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一财政局局长贪污挪用千万被判无期
11月15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副局长、鞍山市五环证券公司铁东区分公司经理李兵,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兵所获赃款人民币795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10月29日至2002年4月26日,被告人李兵利用担任鞍山五环证券公司铁东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以打借条、帮别人拉存款等方法,先后挪用公款800余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小轿车、邮票、个人投资或者购买彩票。李兵是彩票迷,最多时一次购买几万元的彩票。在开庭审理时李兵自己都不记得在那个彩票投注站买的彩票,而且从来没有中过大奖。2003年11月初,被告人李兵得知鞍山五环证券公司即将关闭清算的消息后,害怕其挪用公款的事实暴露,于11月4日又借单位提取兑付金之机,以为其他单位提供存为由,从鞍山五环证券公司的开户行提取200万元现金,以李兵的名字存入工商行站前储蓄所,并于11月5日、6日、7日将上述200万元全部取出,连同之前提取的公款10万元于11月7日携款潜逃至江西、广东等地。后在广东韶关被抓获。案发后追缴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兵多次挪用公款833.18万元,造成损失731.49万元;贪污公款210万元,造成损失6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且给国家造成7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又携带挪用的210万元公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且给国家造成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虽然其犯罪所得的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其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检举他人犯罪,并已经侦察机关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但鉴于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故不予从轻处罚。并应予以数罪并罚。
与李兵同时被判刑的还有他的哥哥和弟弟。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刚明知被告人李兵涉嫌犯罪而潜逃,还多次为其提供住房、生活用品、交通工具,帮助被告人李兵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鉴于其被侦察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侦察机关尚不掌握的窝藏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铁明知被告人李兵涉嫌犯罪而为其驾驶车辆,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李刚、李铁犯窝藏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兵提出起诉指控其携带210万元公款中的10万元是其个人积蓄,不应以贪污罪认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兵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携带公款潜逃的数额,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中10万元属于个人积蓄,故其该项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兵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虽然属实,但鉴于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李兵没有提出上诉。
杨力
《鞍山一财政局局长贪污挪用千万被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