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法律论文网
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
审委会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特点。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它占有非常
重要的地位,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委会,由它讨论复杂、重大、疑难案件和审判
工作的其他问题。过去的几十年,审委会曾起过很大的积极作用,至今仍发挥着
很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同世界接轨”的口头的流行,随着法院各项工作改革
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学
者同仁对现行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提出了质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这一制
度。因此,审判委员会改革问题就成了当前热议的话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二
五”改革纲要已将该项改革列入日程。过去,虽然有不少法院就审判委员会进行
了改革,但都是在缺乏统一指导的情况下自下而上自发进行的,这种改革模式,
决定了改革进路与改革结果的多样性,不过这种改革的多样性又为决策者设计和
规划改革蓝图提供了多个选择文本,使改革有了模式可选的余地。本文以点说面
的方式,以福建省漳平法院为文本,对福建省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现状及改革
进行了考察总结,并提出了思路。
一、现状考察
近年来,漳平法院就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自发地进行了改革,改革内
容涉及委员遴选、职责定位、运作方式等。应当指出的是,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
的改革,并未系统进行,而是自发性进行地探索。本文提供的数据,有些是静态
的,有些是动态的。由于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静态的数据既是改革的结果,
也是改革的动态反映。
(一)静态考察
1、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七人,其中,一名院长,一名党组副书记,三名副院
长,其余两名是民一庭长和办公室主任;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设有审判委员会秘
书作为负责审委会处理日常事务人员,关系挂靠在研究室,专人负责;未设立了
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专业委员会,所有审委会委员除一人外,其余均取得了
本科学历。
2、职责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分为两部分,即讨论案件和其他议题。
(1)讨论案件。
2003年召开审判委员会70次,所讨论的刑事案件40件,占当年讨论议题57.1 %,
民商事案件19件,占当年讨论议题27.1%,行政案件8件,占当年讨论议题11.4%
,执行案件0件,讨论审判其它问题3次,占4.3%;至2004年召开审判委员会91次
,所讨论的刑事案件67件,占当年讨论议题73.6%,民商事案件14件,占15.4%,
行政案件1件,占1.1%,执行案件0件,讨论审判其它问题 9次,占当年讨论议题
9.9%;2005年至9月30日召开审判委员会38次,所讨论的刑事案件26件,占当年
讨论议题63.4%,民商事案件6件,占当年讨论议题14.6%,行政案件1件,占当年
讨论议题2.4%,执行案件2件,占当年讨论议题4.9%;讨论审判其它问题6次,占
当年讨论议题14.6%;从上列数字可以看出,从2003年开始,讨论议题主要是刑
事案件,从提交的案件类型上看,三年刑事案件平均占当年讨论议题55%到74%。
(2)其他议题:其他议题包括讨论通过审判管理、审判流程等方面的制度
,对发改案件的分析,对审判形势的研究以及学习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等所占当年讨论议题逐年上升从4.3%上升至14.6%。
3、运作方式
具体运作方式为:
(1)审委会召开会议程序。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也根据实际情况,
院长临时决定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一半以上出席时方能举行会议。审判委员
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委托副院长主持。审
委会秘书于开会一日前通知各位委员和应当到会的人员,被通知人员应准时到会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一般是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由主审人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再提交院长批准,审判管理的意见制定和修改
都须提交审委会研究。
(2)明确讨论案件程序。一是明确案件提请讨论程序。主审人员必须填写审批
表并经分管院长核准,院长同意后方可提交讨论。会前三日至五日须将讨论案件
审理报告材料报送审判委员会秘书审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对符
合要求的,由审委会秘书转至每位委员审阅,确保委员充分熟悉案情。三是明确
案件讨论方式,规范发言方式。主审人员汇报后,分管领导先发言,一般委员发
言后,院长委员才发言,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或重大问题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
会议主持人可决定择日再行讨论。经院长决定,立案庭、审监庭长等有关部门的
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决定,涉及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人员
可以到会介绍情况,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四是疑难复杂案件,经办庭
庭长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补充案情发表意见。五是讨论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
件时,通知检察长列席并听取意见后,由委员们按序发言。
(3)审委会的决定和执行。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经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
上通过,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实记入笔录。审委会秘书将评议过程记入笔录,
由审委会委员签名。审委会的决定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4)为强化审委会委员的责任,制定了有关审委会委员案件回避、错案追
究、承担责任等制度。同时规定: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过,并出现问题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成员应根据自己的发言来
承担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集体责任无人
负责的局面。2005年上半年,有一起经过审委会讨论过后,仍被二审改判的案件
,审委会成员在第二季度考核中,根据自己的发言承担了岗位责任。
(二)路径考察
近年来,漳平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审委会制度存在的问
题,从完善管理入 《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叶文炳法律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