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很显然,孙志刚事件经过媒体、网络的报道,公众的参与、监督,不仅推动了中国的人权保障,而且推进了中国法治的进程。
(一)把握中国的基本国情
作为中国的法官,必须掌握中国的基本国情、社情、民情,这样才能够使我们纵观全局,持中守正,不偏不倚,作出正确的判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脱离中国的基本国情,违背公众的主流正义价值观作出的裁判无从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不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二)关注公众的主流正义价值观——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司法裁判应当顺应民意而且应当是最广泛的民意。英美法系是通过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参与审判。陪审团成员是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他们是凭据原始生态的正义价值理念来作出判断——认定事实,确认罪与非罪。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观念,主动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甚至直接听取民众的意见,然后进行筛选,吸取精华,弃之糟粕;笔者相信一定能够从这些广泛的意见中寻找到真知灼见,用于拓宽我们的办案思路,从而为案件的实体处理提供最佳方案。
(三)坚守法律底线——坚持正当法律程序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不等于放弃法官的职责,放弃法律;而是为了让法官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坚持正当的法律程序。既不能故步自封,也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特别作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回答媒体的问题时,一是要把握在第一时间作出情况通报;二是要坦诚,不要遮遮掩掩;三是忌用那些山寨语言,避免说些无原则的话;应当从事实、法律、程序、实体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说明,尽量使用法言法语。
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事,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只有民众的文明程度提高了,全社会的诚信度提高了,人民法院的法官素养提高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实到位了,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了,这才是司法公信力真正提升之时 《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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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中国的基本国情
作为中国的法官,必须掌握中国的基本国情、社情、民情,这样才能够使我们纵观全局,持中守正,不偏不倚,作出正确的判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脱离中国的基本国情,违背公众的主流正义价值观作出的裁判无从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不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二)关注公众的主流正义价值观——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司法裁判应当顺应民意而且应当是最广泛的民意。英美法系是通过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参与审判。陪审团成员是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他们是凭据原始生态的正义价值理念来作出判断——认定事实,确认罪与非罪。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观念,主动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甚至直接听取民众的意见,然后进行筛选,吸取精华,弃之糟粕;笔者相信一定能够从这些广泛的意见中寻找到真知灼见,用于拓宽我们的办案思路,从而为案件的实体处理提供最佳方案。
(三)坚守法律底线——坚持正当法律程序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不等于放弃法官的职责,放弃法律;而是为了让法官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坚持正当的法律程序。既不能故步自封,也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特别作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回答媒体的问题时,一是要把握在第一时间作出情况通报;二是要坦诚,不要遮遮掩掩;三是忌用那些山寨语言,避免说些无原则的话;应当从事实、法律、程序、实体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说明,尽量使用法言法语。
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事,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只有民众的文明程度提高了,全社会的诚信度提高了,人民法院的法官素养提高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实到位了,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了,这才是司法公信力真正提升之时 《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