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
议庭的随机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淡化行政性,强化专业性;庭长、审判员轮岗;审判独立中的主审法官独立、合议庭独立、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法官的责任与豁免权;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加大法官和审判组织回避的力度和范围等问题。
二、杜绝司法不作为,重树司法公信力
“司法不作为”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做出司法行为而未做出司法行为。
社会各界对司法不作为基本上认为就是司法不公。此外,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统一,个别案件的司法乱作为,实体判决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程序上的瑕疵等等,都严重地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损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不作为”尚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和救济,而“司法不作为”却可能使得当事人丧失最后的救济途径,因此,对于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为”,必须坚决克服和杜绝。
第一,尽管《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若干规定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司法不作为”制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进行更加严格细致的规范和遏制。
第二,对于司法不统一,也要加以规范和遏制。至少在一个省份的行政区域内,司法必须是同一个尺度,由此才能够树立司法公信力。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第三,对实体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适当限制。法官是应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但在司法行政化趋势不断凸显的状况下,案件错了,是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谁也不负责任。因此,应当对自由裁量权加以适当的限制。
第四,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的监督以及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申请搜集证据、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方面权利保障的监管,一是上级法院的监督;二是各级人大的监督;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错误的案件,错多少纠多少,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
三、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锅饭”,应当“包产到户”
主审法官是指取得法官资格,具有审判职称(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案件承办人。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法律赋予主审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特定职权,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审判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审判制度。过去,强调审判权是由法院行使,审判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而推定为法院办案,法院承担责任。但当发生错案,追究承办人时,大家互相推责任,责任始终落不到个人身上。长此以往,审判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现象就会蔓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与审判机关的职能是不相符合的,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也是相悖的。为加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具体化、规范化,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并对法官队伍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科学管理和激励机制。现在改革的思路是:对于一般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本人负责,既审又判,承担责任;对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造成冤、错案件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四、法院设置和法院体制改革的构想——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
(一)改革法院设置的构想
法院设置的初步设想是:全国设最高法院;按我国的六个大行政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设置最高法院的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然设置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的经济、人口以及案件多少的状况,设置若干个地方法院,而不必与地、州、市相对应,如云南可以设置滇东北、滇西、滇南、滇中四个地方法院;各县(县级市、县级区)设置基层法院。这样,全国法院的设置是四级,即最高法院(含分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基层法院,预计将更加有利于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由分院审理。同时使法院真正成为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经费供给制度改革
1.法院的人事权由上一级人大来任免和管理,院长由上一级人大任免,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仍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法院的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列支,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逐级核拨到下一级法院。建立以纵向管理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经费供给制度,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五,认真实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之一。法官回避,包括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区回避(即籍贯回避)。
第一,法官的公务回避,是指法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不得参与办理。公务回避是对法官执行公务行为上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种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地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当事人的疑虑,做到严肃执法。
第二,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上任职的一种限制性的制度。
第三,法官的地区回避,又称为籍贯回避,是指对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职的限制。地区回避制度,目前立法尚未作出规定。建立法官的籍贯回避制度很有必要。
六、正确对待媒体网络舆情
党的十七大提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为公众提供了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空间。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由于受害者孙志刚身亡,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和网络详细报道了这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在媒体网络舆情的推动下,国务院及时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381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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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杜绝司法不作为,重树司法公信力
“司法不作为”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做出司法行为而未做出司法行为。
社会各界对司法不作为基本上认为就是司法不公。此外,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统一,个别案件的司法乱作为,实体判决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程序上的瑕疵等等,都严重地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损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不作为”尚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和救济,而“司法不作为”却可能使得当事人丧失最后的救济途径,因此,对于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为”,必须坚决克服和杜绝。
第一,尽管《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若干规定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司法不作为”制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进行更加严格细致的规范和遏制。
第二,对于司法不统一,也要加以规范和遏制。至少在一个省份的行政区域内,司法必须是同一个尺度,由此才能够树立司法公信力。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第三,对实体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适当限制。法官是应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但在司法行政化趋势不断凸显的状况下,案件错了,是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谁也不负责任。因此,应当对自由裁量权加以适当的限制。
第四,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的监督以及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申请搜集证据、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方面权利保障的监管,一是上级法院的监督;二是各级人大的监督;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错误的案件,错多少纠多少,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
三、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锅饭”,应当“包产到户”
主审法官是指取得法官资格,具有审判职称(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案件承办人。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法律赋予主审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特定职权,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审判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审判制度。过去,强调审判权是由法院行使,审判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而推定为法院办案,法院承担责任。但当发生错案,追究承办人时,大家互相推责任,责任始终落不到个人身上。长此以往,审判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现象就会蔓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与审判机关的职能是不相符合的,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也是相悖的。为加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具体化、规范化,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并对法官队伍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科学管理和激励机制。现在改革的思路是:对于一般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本人负责,既审又判,承担责任;对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造成冤、错案件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四、法院设置和法院体制改革的构想——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
(一)改革法院设置的构想
法院设置的初步设想是:全国设最高法院;按我国的六个大行政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设置最高法院的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然设置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的经济、人口以及案件多少的状况,设置若干个地方法院,而不必与地、州、市相对应,如云南可以设置滇东北、滇西、滇南、滇中四个地方法院;各县(县级市、县级区)设置基层法院。这样,全国法院的设置是四级,即最高法院(含分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基层法院,预计将更加有利于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由分院审理。同时使法院真正成为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经费供给制度改革
1.法院的人事权由上一级人大来任免和管理,院长由上一级人大任免,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仍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法院的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列支,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逐级核拨到下一级法院。建立以纵向管理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经费供给制度,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五,认真实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之一。法官回避,包括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区回避(即籍贯回避)。
第一,法官的公务回避,是指法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不得参与办理。公务回避是对法官执行公务行为上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种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地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当事人的疑虑,做到严肃执法。
第二,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上任职的一种限制性的制度。
第三,法官的地区回避,又称为籍贯回避,是指对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职的限制。地区回避制度,目前立法尚未作出规定。建立法官的籍贯回避制度很有必要。
六、正确对待媒体网络舆情
党的十七大提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为公众提供了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空间。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由于受害者孙志刚身亡,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和网络详细报道了这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在媒体网络舆情的推动下,国务院及时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381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