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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杨凡法律论文网


私力甚至暴力救济,使原有的不稳定因素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进一步升级,无形之中又人为的制造出新的犯罪。
“严打”要求各级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这一要求下,法院抛弃了其应有的中立和独立性,提前介入到起诉甚至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共同承担控诉犯罪的 职能。法官也不再是公正的仲裁者,而是法庭化的第二检察官,失去了应有的对抗和制约。在利益一致的强大国家面前,犯罪嫌疑人仅有的权利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求得“坦白从宽”的怜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丧失殆尽。
在“严打”的进行中,各地的看守所、监狱严重超员羁押,被关押人员食宿条件极差,体质下降。司法机关普遍性的经费困难,监狱根本无力承担教育、改造犯罪人的职能,大量刑事案件超期羁押。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禁发出“严打”究竟是在减少犯罪还是在制造犯罪的感叹。
四.贯彻“严打”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反对人治型的“严打”
作为对犯罪的从严打击,这种现象是与社会发展的状况,特别是犯罪现象的严重程度有关。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历次“严打”来看,提出的时机无不在社会治安状况严重恶化时期。在1983年当时是国门初开,经济开始转型,经过文革后,中国的传统道德被半个多世纪的革命尤其是“文革”摧毁,几千年来的中国“以德治国”的传统已经无法再支撑起一个庞大的国家秩序,传统道德已经无法再有效的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当时在理想道德上出现了一段“真空”,或者说是出现了极端的多元化,人们的行为往往失去了善恶标准。与此相应,以流氓犯罪为代表的各种刑事犯罪大增,流氓犯罪其实就是道德沦丧的必然结果。因此,中国共产党中央提出了“严打”,这一次“严打”主要的打击对象就是流氓等恶性刑事犯罪,这些犯罪中主要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自然犯”。目前的社会形势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开始进入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国门的进一步开放及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外的一些有组织犯罪也开始把触角伸入到了我国,国内的犯罪集团的经济实力也开始大增。在这样的情况下,“严打”仍不能说是不必要,“严打”本身仍然是无可指责的。
“严打”本身是没有错的,但为什么有一些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人士对其相当反感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提出“严打”的程序和方式错了。
如果说在1983年时“依法治国”和“罪刑法定”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或道义上的义务的话,那么,在现在(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将“罪刑法定”写进《刑法》)这就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了。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是这种领导地位并不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修改,而只是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改法建议。这应该是宪法和党章中都有的规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议题。而我们现在的做法恰恰就是越过了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直接以党的决议作用于司法了,也就是绕开了《刑法》对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以党的决议部分取代了刑法的规定。例如凭什么在不具有刑法规定从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就对一个人从重量刑呢?中国共产党有没有权力这样绕开宪法和法律行事呢?如果它这样行事了,在法律上是不是“违宪”?其决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一个法律人必须面对的。而正是这一个绕开立法直接作用于司法的行为,就决定了人治与法治的分野,这也就是法学界人士有所反对的原因。事实上,在各主要法治国家的历史上,可以很容易的找到通过修律而体现刑事政策的例子。例如,法国等都有对某种犯罪法定刑进行修律加重处罚的历史??但是,它们与中国的不同在于他们是通过立法机关来对法律进行修改来达到刑事政策的目的的,而我国则绕过了立法修改程序。
因此,从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来看,实际上我国的“严打”是建立在一种人治的基础上的,这种人治也许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它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蔑视了法律和程序,因此,其对法治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和巨大的,甚至有可能会得不偿失。而何时我们的严打刑事政策能够摆脱人治思维而走上法治轨道,则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希冀。
我们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因此,我们反对人治型的“严打”。

(二)质疑“严打”仅是一项权宜之举
“严打”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种类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的刑事政策。虽然它本应属于临时性抗制犯罪的措施,但从1983年至今20年间我国已经发动的三次声势浩大且持久的“严打”斗争实际来看,它明显的带有长期性和持久性的特点。
对于“严打”,邓小平说:“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以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打’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从邓小平的这一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严打”决策最初是非常状态下的非常择决,严打是解决非常犯罪问题的非常手段。][1]邓小平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才能治住[2]。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1983年8月党中央决定以3年为期,组织三次战役,将七类严重犯罪“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并于1983年8月至1987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严打”斗争。但是,“严打”这项政策并没有随着3年期限的到来而结束,紧接着的是一个战役跟着一个战役的基本上是不间断的进行到现在。这也表明“严打”政策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性基本刑事政策。所以,2001年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也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严打’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长期方针,要坚持贯彻执行。”
“严打”政策实际上早在新中国成为之初就已经开始,当时的镇压反革命活动,打击贪污腐败活动实际上也是现在意义上的“严打”政策,只不过当时没有“严打”的称谓而已。历史清楚的表明,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打击贪污腐化活动本身就是当时政治的一部分,镇压反革命是对外的,打击贪污腐化是对内的。后来,由于政治的变化,“严打”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是“严打”的对象和措施等方面的变化,反革命犯罪分子逐渐的不再成为“严打”对象。所以,除非政治局面上发生变化,与政治密切联系的刑事政策是而且只能是一种稳定性的、长期性的刑事政策,这种刑事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在于政治局面发生某种变化。
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的“严打”已有三次,每次大约有按年。第一次开始于1983年,第二次开始于1996年,第三次开始于2001年。其间,还包括各种针对特定时间或地区的突出严重的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专项斗争”。作为一项刑事在,“严打”从1979年提出至今已有20多年了,20多年时间的实践虽然不算是很长,但是对于一项公共政策来说,却也不算短,与新中国五十多年的历史相比,我们可以说“严打”政策已经成为我国一项相对稳定的刑事政策。
“严打”的提出是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不能用现时的眼光和理念去指责当时的“严打”战役,也不能用当时“严打”战役的实效来说明现实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文献
1.1994年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
2.1993年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
3.陈兴良 1997年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出版社
4.肖 扬 1996年 《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 法律出版社
5.马克昌 1992年 《中国刑事政策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6.杨春洗 1994年 《论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 北京大学出版社
7.张 穹 2002年 《“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 中国检察出版社
8 严 励 2004年《“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载《基础理论研究》10期
9 强 卫 1995年 《对三年来“严打”斗争的回顾与思考》载《前线》第5期
10 冯玉军 贺小平

“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杨凡法律论文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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