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公民的监督(板书)
(1)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板书)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是同国家制度紧密相联的。它直接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必然受到国家保护和制约,即在一个国家里,哪些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哪些权利要受这个国家性质所制约。
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从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等宪法和法律也做出规定,以致使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以另一种形式被剥夺了。另外,剥削阶级成员还享有各种特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的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充分说明我国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统一的关系。
(2)公民在国家中主人翁地位的具体表现。(板书)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板书)
设问:什么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是怎样产生的?
我国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都是由公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它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各项职权。请同学们看:教材56页的图示,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产生那些相应的国家机关?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是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的其他国家机关。
同时,我国公民参加选举们有广泛性,请大家看以下材料:
根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人数统计,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之三的人没有选举权。这表明公民参与选举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第二,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板书)
在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他们代表人民,认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为了保证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建立了信访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有的省市还确定了市长接待日等等。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板书)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保证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我国还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用来保证广大职工、城市居民、村民,有效地参与管理国家、企事业及城市、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板书)
出示案例: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1)政治自由权利的基本内涵。(板书)
政治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自由权利。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板书)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①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板书)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②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板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投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是成年与未成年人的法定界限。年满18周岁,意味着生理、智力趋于成熟,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宪法赋予18周岁以上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从我国人民代表的组成也反映出我国人民代表成分的广泛性。
投影: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代表总数:2979人
这体现了我国代表成分的广泛性,也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是极少数。
③选民的权利。(板书)
投影:54页"选民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图示。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④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板书)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
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
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C、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⑤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第二,政治自由。(板书)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见解和愿望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民主权利。凡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①言论自由。(板书)
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②出版自由。(板书)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
③结社自由。(板书)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所谓结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商会等;另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有政治性结社,如: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非政治性结社是指各种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各种学术性团体、宗教团体等,如欧美同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等。
近几年来,我国有全国性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1100多个,地方生社会团体有10万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文体卫生到联络友谊以及各类学科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社会团体体系,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如果违背国家法律,或者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这样的社团就要被取缔。如1999年我国政府宣布"发愣大发研究会"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违反国家法律,作为社会团体也没有经过批准和进行登记,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
④集会自由。(板书)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⑤游行自由。(板书)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⑥示威自由。(板书)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放映录像片:
如1999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用导弹袭击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造成我使馆毁坏和人员的伤亡。当事件发生后,经过申请,获得批准,在北京等大城市举行了游行示威,抗议美国政府的野蛮暴行。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写入我国宪法,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民主政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应该说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权利正是贯彻民主政治的体现。
(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板书)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表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敢于讲话、敢于讲真话,敢于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见解,这充分体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是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对的,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请同学们议一议:
"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种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三,监督权(板书)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这里明确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进行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工检举。对于违法失职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随时罢免。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才检举的权利。
所谓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工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