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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名厅级干部受贿近200万元被判刑17年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铁路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伯端(正厅级)受贿、失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伯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4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40万元。判决书特别指出,被告人张伯端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大部分赃款,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张利用担任宜兴市委书记、新长铁路公司董事长、省铁路办主任、省铁路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招标、物资供应、介绍项目、拆借资金、担保贷款、人事安排等过程中,先后72次索要收受21人贿赂,计人民币183.2万元、美元1.7万元、价值2.2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共计折合人民币约200万元。张在担任省铁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下属江苏省铁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规经营股票,并同意为其违规经营提供银行担保,造成2.975亿元巨额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江苏省一名厅级干部受贿近200万元被判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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