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丁寰翔1,陈文晖2
(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 宁波315100;2.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 象山315700)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今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重要社会现象,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高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理念,明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追寻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是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之义和实践之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犯罪防控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 2012) 10 - 0048 - 04
作者简介:丁寰翔(1963-),男,浙江奉化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研究。
陈文晖(1970-),女,浙江象山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犯罪防控体系包括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犯罪预防一般是指人们注重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来防止、限制、抵消各种致罪因素,达到减少和消除犯罪现象的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犯罪预防的要求和指向,同时,犯罪控制还包括对犯罪的侦查、指控、审判、处罚与矫治。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是犯罪防控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通过犯罪预防活动来达到更好的犯罪控制;通过犯罪控制活动更有效地预防犯罪。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例不断上升,并且出现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形式结伙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年龄低龄化、重新犯罪率高的趋向。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防控已经成为我国当务之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还不够健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以“第一章”的内容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基于追寻构建外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和坚持的原则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
1.全面、优先保护理念
享有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的社会地位的体现,对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阶段,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权利的侵害也容易使他们走向犯罪,因为他们获得满足需要的途径较少、对抗权益侵害的能力有限、权利受到侵害后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行为变异。因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外在的权利受到侵害有着联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要实行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全面保护包括:一是全面确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权利;二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实现;三是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全面制裁;四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要求。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未成年人权利的最大化,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特别的优先保护,即未成年人权利与成年人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保护相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不仅要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体现,还应该体现在社会政策、社会运行、司法原则和司法过程之中,体现未成年人的优先地位。
2.全社会参与理念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复杂的,要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够做到的,它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各种主体积极参与,内容有抚养、监护、教育、帮助、辅导、培训、强制教育、惩戒、矫治等。“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具有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广度在于犯罪防控不单单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提出一个完整和谐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建立整体和谐的犯罪防控体系。”立法部门、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均应按照各自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不同职责,主动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工作。
3.发挥国家亲权作用理念
除了家庭外,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亲权是指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国家亲权是指国家对未成年人应尽的权力与责任,它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作为干预未成年人的合理化根据。 (范文网 fanwen.oyaya.net) 当父母无力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时,应由国家亲权代替并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由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国家亲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并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即充分体现了国家亲权。在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国家亲权的作用。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坚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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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寰翔1,陈文晖2
(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 宁波315100;2.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 象山315700)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今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重要社会现象,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高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理念,明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追寻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是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之义和实践之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犯罪防控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 2012) 10 - 0048 - 04
作者简介:丁寰翔(1963-),男,浙江奉化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研究。
陈文晖(1970-),女,浙江象山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犯罪防控体系包括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犯罪预防一般是指人们注重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来防止、限制、抵消各种致罪因素,达到减少和消除犯罪现象的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犯罪预防的要求和指向,同时,犯罪控制还包括对犯罪的侦查、指控、审判、处罚与矫治。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是犯罪防控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通过犯罪预防活动来达到更好的犯罪控制;通过犯罪控制活动更有效地预防犯罪。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例不断上升,并且出现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形式结伙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年龄低龄化、重新犯罪率高的趋向。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防控已经成为我国当务之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还不够健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以“第一章”的内容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基于追寻构建外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和坚持的原则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
1.全面、优先保护理念
享有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的社会地位的体现,对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阶段,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权利的侵害也容易使他们走向犯罪,因为他们获得满足需要的途径较少、对抗权益侵害的能力有限、权利受到侵害后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行为变异。因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外在的权利受到侵害有着联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要实行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全面保护包括:一是全面确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权利;二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实现;三是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全面制裁;四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要求。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未成年人权利的最大化,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特别的优先保护,即未成年人权利与成年人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保护相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不仅要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体现,还应该体现在社会政策、社会运行、司法原则和司法过程之中,体现未成年人的优先地位。
2.全社会参与理念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复杂的,要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够做到的,它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各种主体积极参与,内容有抚养、监护、教育、帮助、辅导、培训、强制教育、惩戒、矫治等。“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具有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广度在于犯罪防控不单单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提出一个完整和谐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建立整体和谐的犯罪防控体系。”立法部门、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均应按照各自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不同职责,主动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工作。
3.发挥国家亲权作用理念
除了家庭外,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亲权是指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国家亲权是指国家对未成年人应尽的权力与责任,它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作为干预未成年人的合理化根据。 (范文网 fanwen.oyaya.net) 当父母无力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时,应由国家亲权代替并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由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国家亲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并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即充分体现了国家亲权。在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国家亲权的作用。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坚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