其原有犯罪思想减轻,犯罪恶习减少。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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