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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官个人的公信力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广大法官必须以自己崇高的职业道德与人格魅力去建立起与自身职业相称的社会威望,笔者认为“宠辱不惊闲看庭产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应是当代法官不懈追求的精神境界,有了欲望才有了罪恶,法官这一处理纠纷的专业法律人必须超脱于俗事与私欲,才能做到无欲则刚,才能建立起普遍的社会公信力。
(二)对审判的程序管理权进行制约,对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将程序性事务人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剥离开来,从而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首先从现在法院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没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若干人的审判队伍,他们在审判职责上不存在差别,都需履行法官的职责,但有一点,即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从而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审判员更大的司法权威,但他们又担负着法院内部的非审判行政管理事务,很容易地为司法权行使过程制造准介入因素,使行政官级化办案理念成为了必然,故笔者认为在一个有众多法官的法院中,必须对这种附属于审判程序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使办案法官不受内部影响,保持中立与独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第二,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审判业务庭自行操作,还有些法院现在立案庭还负责立案,而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等等的把关,这些职能的行使使得主审法官早早地将司法决定权把握于手中,左顾右盼,重说轻,轻说重和过早对案件的评断也就常常地出现在极个别的法官嘴上,当事人听起来就极为不舒服,从而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非中立的看法,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从案件将来公信力的形成上,还是对法官和当事人自身上这种案件流程模式都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向深层次切入将案件的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彻底剥离,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信力,推行一种纵向意义上的审判行政事务与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式,按照2005年2月份最高院赋予立案庭案流程控制权的基础上,向外延伸,将案件的程度性事务工作如证据交换、展示和固定,证据的调查和保全、案件程序与诉讼进程的决定权等审判程序性事务工作全部在立案庭行使,从而建立起一个集案件效率动态管理体系中心与行使审判程序管理职权为一体的案件综合服务部门—大立案,而作为负责审判的业务庭,只负责举证期限届满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决定的时间开庭审判,而二次开庭的或有其他程序性工作的则开函给立案庭排期及完成,从而实现审判实体决定权与审判程序性事务的彻底剥离,充分体现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以加强法律推理,强化法律思维,作为切入点,加强审判活动中的说理过程,体现裁判文书改革的说理功能。从而以法官的释法明理的裁判文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我们工作的性质便是说理,我们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人必须用一种职业方式来看待法律,必须依照在程序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工作的核心是法律说理,我们工作的最终裁体—裁判文书也必须体现出说理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须受现行法律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又要进行价值判断,实际上会在价值、利益、历史、目的等四维因素作用下的综合作业,也就是说在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思想利益上计算和平衡。在裁判文书制作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我们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理念,培养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体系的结构,依据 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逻辑,对每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具有创造性—解决本案的特殊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符合法律的目的,从而以 一份说理透彻、推理严密的判决书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曾有人说中国社会正面临着最大的诚信危机,此言虽无具体的依据,但笔者认为诚信应为社会的根本,普通公民的诚信是社会风气的组成部分,而上升到法院的公信力将左右着社会诚信的发展方向,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则是十分可怕 的,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从自身做起,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以上仅为笔者的几点浅见,不正之处请指正。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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