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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法律论文网


手而进行的,具体措施为:
  一是理清了审判委员会的横纵向关系。首先,科学划定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

最高审判组织行使审判管理和决策的职能。在审判实践中,漳平法院院党组把法

院管理工作从横向关系上划分为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三大类,以审判

委员会、党组会和院长办公会分别与之对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是与审判

业务有关的问题都一律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使审委会成为真正的审判业务机

构。审判委员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主要对审判宏观管理问题和审判运行中的共

性问题进行决策,强化审委会的全局指导功能,推行由“个案研究”向“综合指

导”转变,加强对重大审判问题的研究,减少个案的讨论,使审委会的宏观指导

功能不断得到有效发挥。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就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干部人事、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院长办公会实行首长负责制,

主要对法院的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其次,在纵向关系上,加强审判组织管理,着

重解决好审判工作行政化的问题。严格区分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取消分管院长签批文书的制度,简政放权,

保证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法行使职权。院庭长在审判管理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院长主要解决法院内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院长、副院

长主要行使督查职能,解决执法尺度的问题,带头主审一定数量的重大疑难案件

,2004年院长、副院长带亲自主审了82件案件,2005年1月至9月院长、副院长亲

自主审了28件案件。同时,推行院长、副院长、审委会成员参与听审、听议和直

接担任审判长参与重大复杂案件审判制度,其中院长全年参与审判或执行案件不

少于2件,听审听议不少于4件。2005年1月至9月,院长、副院长、审委会成员均

参与了5次疑难复杂案件观摩庭听审,并都写出了听审评议,以此形式极大促进

了庭审水平的提高,以此克服审判委员会判审分离、“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

现象,实行审委会委员定期听审重大案件的制度。
  二是优化了审判委员会的结构。注重审委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

经验,使审判委员会向专业化、权威性方面发展。建立完善审判委员会考试选拔

机制,审委会委员缺额一律实行考选,严格按照“推荐—审判实务考核—绩效考

查—公示—任命”的选拔任用程序进行。2004年,漳平法院增选了两名年富力强

、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出任审委员委员,增选方式是通过上述公开方式进行

,并且做到以缺选人,淡化职级待遇意识,使审判委员会人员结构做到既专又全

、比例适当,并且增强了审委会的权威性。
  三是审委会职能的准确定位。审判委员会除讨论少数重大或疑难的具体案件

外,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分析审判形势,总结审判规律,制订审判规范,研究带

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来说是做到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四个转变”:1

、由原来的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都负责到一般只对适用法律负责的转变,一般

只是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表决,充分尊重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 2、由单

纯的解决个案到解决重点、疑难案件示范作用的转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对需讨论研究的案件范围进行界定:破产案件、再审案件、延长审限案件

、可能引起群体访的案件,并且对被二审改判的案件、执行中止案件和司法鉴定

案件每季度汇报一次。3、推行“个案研究”向“综合指导”转变,加强了重大

审判问题的研究,降少个案的讨论。2005年1月至9月所讨论的案件与去年同期相

比下降34%,所讨论的审判制度、重大审判问题四项,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00%

,从而使审委会的宏观指导功能不断得到有效发挥。4、由被动处理案件到主动

进行审判研究的转变。通过审委会,及时对审判中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调查

、研究、总结,并进行推广。
  四是规范了审委会工作运行程序。为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漳

平法院先后修订了审委会议事规则,制定了《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审批表》、《

审委会通案规则》、《审委会记录规则》,建立了审委会委员错案追究和审委会

责任承担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
  五是改善了审判委员会获取审判信息的手段。通过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运

用数字网络等先进科技手段,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来保证审委会的顺利运作,

漳平法院为审判会议室配备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下一步将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室设

置了庭审同步视频、微机速录、电子显示和电子表决等系统,保障了审委会工作

的公开透明高效、运行程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效果考察
  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大多属于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但这

类案件一直保持着较低的上诉改判率,申诉率、提起再审率也极低。三年来,漳

平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累计202件,上诉被二审改判仅10件,占所讨论案件比例

为4.9%,与合议庭(独任庭)直接裁判的案件相比,上诉改判率、申诉率、提起

再审率也是极低的,并且审判委员会通过宏观指导,客观上保证了裁判的公信力

和社会效果。在宏观指导下强调了调撤工作,强调了“十率”的管理工作,2005

年全龙岩市法院第四期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情况通报来看,漳平法院民商事

案件诉讼调撤率达到了85.82%;上诉、抗诉率为4.55%;改判发回重审率为零;


申诉、上访率为零,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了很大提高,居全市第一名,走上了“

上诉少、申诉少、改发少、公信力高”的良性循环路子。
二、理性分析
(1)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缺陷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中国已经实施多年,目前真正对这一制度完全满意的人士

恐怕为数极少。多数人发现了这一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并从完善

我国司法制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改进这一制度的建议。当然,也有不少人在肯

定这一制度存在问题的同时,认为不应对这一制度的正当性予以完全否定。有的

法官就认为,由于审判委员会这一组织及其讨论案件制度的存在,法院可以充分

发挥集体的智慧,避免单个法官或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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