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96条所称“劳动合同”是狭义的,那么对于签订聘用合同的是否可理解为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2)、目前我国约有50%的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人事制度改革但并未实行聘用制,是否排除在第96条之外;(3)、目前尚有大量的事业单位尚未进入社保体系,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
综上,可以清楚看到:
1、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不能说凡社会关系就存在法律关系,应当认真透析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人事关系的内容与性质,符合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的方可纳入。
2、关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规范聘用合同以及人事关系缺失法律规范,至少目前没有实体法律规范,就如同结婚时没有婚姻法,多半只能由家长确认、摆婚宴婚礼议式、登报申明让局部社会来知晓,借以达到“告示”夫妻关系,但不能说,这一关系是某一婚姻法上的夫妻关系。
3、人事关系中,事业单位的权力可以说出个1、2、3... 甚至数不清,而工作人员的权利就不知从何而说,即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缺失。
4、通常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时行使部分公权力,即通常所称的“行政法授权的行政权力”,这是我国社会关系中的特殊现象与独有组织机构,对此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期间,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能特征分流为国家机关与企业化两类,如原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现已转为合伙制等类型的组织,又如原为事业单位的城管队现已升格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律师、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分别《律师法》、《公务员法》规范与调整。正是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殊性、政策性、非权利义务性,不可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5、本次立法机关试图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设立,来让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有实体法来调整,让聘用合同关系成为法律关系。让聘用合同与人事关系实现分离,让其建立用人关系、让《劳动合同法》调整聘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直接涉及工作人员的权益与切身经济利益部分,这一良好初衷无疑是可取的,思路也是正确的。
6、如果说,第96条包含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意思,其最为关键的是,立法机关要尽快规范与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所享有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不论怎么说,无论在法律制度上、人事制度存在着怎样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已出台,并距今仅有不足半年时间就要生效施行了。对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国家必须尽快明确第96条的所指的,一但明确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至少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用人管理应当符合其规定。如果说“凡采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则另当别论。但这必须要立法部门或有权机关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或解释。
参考文献
1.劳动法
2.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废止) 》
3.国办发[2002] 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4.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6.腾讯网《劳动合同法新增休息休假等条款 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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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讨论选登 [中国劳动争议网]http://www.btophr.com/lawyer/eachask.asp?id=226187
上海女教师--荷舒的提问:教师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范围
周菁华[上海律师] 解答:教师一般情况下属于人事管理、可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李 军[上海律师] 解答:教师一般情况下属于人事管理,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李华平[上海律师] 解答:教师身份要分情况的,如果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拥有事业单位编制的,订立《聘用合同》,适用《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不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聘用合同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没有事业单位编制或者是民办学校的教师,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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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以清楚看到:
1、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不能说凡社会关系就存在法律关系,应当认真透析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人事关系的内容与性质,符合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的方可纳入。
2、关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规范聘用合同以及人事关系缺失法律规范,至少目前没有实体法律规范,就如同结婚时没有婚姻法,多半只能由家长确认、摆婚宴婚礼议式、登报申明让局部社会来知晓,借以达到“告示”夫妻关系,但不能说,这一关系是某一婚姻法上的夫妻关系。
3、人事关系中,事业单位的权力可以说出个1、2、3... 甚至数不清,而工作人员的权利就不知从何而说,即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缺失。
4、通常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时行使部分公权力,即通常所称的“行政法授权的行政权力”,这是我国社会关系中的特殊现象与独有组织机构,对此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期间,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能特征分流为国家机关与企业化两类,如原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现已转为合伙制等类型的组织,又如原为事业单位的城管队现已升格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律师、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分别《律师法》、《公务员法》规范与调整。正是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殊性、政策性、非权利义务性,不可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5、本次立法机关试图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设立,来让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有实体法来调整,让聘用合同关系成为法律关系。让聘用合同与人事关系实现分离,让其建立用人关系、让《劳动合同法》调整聘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直接涉及工作人员的权益与切身经济利益部分,这一良好初衷无疑是可取的,思路也是正确的。
6、如果说,第96条包含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意思,其最为关键的是,立法机关要尽快规范与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所享有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不论怎么说,无论在法律制度上、人事制度存在着怎样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已出台,并距今仅有不足半年时间就要生效施行了。对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国家必须尽快明确第96条的所指的,一但明确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至少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用人管理应当符合其规定。如果说“凡采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则另当别论。但这必须要立法部门或有权机关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或解释。
参考文献
1.劳动法
2.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废止) 》
3.国办发[2002] 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4.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6.腾讯网《劳动合同法新增休息休假等条款 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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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教师--荷舒的提问:教师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范围
周菁华[上海律师] 解答:教师一般情况下属于人事管理、可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李 军[上海律师] 解答:教师一般情况下属于人事管理,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李华平[上海律师] 解答:教师身份要分情况的,如果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拥有事业单位编制的,订立《聘用合同》,适用《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不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聘用合同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没有事业单位编制或者是民办学校的教师,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