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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判决一起单位行贿罪案 行贿人被判刑


  安徽合肥市首例单位行贿罪案近日在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单位安徽省八方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被告人胡先进犯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35万元;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五六月期间,八方公司总经理胡先进得知合肥长江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饭店)东四楼会议室要进行装修,便找到长江饭店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延朝(另案处理),表示八方公司想承接该工程,许诺给予李延朝回扣、好处费。之后,李延朝同意将工程交由八方公司施工。胡先进遂分批送给发包单位工作人员共31万元。
  
  法院认为,八方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建筑法规定,采取向发包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的手段承担工程,回扣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胡先进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严惩,实行“双罚制”。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单位积极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当庭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合肥判决一起单位行贿罪案 行贿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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