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教案大全 >> 政治教案 >> 高三政治教案 >> 正文

政治教案-我国的国家制度


使我们国家更快地富强起来。

第三,捍卫国家政权及其统一。(板书)

在国际舞台上,政权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一个国家国格的体现和保证,公民必须捍卫国家政治权力的统一。

例如,前一段时间,柬埔寨国内出现政治权力的纷争,洪森赶走了拉那烈,造成国内的混乱,致使东盟推迟接受柬埔寨加入东盟。

第四,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板书)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我国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尤为重要。它是国家强盛的根本保证。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体的前提条件,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可靠保证。

应该说,民族只有大小、强弱、发展程度高低之分,绝无优劣之别。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各民族都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不能搞民族歧视,更要反对民族分裂。各民族应该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板书)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爱国主义的体现,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1)公民维护国家的安全,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严守国家机密。

请同学们注意,国家机密不仅仅是军事和政治方面的机密,随着国际斗争的复杂化,经济和科技方面的机密也决不可忽视。如,我国景泰蓝生产的工艺,云南自然保护区中蝴蝶的珍奇品种、生产乌龙茶的土壤成分等都曾被国外窃取,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每个公民都应对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并力所能及进行协助。

第三,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安全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2)公民维护国家的荣誉,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民族自豪感。

第二,增强民族的自尊心。

第三,增强民族的自信心。

做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国家荣誉,不做有损国家荣誉的事,不谈有损国家荣誉的话。

(3)公民维护国家利益,要做到:

第一,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板书)

在我国,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是大局。保持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唯。没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

第二,必须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板书)

设问:社会上还在着哪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同学议论,教师总结。)

例如,有的人或企业只顾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对国家资源破坏性的开采,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一些小造纸厂、小化肥厂,只求本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生产的发展造成环境的污染,为防止这些公害的发生,国家三令五申要关掉这些造成环境污染的小企业。

有的企业或个人在与外商谈判的过程中,盲目引进,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

又如,社会上不有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存在,还有各种犯罪的发生。要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同这些犯罪现象进行斗争,这也是广大公民的义务。

第六课时

复习提问

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又应履行哪些义务?

导入新课

通过前两节的学习,我们已经懂得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和所应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板书)

投影:1)教材第63页第4自然段的安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撤销省高级法院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张亦的法官职务,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张亦的刑 事责任。

1997年4、5月间,张亦在对云南省陆良县核桃村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私改合议庭的审判意见,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错误决定。张亦还在承办其他案件期间,多次收受贿赂,严重触犯了国家刑律。

3)一个检察长沦为阶下囚。

1993年11月20日,北京市昌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志文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陈志文在担任检察和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现金和实物(折款)共计2.1万元,侵占公款公物7400余元。陈志文已被开除党籍,交司法机关查办。这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北京市第一个被查处的检察长。

请同学们议论、分析这三个材料。(同学讨论,教师归纳)以上事例说明,在我国,无论你的官衔有多高,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我国在适用法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内涵。(板书)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板书)

这就是说,虽然公民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差 异,但是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都有一律平等。

比如说,我国除汉族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在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56个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的代表。

又如,选举是实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方式。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文盲也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又比如,法律规定公民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普通公民要依法纳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同样要依法纳税。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板书)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又制定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云南省文山苗族自治州的领导,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全州却千方百计增加教育经费投入,1993年教育事业支出占全州财政支出的22 .5% 。

北京市各级政府为了让山区孩子能在良好的条件下学习,从1988年至1944年,投资2亿元,用以改善远郊区县的办学条件,并建立多所寄宿制学校,使家住深山的孩子不用每天翻山越岭上下学。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板书)

结合前边的例子,说明国家在依地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世界上存在着两种特权:一是法律上公开确认的特权,这种特权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二是事实上的特权,即法律和制度以外的特权。尽管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或多或少,或明或暗还存在着某些事实上的特权。

例如,有人“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或以权干预司法活动,或“官官相护”等都是事实上存在的特权。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同这种特权作斗争。国家要从制度、法律上保证悚地机关 都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根本上杜绝特权的滋生蔓延。正如邓小平所讲:克服特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这就是说,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杜绝各种“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等现象的滋生。对于在职的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处处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官一任,造福于民,从而杜绝特权思想的滋生。

2、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可以达到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使权利和义务真正达到合谐统一。

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是:(板书)

1)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板书)

权利和义务河分,有两层意思:

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进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比如:你要想有社会经济权利,想得到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创造出财富,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义务尽得越多,所得的报酬就越多。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事实上他们所要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

又 比如:同学们坐在教室里学习,是在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大家是否想过,我们能够享受这种权利是以很多人在自觉地履行义务为前提和基础的。首先,工人、农民的劳动,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条件。教材的编写者、各种书籍的编写才、教师的课堂讲授、辅导,给我们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人民解放军履行着保卫祖国边防的义务,才给我们创造了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使我们在坐的同学们能安心学习、健康地成长。应该说,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

2)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的。(板书)

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2)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板书)

第一,公民要认真行使权利。(板书)

我国公民享受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艰苦奋斗、流血牺牲换来的。每个公民都应珍惜自己享有的权利,用好权利,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好公民。青年学生尤其要珍惜现在的学习生活,努力学习,健康成长,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第二,公民要自学地履行义务。(板书)

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大家都自觉地为国家、社会尽一份责任,我们的社会主义事来就能蒸蒸日上,国家就能更快地繁荣、富强。同进,也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总之,只有把认真享受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

(1)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析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所以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为公民着想,依法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同样,公民也应该为国家着想,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板书)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例如:我们前边提到的阎健宏利用领导职务之便、受贿、索贿、私吞公款200多万元人民币,使国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而她终究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成为历史的罪人。同时也丧失了自己的一切公民权利。

(3)公民在发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板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又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

《政治教案-我国的国家制度(第7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84510.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高三政治教案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