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周成泓法律论文网
”, ① 以便利公民提起诉讼;加重滥用诉权者的诉讼费用责任和诉讼风险负担以补偿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应当透明化、合理化,要加强律师对客户的报酬说明义务,并大力推行律师费转付制度;此外,还要扩充民事法律援助,在援助案件及援助对象的范围、利用者负担的合理方法、理想的运作主体等问题上,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2、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设计
在程序的设置上,应更多地从公民的立场思考程序的功能,按照多元、可选择的价值取向设计出满足社会多元价值需求的多元程序;司法规则和司法语言应当明确易晓,以尽益避免由于司法专业性和封闭性所导致的“司法的剧场化”[18] 而使司法距离社会大众愈来愈远,甚至成为公民之对立物的弊端;法院和法官的行为要具有经济性、便民性、亲和性,如可以考虑设置司法咨询对话、信息提供窗口,实行夜间、休假日服务,进一步推进现代通讯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法官必须做到中立无偏,并履行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告知、阐明等诉讼义务,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都应当对当事人以礼相待,并尽力保障他们能方便地行使诉讼权利;改变诉讼中的职权主义做法,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资料,双方平等对抗,主导诉讼进程,要赋予当事人决定各项事务的处分权,以及最终形成裁判结论的辩论权。
3、国民参与司法
在国民参与司法方面,要吸收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制度的设置和改革,可以设立由专家、学者和普通公民组成的司法咨询委员会;法官的选任应当听取民众的声音,如可考虑采行法官民选制、法官遴任之国民审查制或法官人事咨询制等,[19] 以避免法官队伍的官僚化;改革、完善、落实陪审制等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制度,增强司法的民主化;加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和力度,以利于公民对其进行监督;在对司法的监督体系中,要加强民众监督的范围、力度和法律效力,加强新闻媒体等“社会独立之眼”[20] 对司法的民意监测;还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法院之友”制度以促进国民对司法的参与。
不愿改革的民族缺乏精神,无法改革的民族缺少活力,为改革而改革的民族缺少智慧。改革已成为当今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然而,“改革”二字并非只是一种标签,可以随意贴,只有那些与时代的主旋律相拍,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人类福祉的变革才叫改革。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学界也正在为此进行研究和讨论。一部法律的修改有三个层次,即理念、原则和制度,而其中最为重要者当数理念的建构。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设计以及具体路径的选择上,必须以主体性理念作为指导,广泛地吸收普通公民参加,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可以说,民事司法不断走向现代化、民主化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提高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历史。
参考文献:
[1] 张登巧,赵润林.交往实践观与马克思主体性哲学[J].社会科学,2001(3).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69.
[3] 全增嘏.西方哲学史(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501.
[4][德]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09.
[5][英]史蒂文.卢克思.个人主义[M].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48.转引自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
[6] 郭湛.论人类主体及其主体性[J].学术研究,1991,(3):79-83.
[7] 王志红,钟玉海.主体性、价值评价及马克思的实践范式转向[J].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67-74.
[8] 黄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理分析——兼议中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2.16.
[9] 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10] 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J].中国法学,1999,(6):9-19.
[11] 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
[12] 廖钟洪.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义之体现[J].现代法学,2003,(1):43-51.
[13] 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1.
[14]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3-161.
[15] 廖钟洪.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义之体现[J].现代法学,2003,(1):43-51.
[16] 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4.
[17] 贺卫方.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展开[A].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
[18]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A].学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74.
[19] 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律师之任务.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M].台湾:三民书局,1992.23.
[20] 马长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J].法学研究,20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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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设计
在程序的设置上,应更多地从公民的立场思考程序的功能,按照多元、可选择的价值取向设计出满足社会多元价值需求的多元程序;司法规则和司法语言应当明确易晓,以尽益避免由于司法专业性和封闭性所导致的“司法的剧场化”[18] 而使司法距离社会大众愈来愈远,甚至成为公民之对立物的弊端;法院和法官的行为要具有经济性、便民性、亲和性,如可以考虑设置司法咨询对话、信息提供窗口,实行夜间、休假日服务,进一步推进现代通讯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法官必须做到中立无偏,并履行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告知、阐明等诉讼义务,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都应当对当事人以礼相待,并尽力保障他们能方便地行使诉讼权利;改变诉讼中的职权主义做法,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资料,双方平等对抗,主导诉讼进程,要赋予当事人决定各项事务的处分权,以及最终形成裁判结论的辩论权。
3、国民参与司法
在国民参与司法方面,要吸收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制度的设置和改革,可以设立由专家、学者和普通公民组成的司法咨询委员会;法官的选任应当听取民众的声音,如可考虑采行法官民选制、法官遴任之国民审查制或法官人事咨询制等,[19] 以避免法官队伍的官僚化;改革、完善、落实陪审制等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制度,增强司法的民主化;加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和力度,以利于公民对其进行监督;在对司法的监督体系中,要加强民众监督的范围、力度和法律效力,加强新闻媒体等“社会独立之眼”[20] 对司法的民意监测;还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法院之友”制度以促进国民对司法的参与。
不愿改革的民族缺乏精神,无法改革的民族缺少活力,为改革而改革的民族缺少智慧。改革已成为当今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然而,“改革”二字并非只是一种标签,可以随意贴,只有那些与时代的主旋律相拍,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人类福祉的变革才叫改革。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学界也正在为此进行研究和讨论。一部法律的修改有三个层次,即理念、原则和制度,而其中最为重要者当数理念的建构。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设计以及具体路径的选择上,必须以主体性理念作为指导,广泛地吸收普通公民参加,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可以说,民事司法不断走向现代化、民主化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提高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历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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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10] 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J].中国法学,1999,(6):9-19.
[11] 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
[12] 廖钟洪.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义之体现[J].现代法学,2003,(1):43-51.
[13] 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1.
[14]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3-161.
[15] 廖钟洪.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义之体现[J].现代法学,2003,(1):43-51.
[16] 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4.
[17] 贺卫方.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展开[A].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
心.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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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马长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J].法学研究,2001,(3):10-21.
《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周成泓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