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三行长五年前同获任命 五年后同时落马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睢宁县支行一正二副3名行长,既侵吞公款又索要、收受他人贿赂。11月上旬,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睢宁县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分别判处他们12年、11年有期徒刑。
1999年4月5日,钱勇被任命为中国人民银行睢宁支行行长,李建华和朱友宜同时被任命为副行长。法院审理查明:他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侵吞公款。其中钱勇参与作案5次,共同侵吞公款140840元,个人所得50913元;李建华参与作案5次,单独或共同侵吞公款133340元,个人所得49863元;朱友宜参与作案5次,共同侵吞公款140840元,个人所得42613元。
与此同时,他们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钱勇参与作案2起,共同收受贿赂款28170元,其中个人分得9056元;李建华共同收受贿赂款28170元,其中个人分得9056元;朱友宜参与作案1起,个人所得6790元。
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钱勇、李建华、朱友宜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故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钱勇、朱友宜各有期徒刑12年;李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江苏睢宁三行长五年前同获任命 五年后同时落马》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81404.html
1999年4月5日,钱勇被任命为中国人民银行睢宁支行行长,李建华和朱友宜同时被任命为副行长。法院审理查明:他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侵吞公款。其中钱勇参与作案5次,共同侵吞公款140840元,个人所得50913元;李建华参与作案5次,单独或共同侵吞公款133340元,个人所得49863元;朱友宜参与作案5次,共同侵吞公款140840元,个人所得42613元。
与此同时,他们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钱勇参与作案2起,共同收受贿赂款28170元,其中个人分得9056元;李建华共同收受贿赂款28170元,其中个人分得9056元;朱友宜参与作案1起,个人所得6790元。
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钱勇、李建华、朱友宜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故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钱勇、朱友宜各有期徒刑12年;李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江苏睢宁三行长五年前同获任命 五年后同时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