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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


系作为法之外在方面来认识时,那么,法之内在方面究竟在哪里呢?不言而喻,法治体系如果能与,法律体系予以对应分析的话,它就必然是法之内在方面。我们将其视为法的内在方面,是由法治及法治体系包含的科学内涵所决定的,“法治……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法治所提出的问题立足点是非常高的,在现代社会中,法如果与自由、民主、平等这些相对较高的价值体系无关,那么,这样的法只能具有相对外在的特性。同时,法治是在普遍联系中表现自身的,而作为一种普遍联系的东西当然是内在化的。法治体系作为法之内在化的命题,对于我国今后的法律制度建设、法律的普遍化、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之政治机制方面与法之社会机制方面。在有关法律理论中,常常有这样一些词无法予以回避,即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实施、法的遵守、法的信仰、法的实现等。这些词语显然都是法理学和法哲学不能遗忘的关键词,但它们的语境是不完全一样的。它们当中的一些属于政治语境的东西,而另一些则是社会语境的东西。其中,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实施均属于政治语境的东西。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都必然有政治机制与社会机制之分,所谓政治机制是指涉及到权力分配的那些机制范畴,例如,立法机关与执法机关的权力分配、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分配、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分配等都属于此范畴。对于一国的法律体系而言,其是立法机关通过自己行为产生的结果,这个结果必然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有关联。尤其是一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权力角逐,更使这种政治机制的特性越发鲜明。
  
  与政治语境相比,上述提到的其他一些法律概念则具有明显的社会语境,例如法的遵守、法的信仰、法的实现。就法的遵守和法的信仰而言,其主要是针对广大社会公众的,甚至可以说是公众法律态度的测评方式。而法的实现虽然具有一定的政治语境属性,但当我们在提到法的实现时,所关注的是法律体系在社会过程中的实际效果。也就是说,当一国法律体系及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实际社会过程中被认同了,那么,这个法律体系就处于实现状态中。反之,当一国法律体系在运行中虽然调控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其没有能够得到广大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同,那么就可以说,这个法律体系只是实施了而并没有实现。对于法治体系而言,其就是在社会过程、社会认同等方面体现自身之价值的,因此,法治体系是法之社会机制方面的东西,至少其绝大部分在社会机制之中。
  
  由此可见,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只能说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如何将这种静态的、外在的、形式的法律,转变为动态的、内在的、实质的法律,即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更为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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