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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方言在侦查中的运用/于诚群法律论文网


不在”,使应当能够找到的人成为“找不着”。
在具体做法上,我们认为,首先,侦查人员无论是外出调查取证,还是追捕人犯,在未找到、接触到“本人”之前,不应以其自身的方言示人,除在北京等地外,也不宜以普通话出面。即便是被问话之人可能并不一定就会与要找的人有何联系,但我们事先并不知道是否会与“本人”有某种关系,除非你确有把握断定被你询问之人不可能与“本人”有任何联系。所以在工作中,除不乱以普通话向当地人打听我们所要找的人或住处之外,也不宜以侦查机关所在地或“案发地”的方言出面。同时,尤其是在较偏远地区还要避免我们相互之间的方言对话让“外人”听见,以尽可能杜绝一切未知的、可能产生的 “不良后果”。其次,尽可能的用“当地话”去打听所要找的人或所在地,就能够避免被我们打听的人产生所有不利于我方意图实现的怀疑与猜测。最后,当确实没有能够讲“当地话”的人员时,要最大限度的利用我侦查机关中能够模仿当地或附近地方方言的人员,以便“混淆视听”给被打听之人“引起错觉”,转移其猜测方向。
总之,巧妙的运用语言工具,以“乡音”寻“乡亲”,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死鸭子、熟鸭子”装进我们的碗里,而不是“飞了”。
在以往的办案中,我们有过几次成功的经验,现例举其二。
某年,我们对一起长期、多次举报的线索初查,经过查帐工作了解到,欲破此案,需要找到最有可能向嫌疑人行贿的“何老板”调查。但该何老板现已与案发单位无业务联系了,只知道其原先是“常州市武进县横山桥镇某化工厂”的承包人,却不知具体住处及现在状况。于是,我们到达常州市后,没有冒然到该镇上去乱打听,而是在市内查电话簿,由笔者出面,以并不十分逼真的常州方言打电话询问,二个电话后即了解到何老板已不在原化工厂承包了,现居住在该镇某街道上的情况,但该街却又因属新建成而无门牌号码。
我们到达该镇上后,又以这种“仿常州话”向人打听,找到了何老板的家。一敲开门,其妻子避开“何老板在家吗?”的问话不答,却反复盘问我们“你们是哪里的?找他什么事?”等等,笔者就以这种“仿常州话”回答以事先编好的巧妙说词儿,使得其妻叫起了尚在其“深宅大院中”睡觉的丈夫,又以精心编排好的话语诱得何老板跟着出了家门,并到达我们事先选定的地点。我们把这称之为“钓鱼”。此后,经过一番工作,顺利的破获了一起受贿大案。
1997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一时有“案子难办了”的现象出现。我们接到一起举报线索,某公司经理张某有受贿嫌嫌疑。经过初查了解到,有向其行贿可能的包工头陈某与其下属某民工有矛盾;此时,该民工已不在队里干活,回了江都县老家;而他与包工头陈某的矛盾并非十分尖锐,只是在一次酒后一时激动的情况下,说出“我知道他们那些事”的话。
我们研究后认为,此人一定要找,但只能一次找到,一举成功。因为,该民工并非想“主动检举揭发腐败行为”,只是一时气愤下说说而已。如果让其先有了“检察院想找我了解陈某向张经理行贿的情况”的思想准备,然后再找他具体了解,则很有可能在其反复考虑自己提供内情后会“得罪人大了”和有“后果太严重(有人因此会座牢!)”,而不愿意向我们提供所知详情。
经过进一步工作,我们知道了该人在江都的住址及家庭电话号码。我们决定,不能在不知其是否在家时冒然上门。一是如果他不在家,我们劳师袭远无谓往返;二是一旦他不在家,家属出面接待后转达“有几个不认识的南京人找你”,则也容易使其“警觉”,有了“思想准备”,从而在以后找到他本人后会不愿意配合并提供所知详情。于是,我们采取了“电话探路”的行动。由笔者以“扬州话(江都县属扬州下辖)”出面打电话询问其是否在家,在得知其在家并与其通上电话后,故意不亮明身份,含糊其词的“套近乎”,留下“悬念”后,我们以最快的速度飞驰江都其家中,客客气气的把他请出来“喝茶聊天”,并在此时亮明身份并“晓以大义”,使其“来不及考虑提供内情后可能引起的后果”,获取了我们所需了解的情况。由此,接连破获了二起受贿大案。
类似这种有意识的运用方言,为办案抓战机、避障碍和创造多种有利条件,我们在侦查办案中还有其他许多成功的范例。
四、以言用人
以是否会说某种方言,来决定工作时派出哪些侦查人员组合成队、组。
受客观条件限制,也许有些侦查机关中没有会说多种方言的人,但只要有“意识”,则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方言的办量。试提供几种方法供参考:
1、“港人治港”法
所谓港人治港法的意思是,本地人有“认同感”,容易接受。一是到外地找人时请当地机关配合,由当地人出面查找人,待找到人之后由我部门人员“解决战斗”;二是我部门人员中就有当地籍贯人,会说当地方言,由其出面说话,但应注意其他同志在外人面前时“禁声”,避免“隔墙有耳”坏我大事。
2、“以假乱真”法
虽然我部门人员不会说地道的当地方言,但只要有些相似即可,不必追求完全逼真,只要能够降低当地人的防范心理即可。我们以往的案例中,也有过方言说得并非很相象,但也能成功的达到目的。
3、“声东击西”法
在上述二法均无法采用之时,还可以由我部门中会说非我侦查机关所在地方言的同志出面,以第三地的方言出面也能起到“转移视线”的目的。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掩去了我们侦查机关的真实来处,转移了被打听之人的疑忌,使其产生错误的推测判断,从而也就使我们的真实意图不被人事先预知。当然最好是以该地相近地方方言出面,如到广东时,我们没有会讲粤语之人,可以由会讲福建闽南方言同志出面,从而避免被人一照面就知道“这些人是北方佬”的不利局面。
同时,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事先对可能遇见情况有所估量,拟好一整套应对之词,最大限度的争取成功避免失败。
五、以声动人
要找的人到手之后,并非万事大吉。我们仍然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在适当的情况下施用方言,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当讯问或询问进入相持状态时,又可用方言与之叙旧叙乡情,以缓和气氛,从而为使其放下思想包袱解除顾虑创造条件。所谓“一听乡音格外亲;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也并非一定要在远隔千山万水时才管用,用得好、用得妙时,一样会收到良效。
总之,人类交往中最最重要的就是语言。如果我们对方言

这一普遍现象加以重视,深入研究并结合我们的具体工作实践予以探索、归纳、提高,使这种无意识的交流工具成为我们自觉而有意识的工作工具,相信一定会对我们的侦查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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