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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物证技术的发展/张旭法律论文网


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26)

  此外,还有李惠(雍州刺史)用拷打羊皮寻找少量盐粒的方法,断清负盐者与负柴者有关羊皮的争讼。而且也出现了对字迹进行检验鉴定及对弹丸的检验。如《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魏的国渊出任魏郡太守期间,有人投匿名信诽谤朝政,太祖曹操十分恼火,一定要查出是谁干的。匿名信中有好几处引用后汉张衡的作品《二京赋》之内容。国渊请求把匿名信的原件留下,不对外宣露其内容,向郡属功曹(官吏)发现指示,说:“魏郡是个大郡,而且又是京城,但学识渊博的人却很少。我命令学派聪明颖悟的年轻人,派他们求师就学。”功曹选出三个年轻人,在选立前,国渊对他们说:“要学习未知的东西,《二京赋》是一部具有广博知识的书,世人却把它忽略了,能教此书的老师很少,可寻找能读此书的人向他求教。”十天后找到了一位能读此书的人,便向他学习。因而请他代写了书信,经与诽谤信中的笔迹进行比对,如出自一人之手。于是将其逮捕 审问,立即招认。(27)据《三国志·吴志》记载:孙权的长子孙登,有一次外出,突然有铁丸从他身旁飞过于是命左右随从搜查。见附近有个人手持弹弓,身带铁丸,便认定是他射的。此人不承认,随从们要动手打人他,孙登不许,叫人把方才射来的铁丸找来,将它和这个人身上带的铁丸对比一番,结果不一样,就把他放了。(28)虽然这种比对的方法很原始,但它是有文字记载应用比对弹丸判明真伪,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例,也可以说是枪弹检验的发端。(29)


3、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的鼎盛时期,其间“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已经深入统治者制定的各个法律之中,而且儒家思想也更深入社会。司法改革使得司法机构得以完善:以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主监察,都官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地方的司法机构也进一步得到完善。隋朝规定了严格的拷讯程序:司法机关受理诉讼案件后,可以对当事人实施拷讯。为防止审讯官滥用拷讯,并防止在重刑之下冤案的发生,开皇中期定刑:“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死刑复奏也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死刑案件经审理、判决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并由皇帝批准,方可执行。(30)

我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典《唐律疏议》中的《断狱律》包括了对于监狱管理、拷讯囚犯、审判原则、法官责任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31)唐朝在拷讯的方式、次数、适用对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死刑复核制规定得更加严格,出现了特别的“覆奏”程序——“五覆奏”、“三覆奏”——报经皇帝奏告。而且,唐朝对于审判官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官应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切实掌握案情事实,以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如果因审判官的错误,导致对人犯定罪、量刑的不准确,无论是因故意、还是因过失,均由审判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了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唐朝确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唐律中称之为“换推”制。凡是主审官与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均属换推范围。(32)

隋唐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也大有提高,经济发达,各种民事刑事纠纷也随之增加,审判活动中物证技术的反复运用,司法工作人员也在不断探求更新、更准确的物证技术。同时科学技术也有了突飞猛进,人们的认知水平也得以提高,对案件越来越讲究公正,要求证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我国古代物证技术在这个时期内得以完善,为宋朝出现的鼎盛阶段打下基础。

在《唐律》及其《疏议》中,吸收了秦汉以来物证技术的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物证技术。其突出表现,为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唐律》规定,在人命和伤害案件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尸体、伤者以及诈病者,即相当于现今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同时,对伤害案件中“伤”的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即“见血为伤”;以及各种伤害的分类:手足伤、他物伤与刃伤,并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如对损伤他人的眼睛的行为,凡“眇一目”的,处以“徒一年”;而“瞎一眼”的,则要处以“徒三年”。眇是“亏损其明而狱见物”;瞎则是“目丧明全不见物”。两者损伤程度不同,所以量刑轻重也完全不同。而所有的伤势,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也正因为如此,《唐律》对于检验人员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凡是检验不实的,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以故入人罪论处。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被后来朝代的法律所继承。(33)

除了人命及伤害案件外,对于其他案件中的书证、物证的鉴定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唐朝人张的《朝野佥载》中有记载:唐武则天垂拱年间,湖州佐史江琛为陷害刺史裴光,将裴光所写的文章中的字割下来,拼凑成文,伪造了一封写给徐敬业的谋反信,并向朝廷告发。武则天派御史前去审问,裴光说:“字是我写的,但话却不是我说的。”前后换了三个御使,都不能定案。武则天又派一个名叫张金楚的官员负责调查此案。张金楚仔细查看信件,结果发现信上的字都是粘贴而成的,平铺在桌上是看不出来的。于是他便将衙门的官员召集起来,当着众人的面,将信件放在一盆水里,结果一个个字都散开了。案情也因此大白。(34)

唐朝时,司法

鉴定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法医检验外,检验对象已经扩至毒物、手掌纹等。人们已经掌握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了毒物检验法,如卵白验毒法、银叉验毒法等。1959年新疆米兰古城出土的画有指纹横折间距的唐代贞观年(公元627年)制成的遗言文书,(35)唐朝的文献中也有相应的记载,如唐建中三年七月十二日,士兵马灵芝急需银两,向报国寺建英和尚借钱一千,月息一分;如果建英和尚需要,随时可将本息收回;如马灵芝不能归还,建英和尚可将马灵芝的全部财产取走;恐无凭证,立捺印。(摘自德国著名指纹学博士罗伯特·海因得尔1927年出版的《指纹鉴定》)这些例子都表明此时人们已经开始广泛应用手掌纹来辨别真伪了。(36)

此阶段是中国物证技术发展的黄金时期,各种鉴定技术相继在此阶段的到应用,并在先秦时期的基础上各种技术更进一步地发展了。


四, 鼎盛阶段:宋

我国物证技术在宋朝达到了鼎盛,特别是南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阶段。一方面,基于对前朝的各个案件的总结,吸收了原有的物证技术,同时又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使原有的物证技术更进一步。另一方面,由于宋朝社会本身的特点,更适合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运用物证技术,物证技术在此间达到鼎盛的阶段。

当时社会关系已经相当复杂,各个领域的纠纷已经很频繁,故当时的人们对证据也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对之要求自然也随之增加。宋朝统治者重视法制建设,民商立法的内容较唐朝更加丰富,并且出现了版权保护,同时士大夫以积极淑世的态度广泛参加与法律活动。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编篡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37)以唐制为基础,两宋朝廷对于检验人员、检验实施、验尸文件等均有所规定,并不断修改补充,使宋朝的检验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确者可在有关人员保证无他故、官司审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检外,均要经历初检、复检的程序。又唐宋时期对检验失误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司法检验的水平得以不断提高。(38)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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