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持的原则
犯罪防控既需要宏观的顶层设计,也需要中观的制度、计划和微观的方案、措施、手段的运用,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但是,不管犯罪防控的宏观、中观或微观及其不同的解析,均需要遵守一定的准则,这就是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同样应该遵守体现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宗旨、价值的准则,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原则。
1.综合系统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病症,因此,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责任。”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综合性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多主体、多层次、多方案、多手段、多途径的特点,也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依据。另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明确防控目标,决策防控规划,落实防控方案,确保防控的阶段性、持续性和可控性,做好防控效果的评估,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系统中的不同但具有联系的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综合治理必须系统化,才能达到持恒和效率。
2.社会化原则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化就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是指人们通过内外作用将外在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的过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化不足或者社会化偏向产生的结果。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就是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良好环境,使未成年人通过接受教化和社会互动获得正常的社会化,成为合格的公民。从司法角度来看,一方面,司法过程就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正确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另一方面,司法过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司法内和司法外资源,确保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化原则就是社会宏观调控系统和微观管理手段的结合,它有助于动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社会化原则包括人的社会化和防控工作的社会化。
3.保护、教育与矫治相结合原则
未成年人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重要,即使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国家也应该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教育和矫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处分,应以尊重未成年人独立人格和自然发展为原则,注重教育;惩罚作为事后的反应手段,重在矫治,而应当被严格限定。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
(一)确立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主持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民众的幸福感。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没有政府的主导和重视是不可能的。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表现在:
1.科学制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的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政府要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理念,通过一定的社会政策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营造真正和谐的社会。
2.加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为市场、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维护秩序的服务者。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过程中,可以鼓励成立所谓第三方组织(包括相关公益组织),明确组织活动基本宗旨和目标,通过委托、购买方式引入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从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罪错帮教工作,发动基层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纠纷排查、解纷息讼、帮教培训工作。
3.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根据国际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公约,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国家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加强教育投入、提高儿童与少年的福利、增加未成年人就业技能培训,提升未成年人的基本素质。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构,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协调、投诉、督促、立法建议等基本职责和职权,更好地体现国家亲权的精神。
(二)完善法律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前述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必须梳理现有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司法的法律法规,逐步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1.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作为基本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通过立法特别要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探视和抚养方面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父母、其他家庭成员、社会及其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权利与义务(职责),确保未成年人正常探视权的实现和正常抚养费用的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陷更重要地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规定,导致现实中出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严重缺失。”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的专门程序制度,确保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权利及其实现。
2.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处罚基本上与成年人共同适用的刑事法律,没有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主要包括:一是完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条件、刑罚适用类型和量刑基本原则;二是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明确警察、检察官及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职责、调查审理程序、审理方式、未成年犯的执行方式等,充分体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三是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法律制度,促进未成年人监禁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专门化、社会化,推进社区矫正在犯罪未成年人矫治中的运用,确保犯罪未成年人更快地复归社会。
3.完善未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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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控既需要宏观的顶层设计,也需要中观的制度、计划和微观的方案、措施、手段的运用,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但是,不管犯罪防控的宏观、中观或微观及其不同的解析,均需要遵守一定的准则,这就是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同样应该遵守体现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宗旨、价值的准则,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原则。
1.综合系统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病症,因此,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责任。”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综合性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多主体、多层次、多方案、多手段、多途径的特点,也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依据。另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明确防控目标,决策防控规划,落实防控方案,确保防控的阶段性、持续性和可控性,做好防控效果的评估,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系统中的不同但具有联系的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综合治理必须系统化,才能达到持恒和效率。
2.社会化原则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化就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是指人们通过内外作用将外在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的过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化不足或者社会化偏向产生的结果。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就是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良好环境,使未成年人通过接受教化和社会互动获得正常的社会化,成为合格的公民。从司法角度来看,一方面,司法过程就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正确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另一方面,司法过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司法内和司法外资源,确保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化原则就是社会宏观调控系统和微观管理手段的结合,它有助于动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社会化原则包括人的社会化和防控工作的社会化。
3.保护、教育与矫治相结合原则
未成年人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重要,即使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国家也应该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教育和矫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处分,应以尊重未成年人独立人格和自然发展为原则,注重教育;惩罚作为事后的反应手段,重在矫治,而应当被严格限定。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
(一)确立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主持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民众的幸福感。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没有政府的主导和重视是不可能的。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表现在:
1.科学制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的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政府要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理念,通过一定的社会政策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营造真正和谐的社会。
2.加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为市场、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维护秩序的服务者。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过程中,可以鼓励成立所谓第三方组织(包括相关公益组织),明确组织活动基本宗旨和目标,通过委托、购买方式引入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从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罪错帮教工作,发动基层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纠纷排查、解纷息讼、帮教培训工作。
3.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根据国际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公约,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国家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加强教育投入、提高儿童与少年的福利、增加未成年人就业技能培训,提升未成年人的基本素质。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构,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协调、投诉、督促、立法建议等基本职责和职权,更好地体现国家亲权的精神。
(二)完善法律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前述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必须梳理现有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司法的法律法规,逐步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1.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作为基本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通过立法特别要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探视和抚养方面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父母、其他家庭成员、社会及其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权利与义务(职责),确保未成年人正常探视权的实现和正常抚养费用的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陷更重要地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规定,导致现实中出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严重缺失。”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的专门程序制度,确保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权利及其实现。
2.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处罚基本上与成年人共同适用的刑事法律,没有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主要包括:一是完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条件、刑罚适用类型和量刑基本原则;二是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明确警察、检察官及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职责、调查审理程序、审理方式、未成年犯的执行方式等,充分体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三是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法律制度,促进未成年人监禁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专门化、社会化,推进社区矫正在犯罪未成年人矫治中的运用,确保犯罪未成年人更快地复归社会。
3.完善未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