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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制的反思与构想/黄燕法律论文网


官的任命,法院还没有年限方面的规定。这可能也是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不选择法院的原因。另一个方面,由于统一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存在冲突,特别是对应届毕业生而言,他/她毕业后面临的首先是公务员考试或其他应职考试,这就会造成一部分法律教育培训的人才流入非司法机关,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
四、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的几点构想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了目前法院系统有关法官选任制的缺陷及已有改革措施的局限性。而通过与域外法官选任制的比较,他们在法官遴选制度上的许多长处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虽然由于时空的变化,发展轨迹的不同,社会制度的差异。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别人的经验,但这些已经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帮助我们思考问题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1) 提高遴选的标准
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一的情况,应当参照国外限定授予法学学位大学的做法。修改法官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我国的法官只能从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中选拨。并且只能是在国家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认可的大学中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具有担任法官的资格。对担任法官学历要求的地区差别应予取消。
(2)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的衔接
目前,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不能遴选出优秀人才担任法官,一方面当然是待遇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官培训的关系。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法官培训机制,就司法训练而言,我国的法官在从事法官工作之前,获得司法经验和技能的唯一途径是老法官的“传帮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老法官本身的素质事实上是难以胜任对新法官的训练的。这样,新近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如担任法官要通过长时间的自行摸索,才可能胜任法官工作,这对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是不利的。
实行何种培训制度,将直接决定着司法官的遴选方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关于法官培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统训和分训相结合的方法。即在国家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司法官学院,对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进行统一培训,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在培训合格后,经过遴选实现职业的分流。对于分流到法院的那部分人,再由各地的法官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的方法可采取一个教师带几十个学生的师徒式职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则主要集中于司法实践经验的培养,在经过一年半到两年的实战培训后,方可通过一定的程序被任命为法官。
(3)提高法官的待遇
统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才逆向流动的机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法院系统的待遇偏低,法院没有足够的利益来吸引优秀的人才留在法院或进入法院。在市场经济这一社会大环境下,只要提高了法官的收入,就一定会有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愿意出任法官,相应地法官职位的人的素质也就会大大提高,并且,由于法官职位变成了一个高收入的职位,法官自然也会更珍惜这个职位,因此也一定会减少司法腐败。
在现有体制下,如何提高法官的收入确实也是一个难题。减少法官的数量是一个比较有效的途径,而减少法官数量的前提是必须减少司法纠纷,把法院的主要功能从纠纷解决转向规则之治。目前所倡导的大调解机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减少法官数量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在法院内部实行人事多元化体制,具体做法是将法院的人员分成法官、执行官、书记官、法警、后勤五大部分。对不同性质的人员采用不同的录用标准,不同的管理方法。对法官的录用标准要求最高,成为法官也最难,在此基础上,在现有条件下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增加法官行业的吸引力。而且这样做也不会使法官的高薪制受到社会的责难。
(4)建立专门委员会遴选法官
通过上文对国外法官遴选制的考察中我们知道,国外的法官都是由专门委员会来任命的,我国长期以来法官的任命是由同级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权力。而通常人大常委会对法官候选人的情况仅限于法院和组织部门提供的材料,且一般都是根据法院确定的名单作形式上的审核,往往是走走过场。这种做法很难挑选出德才兼备的人才担任法官。而且,由同级人大任命,又使法官的来源受到地域和行政限制。无法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设立独立的遴选委员会

,委员会必须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参加,法官的候选人必须以专业知识和审判业绩作为推荐的基础。在此程序上,采用公开的听证会制度对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方面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在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中择优选择并任命。
(5)逐步建立法官长任期制。
笔者主张在我国推行法官长任期制,并非是因为照搬照抄美国的经验,事实上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因为其存在着一些弊端而被一些美国学者称为“最愚蠢的条款”之一。但是,依据波斯纳的研究,法官是更需要固态智力的一项工作,并且这种固态智力往往在人到60岁之后仍然增长,而不是衰落,可能会持续到80岁。 因此,在我们这个司法知识传统非常缺乏并很少积累的国家,在制度上防止司法经验的流失显得更为重要。而且,推行法官长任期制,推迟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也意味着法官收入的增加,法官地位的提升。
具体的做法是:在法官相对职业化的前提下,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按照现在人口的发展状况,可推迟到70至75岁,但并不是要求法官只有到这个年龄才可以退休,可以允许法官提前退休,并且将这种规定制度化。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现状,防止法官待遇相对提高后,其它官员在退休前几年出任法官,可以规定在60岁时任法官满10年或15年才可以推迟到70或75岁退休。
结语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对法官选任制的看法只是“井蛙之见”,有很多偏颇之处。而关于法官选任制的各种构想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官选任制属于上层建筑和政治文明的范畴,法律界的一些先进分子可以通过借鉴世界最先进的文明成果而迅速在理念中加以确立和认同,但其实施却离不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特别是政治基础,法官选任制的构想与确立必将是一个渐近的能动过程。本文仅是“抛砖引玉”,期望能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

法官选任制的反思与构想/黄燕法律论文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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