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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女教官”贪污60余万重审被判14年


    1月2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该市影响较大的“女教官”贪污案,经合议庭审议,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宏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张宏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2002年3月至2003年10月,负责鹤壁职业技术学院远程教育部工作的副主任张宏,在其经手收取并管理的招生收费工作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采取自购票据收取部分费用、收费不开具发票、部分费用收取后不缴学院财务的办法,将收取的款项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2003年9月18日,学院召开党委会,安排一名党委成员负责对远程教育部和成教部收费开票不规范问题进行纠正并解决,并规定今后在学院内部,一律不准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同年10月又成立了由财务、审计部门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对学院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在对远程教育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组要求张宏如实提供自学院合并以来远程教育部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票据,不得隐瞒。10月16日被告人张宏在向审计组提交的收支情况自查报告中,未能如实汇报其经手收取和管理的该部所有费用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应上缴不上缴,侵吞教材费(书费)、报名费、考试费、管理费等费用,共计近6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管理收费工作中,违反学院管理制度,使用自购票据收费和收费不开票,对所收费用应上缴学院财务而不缴,并将公款存入个人名下,在学院审计组对远程教育部进行审计时,又不如实向审计组汇报其经手的远程教育部所有费用收支、结余情况,且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2004年9月20日,淇滨区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判决,查明被告人张宏将公款近6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判决被告人张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法追缴所贪污公款。判决后,被告人张宏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8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重审。淇滨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宏侵吞教材费(书费)、报名费、考试管理费等费用共计近66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郭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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