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法律论文网
有这样一种体验或者说是感受:当我们进入一个陌生的家庭、单位或者城市,首先会对其物质外貌、整体环境产生一个直观感受,进而对主人的言行举止、行事作风等行为特征产生一个基本判断,最后,综合直观感受和基本判断,对其整体的精神面貌形成一个全面的评价。这个过程反映了人们认识事物由表及里的一般规律。人们感受文化、接受文化到最后受到文化影响的过程,同样也是这种规律的反映,因此,培育现代法院文化也应当遵循这个规律。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现有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条件下,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立足法院自身,首先做好法院力所能及的事情,也就是从基础做起,打牢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完成法院文化建设初期的各项准备。这些准备应当从营造法院内部的学习氛围、优化法院环境入手,引导和规范法院群体的行为,进而向更高层次迈进。
1、营造学习氛围,优化法院环境。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环境对人的影响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在一个单位或群体中,如果有八成以上的人员自觉勤奋敬业,那么另外二成的人员必然受到影响,反之亦然。因此,在法院内部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利用环境对人的积极影响,引导和促进群体成员“以学习为荣、以学习为乐”,进而纯洁法院风气,优化内部环境,对于提高法院群体素质、培育先进法院文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法院状况而言,应当树立“惟有学习,才能提高素质”的观念,大力倡导和鼓励学习,积极营造“要学习、讲学习、爱学习”的浓厚氛围,影响群体成员将学习变成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只有学习成为人的工作、生存需求,并进而深入到人的精神世界,变成一种愉悦需求时,群体成员的学习潜能就会得到极大的发挥、学习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整体素质自然就会提高。
2、强化程序意识,规范群体行为。
当代公正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将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和程序公正三大类”。⑩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限制、遏制法官的恣意与擅断,而且使公众产生对法官、法院乃至国家司法制度的普遍信任和尊重。在中国,人们向来对规则的遵守缺乏自觉意识,相反却以超越规则为荣,案件一进法院门,送礼说情者就上门,交警刚刚查扣一辆违章车,腰间的手机立马就响,而且这些人往往被视为所谓的“有关系”、“有本事”。如此,建设程序公正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必需。基于法院的特殊职能,程序对于法院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因此,培育法院文化,尤应强化法院群体的程序意识,培养严格遵守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习惯,并以此为主线,构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达到规范群体行为的目的。只有如此,方能使社会公众从法院群体的行为中感受公正,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崇,以实现示范崇法、宣扬程序之功能。
3、狠抓制度落实,强化内部管理。
客观地说,绝大多数法院在内部管理上,都不乏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而且基于法院共性,其内容也不尽相同,然而,法院之间仍然存在整体素质、精神面貌等方面的差异,其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各法院在制度贯彻执行态度上的差异,是形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度的有效执行比制度的制定更为重要。因此,培育法院文化,要将内在管理与外在管理有机地结合,注意培养群体成员的自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习惯。不仅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要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只有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切实的遵守,管理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4、重视司法仪式,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仪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是通过法律活动或法律适用的程序化方式和过程,使司法活动、法官以及法律获得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11 包括开庭仪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司法仪式的意义在于它不仅通过庄严、神圣的形式,激发出一种心理冲击,使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尊崇,而且强化了法官对公正司法的角色体验,提醒法官慎重履行职责。正是这种看似形式化的仪式,产生和体现了司法权威。现实中,一些法院的法官不注重司法仪式,在开庭时不穿制服、随意走动、接听手机、不按规范使用法槌等现象,不仅损害了自身和法院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必要的司法仪式不容忽视。
5、提炼法院精神,展示法院形象。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法院精神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在建设法院文化的过程中,许多法院十分重视法院精神的培育。但是,笔者注意到一些法院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不考虑是否符合群体精神本质,是否为群体共同认可,盲目模仿、刻意制造,提出偏离法院发展实际的“法院精神”,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为群体成员所抵制。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立足自身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群体共同意志,符合群体成员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作为“法院精神”,同时还要广为宣传,细心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
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培育先进法院文化,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注:
①此处多被学界认为是文化一词的最早出处。
②学者多认为刘向完成了文化一词的构造。
③〔美〕菲利普·巴格比 :《文化:历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纲、 陈江岚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版,第87页)
④〔英〕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这个概念被认为是迄今最为经典的“文化”概念。
⑤据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上权威文献关于“文化”的定义有160余种(还有300、400余种之说)。
⑥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301-305页。
⑦〔英〕丹宁:《法律的未来》,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21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页。
⑨[英]戴维·W·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33页。
⑩〔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
○11 季金华: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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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造学习氛围,优化法院环境。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环境对人的影响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在一个单位或群体中,如果有八成以上的人员自觉勤奋敬业,那么另外二成的人员必然受到影响,反之亦然。因此,在法院内部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利用环境对人的积极影响,引导和促进群体成员“以学习为荣、以学习为乐”,进而纯洁法院风气,优化内部环境,对于提高法院群体素质、培育先进法院文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法院状况而言,应当树立“惟有学习,才能提高素质”的观念,大力倡导和鼓励学习,积极营造“要学习、讲学习、爱学习”的浓厚氛围,影响群体成员将学习变成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只有学习成为人的工作、生存需求,并进而深入到人的精神世界,变成一种愉悦需求时,群体成员的学习潜能就会得到极大的发挥、学习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整体素质自然就会提高。
2、强化程序意识,规范群体行为。
当代公正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将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和程序公正三大类”。⑩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限制、遏制法官的恣意与擅断,而且使公众产生对法官、法院乃至国家司法制度的普遍信任和尊重。在中国,人们向来对规则的遵守缺乏自觉意识,相反却以超越规则为荣,案件一进法院门,送礼说情者就上门,交警刚刚查扣一辆违章车,腰间的手机立马就响,而且这些人往往被视为所谓的“有关系”、“有本事”。如此,建设程序公正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必需。基于法院的特殊职能,程序对于法院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因此,培育法院文化,尤应强化法院群体的程序意识,培养严格遵守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习惯,并以此为主线,构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达到规范群体行为的目的。只有如此,方能使社会公众从法院群体的行为中感受公正,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崇,以实现示范崇法、宣扬程序之功能。
3、狠抓制度落实,强化内部管理。
客观地说,绝大多数法院在内部管理上,都不乏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而且基于法院共性,其内容也不尽相同,然而,法院之间仍然存在整体素质、精神面貌等方面的差异,其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各法院在制度贯彻执行态度上的差异,是形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度的有效执行比制度的制定更为重要。因此,培育法院文化,要将内在管理与外在管理有机地结合,注意培养群体成员的自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习惯。不仅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要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只有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切实的遵守,管理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4、重视司法仪式,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仪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是通过法律活动或法律适用的程序化方式和过程,使司法活动、法官以及法律获得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11 包括开庭仪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司法仪式的意义在于它不仅通过庄严、神圣的形式,激发出一种心理冲击,使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尊崇,而且强化了法官对公正司法的角色体验,提醒法官慎重履行职责。正是这种看似形式化的仪式,产生和体现了司法权威。现实中,一些法院的法官不注重司法仪式,在开庭时不穿制服、随意走动、接听手机、不按规范使用法槌等现象,不仅损害了自身和法院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必要的司法仪式不容忽视。
5、提炼法院精神,展示法院形象。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法院精神能够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在建设法院文化的过程中,许多法院十分重视法院精神的培育。但是,笔者注意到一些法院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不考虑是否符合群体精神本质,是否为群体共同认可,盲目模仿、刻意制造,提出偏离法院发展实际的“法院精神”,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为群体成员所抵制。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立足自身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群体共同意志,符合群体成员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作为“法院精神”,同时还要广为宣传,细心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
其功用,以向社会展示法院整体形象。
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培育先进法院文化,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注:
①此处多被学界认为是文化一词的最早出处。
②学者多认为刘向完成了文化一词的构造。
③〔美〕菲利普·巴格比 :《文化:历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纲、 陈江岚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版,第87页)
④〔英〕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这个概念被认为是迄今最为经典的“文化”概念。
⑤据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上权威文献关于“文化”的定义有160余种(还有300、400余种之说)。
⑥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301-305页。
⑦〔英〕丹宁:《法律的未来》,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21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页。
⑨[英]戴维·W·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33页。
⑩〔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
○11 季金华: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
《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骆洪彬法律论文网(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