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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教案-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板书)

教师: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首先要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板书)

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某校学生小刚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无业人员赵某、刘某拦住。赵某、刘某逼迫小刚交给他们100元的“保护费”,小刚说自己没有这么多钱,赵某、刘某便对小刚拳打脚踢,将小刚的脾脏打破,经医院抢救才脱险。后来,公安机关将赵某、刘某抓获归案。

教师:上述案例中的赵某、刘某侵犯了小刚的什么权利?

学生:生命健康权。

教师:对。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请同学们说一说,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除了上述案例中殴打他人的行为外,还有哪些?

学生甲:杀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学生乙:排污使他人中毒致残,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等。

教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等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教师:可见,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同学们说一说,上述案例中的赵某、刘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学生:应承担小军的医疗费等费用,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其他公民有权制止侵害行为。请同学们说一说,假如你是上述案例中的小刚,你应该怎么办?

学生丁:记住不法分子的特征,想方设法摆脱不法分子的纠缠,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生:如果条件允许,可与不法分子进行搏斗,并大声呼救。

教师:假如你看到了同学受到不法分子的勒索,你应该怎么办?

学生:迅速拨打电话报警。

学生:与其他人一起制止不法行为。

教师:对。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必须保障公民的身体不受搜查。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板书)

教师:下面请几个同学表演一个小品。

(课前布置,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

小品:一个顾客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走出超市时,被保安人员拦住。

保安人员:“请你把外衣脱下来。”

顾客:“干什么?”

保安人员:“离开超市的人要接受搜身检查!”

顾客:“好吧。但你们从我身上搜不出东西,我就不客气了。”说完把其外衣脱下,保安人员对其进行搜身检查,结果未从身上搜出什么东西。该顾客一拳打在保安人员的脸上。

教师:请同学们阅读课文,说一说以上两个小品中哪些人的哪些行为违法?为什么?

学生:小品中,超市的保安人员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是非法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特定的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

学生:小品中的顾客在其受到搜身检查后殴打保安人员也是违法的。因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应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不能用非法的手段解决。

教师:这位顾客应当通过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学生: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教师:对。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些企事业单位擅自对职工或其他人员进行搜身检查,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对此,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行为予以制裁,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必须保障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

教师:下面我们再看一个小品。(课前布置,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

农民张三正在吃饭。

村委会主任带着几个人走到张三面前对张三说:“张三!村里的一台VCD和一台电视机被盗了,有人检举是你偷了。你把偷的东西交出来!”

张三:“我没偷村里的东西。

村委会主任:“偷了村里的东西还嘴硬,把他关到村委会去!”

其他人将张三带走。

教师:请同学们阅读课文,说一说这个小品中村委会主任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学生:村委会主任的行为是非法的。因为我国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违反了法律,需要拘禁的,应由法定的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张三如果盗窃了村里的财物,应由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村委会主任无权剥夺或者限制张三的人身自由。

教师:对。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就是说,我国公民受逮捕只有3种情况:第一,对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对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对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政治教案-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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