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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


时接到熟人杨某的电话,说有个外地人的车一个月前交通肇事,撞了他的亲戚,那辆肇事车被发现,此刻正停在该市某个地方,电话请交警立刻赶过去把那辆车扣住,说“去晚了恐怕又要离去”。林某于是身着便装,赶到现场。在出示交警证件并简单察看、问询后,林某当即开具扣车证把车交由杨某开走,并通知车主2天内到交警队接受询问。在这件事例中,林某在下班时间受熟人之请,一个人身着便装去处理超出他在单位内分工范围的事情,似乎是一个私人的行为。但,他是交通警察,并在扣车过程中表明了这一身份,处理交通事故是公安交警职权,开具扣车凭证并把车开走、吩咐车主到交警队接受询问等行为也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的事项范围。至于他是否超越行政机关内部分工范围,是否熟人邀请而来,是车主无法辨认的。不管林某的行为是否有瑕疵,在车主以及其他人眼里,有一点是确定的,即一个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凭这一点,就可认定林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交警机关的行政行为。     再如:某卫生监督所的1 名食品卫生监督员获得了科技成果,科里部分同事为表示祝贺,由大家共同出资利用下班时间在其管辖区域内的某饭店聚餐。有的监督员在外面监督检查后,身着制服并携带监督文书,直接参加了聚餐。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部分菜已变质。于是,他们向饭店出示了证件,依照食品卫生法当场予以行政处罚。在这个事例中,参加聚餐的监督员对该饭店进行行政处罚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而且身着制服,出示证件,符合行政执法程序和要件。但,他们是在下班时间,自己在消费,应属于个人行为。     3、公务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和与其相适应的双重行为,要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必须在实际实施行政行为和个人行为时,既要以行政人的身份认真对待行政职责,防止行政失职,又要以公民正确对待个人行为,避免滥用职权。除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外,作为公务员自身还应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二是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公道正派,严格要求自己,不以权谋私;三是遵纪守法,正确对待自己的双重身份,实施与身份相适应的行为。实现双重身份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双重身份的行为和效果统一。     公务员在以行政人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准确地反映国家的意志和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志,正确行使行政主体赋予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权等权利,正确行使行政主体赋予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公等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同时,必须切实履行行政主体赋予的行政职责、行政纪律等义务。不以公民的身份去对待行政职责和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失职。自觉遵守行政主体的纪律,接受法律监督。     公务员在以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时,正确行使我国《宪法》以及《行政法》和《民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以行政人身份去从事个人行为,而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甚至假公济私的现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行政主体的监督。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于1996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确立,并于1999年3月被载入宪法,依法治国重在依法行政。对公务员的行政人资格的确认不仅有助于确认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助于确认行政主体的责任,有助于确定 相对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助于确定诉讼的性质。而且也是确保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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