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百货公司四领导被判刑
近日,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分别一审判处原泾县百货公司总经理班月平、原公司二商场经理裴渊、原公司办公室主任赵学明和原公司财务科科长卫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7年、5年6个月和4年6个月。
经查,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四名被告人趁泾县百货公司改制之机,相互勾结,利用被告人班月平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改制领导组副组长和被告人赵学明、卫冰担任公司改制后期留守人员保管国有资产的职务之便,采取多种方式侵吞国有资产。
2002年3月,被告人班月平、裴渊和赵学明三人将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补偿给百货公司的一套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商品房占为己有。同月,班月平等人采取虚增应付百货公司货款和冒领职工身份置换金等手段,骗取百货公司公款共计52100元。同年8月,被告人班月平、裴渊和卫冰又未经百货公司改制组同意,将15900元的私人装修费用在百货公司改制账中予以报销。
与此同时,被告人卫冰利用其财务科长、改制期间公司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单独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3636.39元。另外还查明,被告人班月平还于1999年5月带头私分百货公司从宣城平安保险公司的退保款计人民币18116.10元,并于1997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8000元。
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班月平、裴渊、赵学明和卫冰四人身为单位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和自己谋取利益和好处,涉及的款项数量比较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合肥报业网·夏姜 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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