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法律论文网
能良知。只有这样,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信任,才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应有的、正常的、健康的社会现象,实现如英国丹宁勋爵所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⑦。
2、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
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至上应当而且必须成为社会正义守卫者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地说,法院群体中的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惟有如此,方能使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裁判主体,还社会一个公正的、合乎法治规则的秩序,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价值。
3、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
从本质上说,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是基于法律的标尺,对矛盾、纠纷的双方进行度量,从而作出合乎法律的评判。作为一种评断双方是非的权力,其基本要求就是中立、超然。因此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就是要求法官惟有以法律为根本,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再有别的上司”⑧这样一种超然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思维模式进行思维,而不受来自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影响。当然超然不是漠然,中立也不是中庸,而是立于法律基石之上的超然中立。
4、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
西方有句法谚,“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在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又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公正,这就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因此,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院群体成员的廉洁;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人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保护,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难以谈得上社会公正,因此效率原本就是社会正义的题中之义。
5、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
法院文化中的物质载体,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
综上所述,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蕴含“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等丰富的内容。
二、功能评判:法院文化的现实作用
功能即作用。我们研究文化,正是为了探究文化对人类社会及个人发展所具有的效能和作用。
(一)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
按照文化学理论,学界一般将文化的功能归纳为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五个方面的功能。
1、导向功能。
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意志,普及至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另一方面,人都有肯定和展示自己价值的需求,而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也必然趋同于共同的认知,导致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以与群体保持一致。
2、凝聚功能。
文化通过共同的意志,以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来沟通内部成员的思想,使成员产生目标、准则和观念的认同感;同时,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竞争也使成员产生对群体的依赖,促使成员作出凝聚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群体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依赖感,这种归属感和依赖感正是“主人翁”意识的基础,有利于增强群体的统一和团结,进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
3、激励功能。
共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共同的目标、理想,因此,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存在和行为就成为实现共同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成员就会自觉地将自己融入群体之中;同时,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最高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因此,为了保持这种满足,在人的内心就会经常产生一种动力,调动与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出来,使成员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提高各部门和成员的工作绩效。
4、约束功能。
人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而且还取决于其所在的群体心理与需求。群体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通过微妙的心理活动渗透和感染每一个成员,造成强大的使个体行为从众化的群体心理压力,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同时,作为一个群体或组织,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促进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必须将共同的思维模式和行为规范具体化,制定规章制度,建立起制度体系,以有效规范个体行为。
5、辐射功能。
群体通过自身的各项活动,不断实现自身的职能或目的,也向社会传达群体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另一方面,受群体精神熏陶所形成的群体形象,通过群体成员的言行举止、服饰仪表等具体的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些都是文化外张或者辐射功能的体现。
(二)法院文化的特有功能
法院文化作为人类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一般文化之共性,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群体的文化也必然具有这个群体独特的个性特征,体现在功能上也是如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独特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公正的功能。
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的司法。作为行使惩治犯罪、定纷止争职能的法院,是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从而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而法院的判决也正是法院文化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在法治社会里,社会公众往往将法院视为实现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义化身”之美誉,因此,实现公正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美好期望,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着重外现的应有功能。
2、昭示公平的功能。
如前所述,法院是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从而向社会昭示公平、正义的模式,这种集法院文化中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于一体的群体精神意志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现实的、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与社会主流意志相一致,这正是先进的、健康的法院文化作用的最好体现。
3、示范崇法的功能。
法院是由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组成的特殊群体,法院文化中的群体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须仰仗法官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从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当然如此”的认识时,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所以,公正被“普遍认为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乃至法官理应成为忠于法律、捍卫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从而发挥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示范作用。
在社会公众的眼里,法官是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仲裁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象征。随着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一个个腐败的高官从案发到最后均交由法院最终审理判决,不仅反映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依法治国的明朗态度,同时基于法院特有的职责,也激发了公众寄希望于法院在遏制腐败上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心理需求,作为体现公平正义本质的法院文化当然不应忽略这种社情民意。
5、宣扬程序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任何“良法”无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公正的法律程序不仅能够吸收和释放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不满情绪,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因而程序成为当今各国法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和共同趋势,也是识别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尺。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程序正义已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佳选择,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着力宣扬的一种功能。
(三)法院文化功能的评判
考量我国法院文化发展过程,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我国法院文化的历史不长,但作为中国 《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法律论文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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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
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至上应当而且必须成为社会正义守卫者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地说,法院群体中的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惟有如此,方能使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裁判主体,还社会一个公正的、合乎法治规则的秩序,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价值。
3、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
从本质上说,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是基于法律的标尺,对矛盾、纠纷的双方进行度量,从而作出合乎法律的评判。作为一种评断双方是非的权力,其基本要求就是中立、超然。因此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就是要求法官惟有以法律为根本,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再有别的上司”⑧这样一种超然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思维模式进行思维,而不受来自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影响。当然超然不是漠然,中立也不是中庸,而是立于法律基石之上的超然中立。
4、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
西方有句法谚,“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在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又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公正,这就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因此,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院群体成员的廉洁;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人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保护,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难以谈得上社会公正,因此效率原本就是社会正义的题中之义。
5、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
法院文化中的物质载体,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
综上所述,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蕴含“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等丰富的内容。
二、功能评判:法院文化的现实作用
功能即作用。我们研究文化,正是为了探究文化对人类社会及个人发展所具有的效能和作用。
(一)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
按照文化学理论,学界一般将文化的功能归纳为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五个方面的功能。
1、导向功能。
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意志,普及至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另一方面,人都有肯定和展示自己价值的需求,而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也必然趋同于共同的认知,导致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以与群体保持一致。
2、凝聚功能。
文化通过共同的意志,以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来沟通内部成员的思想,使成员产生目标、准则和观念的认同感;同时,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竞争也使成员产生对群体的依赖,促使成员作出凝聚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群体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依赖感,这种归属感和依赖感正是“主人翁”意识的基础,有利于增强群体的统一和团结,进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
3、激励功能。
共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共同的目标、理想,因此,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存在和行为就成为实现共同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成员就会自觉地将自己融入群体之中;同时,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最高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因此,为了保持这种满足,在人的内心就会经常产生一种动力,调动与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出来,使成员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提高各部门和成员的工作绩效。
4、约束功能。
人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而且还取决于其所在的群体心理与需求。群体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通过微妙的心理活动渗透和感染每一个成员,造成强大的使个体行为从众化的群体心理压力,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同时,作为一个群体或组织,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促进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必须将共同的思维模式和行为规范具体化,制定规章制度,建立起制度体系,以有效规范个体行为。
5、辐射功能。
群体通过自身的各项活动,不断实现自身的职能或目的,也向社会传达群体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另一方面,受群体精神熏陶所形成的群体形象,通过群体成员的言行举止、服饰仪表等具体的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些都是文化外张或者辐射功能的体现。
(二)法院文化的特有功能
法院文化作为人类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具有一般文化之共性,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群体的文化也必然具有这个群体独特的个性特征,体现在功能上也是如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独特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公正的功能。
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是公正的司法。作为行使惩治犯罪、定纷止争职能的法院,是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从而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而法院的判决也正是法院文化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在法治社会里,社会公众往往将法院视为实现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义化身”之美誉,因此,实现公正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美好期望,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着重外现的应有功能。
2、昭示公平的功能。
如前所述,法院是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从而向社会昭示公平、正义的模式,这种集法院文化中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于一体的群体精神意志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现实的、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与社会主流意志相一致,这正是先进的、健康的法院文化作用的最好体现。
3、示范崇法的功能。
法院是由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组成的特殊群体,法院文化中的群体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须仰仗法官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从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当然如此”的认识时,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所以,公正被“普遍认为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乃至法官理应成为忠于法律、捍卫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从而发挥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示范作用。
4、遏制腐败的功能。
在社会公众的眼里,法官是生杀予夺、定纷止争的仲裁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象征。随着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一个个腐败的高官从案发到最后均交由法院最终审理判决,不仅反映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依法治国的明朗态度,同时基于法院特有的职责,也激发了公众寄希望于法院在遏制腐败上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心理需求,作为体现公平正义本质的法院文化当然不应忽略这种社情民意。
5、宣扬程序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任何“良法”无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公正的法律程序不仅能够吸收和释放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不满情绪,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因而程序成为当今各国法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和共同趋势,也是识别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尺。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程序正义已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佳选择,更应该成为法院文化着力宣扬的一种功能。
(三)法院文化功能的评判
考量我国法院文化发展过程,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我国法院文化的历史不长,但作为中国 《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法律论文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