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
报上公布以及在澳门葡文和中文报章上刊登。
三、台湾与内地律师制度异同
在台湾,律师属于专门职业,在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之前,要过许多关,如取得律师资格、完成律师登录、参加律师公会组织等。在从事律师工作中,则受律师惩戒制度的约束。
依据台湾“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一是要经过律师资格考试,二是要经过律师资格检复。
台湾的律师资格考试属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之一。参加考试者的资格为:1.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境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系科毕业,获有证书者;2.经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3.经普通考试或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者。凡在法院担任书记官,连续担任审判记录或检察处书记官,连续担任侦查记录4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均可参加专为其设的普通考试。律师的考试科目,法律没有规定,通常由“考试院”征询各有关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的意见而制定。
律师资格检复是指通过复核一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件,检测其是否已达到律师资格的水准。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申请律师资格检复:曾任法官或检察官者;曾任公设辩护人6年以上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2年、副教授3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3年以上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或经军法官考试及格,现任相当于荐任职军法官6年以上者。“考试院”考选部设律师资格检复委员会,办理审查律师资格检复诸事项。
律师登录机关为其将要从事律师工作所在地的法院检察处,每个律师必须向4个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申请登录。律师应完成职前训练方可登录,但曾任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军法官不在此限。如果律师与其将要登录的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有配偶关系、五亲等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三亲等的姻亲关系时应回避,不应在该法院登录。
台湾律师的业务首先包括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选任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自诉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代其出庭参加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充当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这类案件的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台湾律师的业务还包括非诉。在台湾地区,凡有关权利的创设、变更或消灭的事件,凡不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内的事件,都作为非诉事件处理,如社团、财团、各种法人的登记,遗嘱的确认及执行,抵押物的拍卖,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禁治产人监护人的选定等,权利人或义务人都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焦纲.台湾律师制度管窥[N].法制日报,2001-02-03.
张富强.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色[J].学术研究,2000(2)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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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湾与内地律师制度异同
在台湾,律师属于专门职业,在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之前,要过许多关,如取得律师资格、完成律师登录、参加律师公会组织等。在从事律师工作中,则受律师惩戒制度的约束。
依据台湾“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一是要经过律师资格考试,二是要经过律师资格检复。
台湾的律师资格考试属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之一。参加考试者的资格为:1.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境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系科毕业,获有证书者;2.经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3.经普通考试或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者。凡在法院担任书记官,连续担任审判记录或检察处书记官,连续担任侦查记录4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均可参加专为其设的普通考试。律师的考试科目,法律没有规定,通常由“考试院”征询各有关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的意见而制定。
律师资格检复是指通过复核一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件,检测其是否已达到律师资格的水准。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申请律师资格检复:曾任法官或检察官者;曾任公设辩护人6年以上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2年、副教授3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3年以上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或经军法官考试及格,现任相当于荐任职军法官6年以上者。“考试院”考选部设律师资格检复委员会,办理审查律师资格检复诸事项。
律师登录机关为其将要从事律师工作所在地的法院检察处,每个律师必须向4个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申请登录。律师应完成职前训练方可登录,但曾任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军法官不在此限。如果律师与其将要登录的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有配偶关系、五亲等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三亲等的姻亲关系时应回避,不应在该法院登录。
台湾律师的业务首先包括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选任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自诉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代其出庭参加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充当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这类案件的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台湾律师的业务还包括非诉。在台湾地区,凡有关权利的创设、变更或消灭的事件,凡不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内的事件,都作为非诉事件处理,如社团、财团、各种法人的登记,遗嘱的确认及执行,抵押物的拍卖,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禁治产人监护人的选定等,权利人或义务人都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焦纲.台湾律师制度管窥[N].法制日报,2001-02-03.
张富强.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色[J].学术研究,2000(2)
《港澳台与内地律师制度之比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