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复习教案.§第40讲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40讲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与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及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观念、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法制观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与国家的各种政治活动。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难点: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 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教学方法:谈话法、讲解法
教学过程: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2、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②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③我国公民选举权享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④选民的权利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⑤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和确定候选人;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⑥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课堂思考:如何理解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①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②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行使。
③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所谓结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
④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⑤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⑥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注意1: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入我国宪法,这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同时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注意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3)监督权
第一、对象: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内容:批评与建议、申诉与控告、检举
批评和建议,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才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