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庭审(图)
韩桂荣在庭审现场
韩桂荣被带出安庆市第一看守所
庭审结束,韩桂荣被带出法庭
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昨天在安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安庆市中院表示,合议庭将在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后择日公开宣判。
当天,安庆中院将庭审现场设在安庆大观区法院。此前安庆市中院准备将庭审现场设在中院,后来考虑到天气较热且旁听人数较多,遂决定调换开庭现场。昨天,韩桂荣的十多位亲属前来参加庭审旁听。
当庭否认相关指控
昨天上午8时30分,身穿黄色囚服、戴着手铐、头发已花白的韩桂荣被两名女法警带进法庭。一位操阜阳口音的旁听者告诉记者:韩桂荣以前作为“贪内助”非常风光,但如今她老多了。韩桂荣被押进法庭后,法警打开了她的手铐,然后让她坐在被告席的一把椅子上。记者注意到,韩桂荣的囚服号为“251”。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本报昨天已刊登)后,当审判长询问她对起诉书有何意见时,韩桂荣用浓浓的亳州口音对起诉书的指控予以否认:“指控的都不是事实。我希望和这些人(指行贿者)当庭质证。”对于受贿罪的指控,韩桂荣说:我喜欢打牌,和这些人只是牌友,没有收过他们的钱。对于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韩桂荣则回答:“我的家里只有80多万元,没有(起诉书指控的)这么多钱。”当公诉人问她以前有罪供述笔录上的字是否是她签的时,韩桂荣辩解称当时眼睛和身体都不好,没看清楚。当法官询问她,对自己的陈述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时,韩桂荣大声说:“我的证据就是我的良心!我相信法官总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针对韩桂荣的辩解之词,公诉人予以了一一驳斥。公诉人认为韩在证据事实已经充分的情况下,依然不予承认,推卸责任,行为十分恶劣。
法庭对韩极尽呵护
从韩桂荣被带进法庭起,记者注意到法庭的法警们对身体不好的她极尽呵护。庭审中,每当她露出难受状的时候,两名女法警就不时在她背后轻拍,以期减轻她的痛苦。在她吐了以后,法警们还不时给她送上开水、餐巾纸等物。在法庭上,记者还看到,为了防止身体衰弱的韩桂荣受不了天热,法庭专门安排了两台台扇,为她吹风。为防止韩桂荣因受刺激等原因身体出现意外,法庭还专门请来了120医护人员,安庆市立医院的一辆救护车停在法庭外随时待命。
在庭审进行到10时30分许,当韩桂荣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两名医护人员赶紧进入法庭对此进行救护。法庭在宣布休庭十分种,在医生确认韩可以继续出庭时,才予以继续开庭。当法庭最后让其进行陈述,韩因情绪过于激动,大声痛哭时,两名女法警不停地轻声予以劝解。
韩是共犯还是从犯
针对韩桂荣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情况,公诉人和韩桂荣的律师进行了辩论。韩桂荣的代理律师认为韩充其量只能是一个从犯,不能称为“共犯”。这位律师说:韩桂荣被捕前,只是阜阳市财政局的一名普通干部。人们送钱、送物给王怀忠和她,主要是冲着王怀忠手中的权力。这些,和她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没有必然联系。这位律师还对其他指控进行了辩护。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一一进行了反驳,安庆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汪晓波、张燕萍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首先,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本案的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宣读和出示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韩桂荣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经审查,出示的证据均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客观地收集、调取,有罪、无罪、轻罪、罪重的证据均收集在案,取证程序合法;每份证据所表明的内容均是与本案有关联的客观事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被告人韩桂荣代行贿人向丈夫王怀忠转达要求王怀忠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事成后又收受行贿人120万贿赂的事实,有四名行贿人的证词和王怀忠案件生效判决书采信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韩桂荣将价值509万余元巨额财产多次转移他处藏匿的事实,有八名帮助韩桂荣保管大额财产的当事人证词和被告人韩桂荣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韩桂荣夫妇拥有1085万余元巨额财产,其中480余万元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事实,有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帮助韩桂荣保管财产当事人在场并在扣押清单上签名的情况下,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扣押赃款赃物清单以及有价值估价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法对扣押的赃款赃物价值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和被告人韩桂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桂荣夫妇各项生活消费性支出144万余元的事实、合法收入88万余元的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价值鉴定结论和被告人韩桂荣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均是经过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庭审质证认证采信的证据,今天的法庭调查再次证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证实犯罪事实证据应当达到的程度要求,即本案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被告人韩桂荣受贿犯罪事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其次,被告人韩桂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是其丈夫王怀忠受贿120万元的共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被告人韩桂荣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第二、被告人韩桂荣
与其丈夫王怀忠,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在韩桂荣、王怀忠共同收受马萍、卢强、周伟、徐卫宏贿款120万元的过程中,韩明知每次行贿人送钱,均是为了感谢其夫妇利用王怀忠担任市委书记职务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却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贿款并告知王怀忠具体的受贿数额。
第三、被告人韩桂荣与王怀忠有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被告人韩桂荣、王怀忠共同收受马萍、卢强、周伟、徐卫宏贿款120万元的事实,各有两名行贿人证实,韩桂荣曾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待的笔录中做过如实供述。四名行贿人证实每次请托事项均通过 《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庭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