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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教案-我国的国家制度


如洛克所言:“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设问: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是否还存在知法犯法,或贪脏枉法违法乱纪的现象?(待学生议论后,教师可以介绍几例。)

我们前边提到过,某公安人员借口一名女工骑车擦坏了他的汽车漆皮,对其大打出手,不就是执法犯法吗?

又比如:沈阳市马世腾在任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队长,主管“治安收费办”工作期间,将100余万元的治安管理服务费隐匿并私自侵吞。后又私自隐匿1070平方米(10套)住房。两项合计侵吞国家财产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已触犯刑律,等待法律的最后判决。

例4:一个检察长沦为阶下囚

1993年11月2日,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志文涉嫌受贿被逮捕。陈志文在担任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现金和实物共计2.1万元,侵占公款公物7400元,这是北京市建国以来第一个被查处的检察长。

这些正反事例告诉我们,法令行则国治国兴,只有走依法治国之路,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

设问:有了较完备的法律,是否就能实现依法治国?

实现依法治国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和加强执法工作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要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形成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为实现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投影:第53页关于我国开展普法教育的情况。

我们现正处在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阶段,为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运用法律手段参与社会活动的本领,我们都应该认真学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青年。

第四、五课时

复习提问

(1)什么是国家?

(2)什么是国家机构?

导入新课

通过前一节的学习,我们了解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国家机构是先例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下面我讲:

第二节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体系(板书)

从法律上说,国家对公民应实施哪些责任?公民对国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是本节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板书)

请同学们一起研究和讨论二组概念:公民与人民;权力与权利。

(同学议论,教师归纳)

公民的含义及公民及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项国家公民的资格。正像团籍是团员的资格,党籍是党员的资格一样。公民在有的国家也称为国民。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发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划分敌我。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权利与权利: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国有,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1、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公民的监督(板书)

(1)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板书)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是同国家制度紧密相联的。它直接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必然受到国家保护和制约,即在一个国家里,哪些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哪些权利要受这个国家性质所制约。

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从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等宪法和法律也做出规定,以致使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以另一种形式被剥夺了。另外,剥削阶级成员还享有各种特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的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充分说明我国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统一的关系。另外改革开放十几年来,国家有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出台。例:我们党和国家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在首位。”通过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使全国 人民都富裕起来,国家还制定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决定到本世纪末帮助目前尚处一起贫困状态的人民彻底摆脱贫困,走上小康之路。

为了在不断改善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更加充实人们的精神生活,美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国家还特别强调;“要改善居住、卫生、交通和通信条件,扩大服务性消费,完善各项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这充分说明,国家代表人民,并处处设法为人民谋利益,这就更充分体现了国家与人民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

(2)公民在国家中主人翁地位的具体表现。(板书)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板书)

设问:什么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是怎样产生的?

我国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都是由公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它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各项职权。请同学们看:教材56页的图示,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产生那些相应的国家机关?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是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的其他国家机关。

为了保证公民的选举权,我国于1953年,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它规定,我国的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为了体现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还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选举法又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级扩大到县级,将原来的等额选举制改为差额选举制。这说明,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度和法律的保证。

同时,我国公民参加选举们有广泛性,请大家看以下材料:

根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人数统计,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之三的人没有选举权。这表明公民参与选举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第二,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板书)

在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他们代表人民,认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为了保证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建立了信访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有的省市还确定了市长接待日等等。这些都是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体现和保证,这从制度上、措施上确保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如果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称职,或违法失职,国家可以根据公民的要求,依法撤销其职务。例如:北京市的前副市长王宝森,北京市前市委书记陈希同都已被撤销其代表资格,并且立案侦查其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板书)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保证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我国还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用来保证广大职工、城市居民、村民,有效地参与管理国家、企事业及城市、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板书)

(1)政治自由权利的基本内涵。(板书)

政治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自由权利。

例:公民届时参加户口所在地区的换届选举,根据自己的意愿投了候选人的票;某公民自愿参加法律学习班,以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某公民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谈《如何加强城市管理》的建议。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板书)

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板书)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2)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板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投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是成年与未成年人的法定界限。年满18周岁,意味着生理、智力趋于成熟,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宪法赋予18周岁以上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从我国人民代表的组成也反映出我国人民代表成分的广泛性。

投影: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代表总数:2979人。

工 人 、农 民:563人 18.89%

知 识 分 子:628人 21.07%

干 部:988人 33 .16%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460人 15.44%

解 放 军: 268人 8.99%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35人 1.21%

归 国 华 侨: 37人 1.24%

代表中,中国共产党党员2130名,占代表总数的71.48%,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共有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36% 。妇女代表为650名,比第八届增加24名占代表总数的21.81% 。这体现了我国代表成分的广泛性,也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是极少数。

投影:根据1990年在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中,享有选举权的人占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这三的人没有选举权。

这表明我国公民选举权享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3)选民的权利。(板书)

投影:54页“选民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图示。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4)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板书)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

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C,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5)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

《政治教案-我国的国家制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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