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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教案-青少年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七课 依法制裁违法犯罪


佟某被处分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受处分后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第一,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佟某平时不遵守劳动纪律,又无票乘车,并辱骂和殴打售票员,这些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毕竟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没有触犯刑法,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后来佟某纠集他人将售票员殴打致残,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由此可见,违法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

第二,处罚的方法不同。青工佟某无票乘车,并辱骂殴打售票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的罚款处罚;所在工厂结合佟某的一贯表现,又给予他警告处分,这些都属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后来佟某纠集他人,将售票员殴打致残,构成犯罪,被判徒刑,这是刑罚处罚。由此可见,对违法和犯罪的处罚不同。

  2)违法和犯罪的联系。(板书)

提问;佟某受处分前后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共同点?

(学生回答扣,教师归纳。)

第一、二者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工佟某无票乘车,并辱骂殴打售票员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来佟某纠集他人,将售票员殴打致残是严惩危害社会的行为。此由可见,违法和犯罪虽然情节有轻有重,但性质都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第二、二者都是违法行为。佟某无票乘车,并辱骂和殴打售票员,这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后来佟某纠集他人将售票员殴打致残,这是违反了刑法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不改,可能导致犯罪。

2。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看书第113页“议一议”中关于该不该摘荔枝的争论。

提问:假如你在场,应当怎么办?为什么?(学生讨论后,教师归纳。)

第一种意见:我反对偷别人的荔枝。因为我样做侵犯了财产,我还要讲个故事劝大家都遵守中学生守则。1949年秋天人民解放军进驻锦州地区,这个地区盛产苹果。安时正是苹果成熟的时候,由于连续作战,有的连队几天吃不上饭,喝不上水。住在老百姓的苹果园里,尽管饥渴难耐,却没有一个人去摘苹果吃,相反,还把从树上掉下的苹果拾起来堆放好。他们认为,这是人民的苹果,不吃是很高尚,吃了是很卑鄙的。毛泽东同志知识后很感动,表扬了战士们自觉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精神。

第二种意见;我劝同学不要偷荔枝,答应明天我买荔枝请大家尝。因为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偷摘荔枝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想吃就应该用父母给的零花钱去买。这是现代社会正确的消费方式。

第三种意见:我劝同学不要偷荔枝。告诉同学我家有荔枝树,并邀请同学们明天到我家去尝荔枝。因为,朋友之间真诚的友谊应建在守法的基础上,不分是非的随大溜,轻的会犯错误,重的会导致犯罪。

以上三种意见都是正确的。三种意见的核心都是“蝼蚁之溃千里之堤、“恶不积不足以灭身”,许多犯罪都是从小毛病开始的。“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思想是危险的。一个人如果不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不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就有可能从犯错发展到违法犯罪。所以,青少年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社会主义的好公民。

小结;

今天我们讲了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不同。讲了违法与犯罪的关系;一般违法与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有一般违法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明确了一个认识:只有防微杜渐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巩固新课  (放录音)

20岁的抢劫犯李新华在临刑前写 下《一个抢动死囚的忏悔》。其中有这样几句话实在令人深思:“我是一位农民的儿子,本也心地善良,勤奋好学,由于受了社会不良东西的影响,我开始嫌父母老实呆板,生活清苦,进而厌学、逃学、最后自动离开了学校;一切向钱看。一次我从亲戚那里借了300元准备去做生意,却被一伙歹徒抢走,从此我便学其人、走其人之道,开始聚众抢劫。由于那时风气不正,执法不力,我在抢劫过程中善良的人们没有一个出来反击,更加助长了我的气焰。如果有人能打击一下我那嚣张气焰的话,也许我会有所收敛,不致掉进万丈深渊;如果有人在我迷途时关心我、帮助我,给我指明出路,也许我还能成为一个有用之才。我希望能以我的死唤起人们的良知,关心、爱护、教育好下一代。我奉劝千千万万的同龄人务必以我为戒,学法、懂法、守法、做合格公民,成为有用人才。”

提问:死囚李新华的忏悔了我们哪些启示?

课后练习

“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想法为什么是危险的?
第二课时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复习提问]
(投影一):上初一的小刚的父母离异,谁也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小刚常在父、母两处跑来跑去,后来便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终于在别人的教唆、引诱下因偷窃而进了少管所。
提问:(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刚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什么?(2)以小刚的事例说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性。(设计此题的目的是:使学生结合安全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既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又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刚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小刚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满18周岁,仍属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像小刚这样的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有其合法权益,对他们给予特殊保护,有利于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小刚从小与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受到他人教唆、引诱而偷窃犯罪,充分说明青少年因年龄小,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加上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分辨是非能力差,要塑性很强,容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必须用专门的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说明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导入新课]
小刚流入社会、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父母离异,双方推卸对小刚抚养、教育的责任,使小刚失去了正当的家庭保护,可见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多么重要。今天我们就学习这个内容: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板书)
1.家庭保护(板书)
⑴家庭保护的重要性。(板书)
(学生讨论后,教师归纳:)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因为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的性格、品德、理想情况形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条件。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影响,小刚的事例不正说明了这点吗?那么,什么是家庭保护呢?
⑵家庭保护的含义。(板书)
a.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
抚养是指父母与其他监护人从物质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承担经济责任。父母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从出生时起就获得了受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是任何情况都不能免除的。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依然存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养父母要依法抚养养子女,继父母要依法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b. 监护、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制度是使那些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良好的教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应该做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并负有对他们进行德、智、体等方面培养教育的职责。
c.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替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当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代理未成年人获得赔偿。 家庭保护中的“依法履行……的义务及其职责,”表明家庭保护的义务和职责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没商量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不履行这种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⑶家庭保护的作用。(板书)
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长期以来,我国家庭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严惩存在。动辄打骂、随意体罚被一些家长认为是自己的权利。弃婴、溺婴,迫使未成年人辍学从商、从工等等都是来自家庭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保护的作用,为消除这些来自家庭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请同学谈谈你认为什么样的环境叫适宜的家庭环境?(学生发言后,教师明确两点。)
适宜的家庭环境要求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子女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⑷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先请学生看书,说出教材从几方面阐述了家庭保护的要求,第一方面是什么):
第一、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是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这一条对家长的要求是: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病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板书)
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是重要的一环。但是近年来,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迫使未成年子女辍学从商、从工。辍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消极的后果。(请同学们说说有什么样的消极后果?学生说完,教师归纳明确以下三点。)
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俏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推动了系统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科学人生观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影响到他们将来生活道路的选择,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将来选择职业是非常困难的。由于没有系统接受教育,文化素质低,长大成人以后,将难以担当起他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三、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板书)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定的最低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其他结婚条件,才能允许结婚,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仅就结婚年龄条件而言,尚未达到法律允许的最低结婚年龄,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人结婚。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早婚必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身健康。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做事先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没有约束力的。
第四、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板书)
⑴父母和监护人要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正确的方法,从思想上、品德上关怀和帮助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培养起良好情操、兴趣、仪态、礼貌和诚实、谦虚、勤劳的品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独立生活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身体素质。
⑵要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卖淫。这些恶习严惩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好玩而吸烟喝酒,也有的认为吸烟、喝酒有“派”,有男子汉风度,不懂烟中的尼古丁、酒中的酒精对人身体危害极大,是引发许多疾病以至癌症的元凶。未成年人经受不住这样的危害。
青少年喝酒不仅伤害身体,而且往往导致违法犯罪。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因打架斗殴被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的青少年中,63%与酗酒有直接关系;在流氓犯罪的青少年中,38%与酗酒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家长应防止未成年人喝酒。 流浪会使未成年人结交不良朋友,养成不良习惯,搞违法活动。家长更不应带着未成年人过流浪生活。至于聚赌、吸毒、贩毒、卖淫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社会上有些犯罪分子,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这些活动,应引起青少年的高度警惕。
2.学校保护(板书)
⑴学校保护的作用。(板书)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①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板书)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
②学校教育是预防和矫治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板书)
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⑵学校保护的含义。(板书)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学校保护实施的主体是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员。学校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⑶学校保护的内容。(板书)
学校保护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发展、人身权利和价格尊严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
⑷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投影)(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基本依据。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是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全

《政治教案-青少年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七课 依法制裁违法犯罪(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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