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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原老总因受贿与隐瞒财产663万被判无期


同、任务单等,这些书证上要么没有被告人的签字,要么是集体研究,因而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本案行贿人均是挂靠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在挂靠关系中,市政公司收取管理费,挂靠人以市政公司下属处或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承揽工程,挂靠人利用市政公司的资质等级、信誉可以更方便地参与竞标,从而获得工程项目。市政公司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的收取和拨付、工程预算结算等方面事项对挂靠人有实质的约束力。又因为挂靠是长期的,被告人马恭元作为市政公司的总经理,总管全局,马为挂靠人提供的是多方面利益,同时也表明马恭元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从受贿罪的构成来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论这种利益是否正当,也不论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更何况在本案中,马恭元有索贿性质。对于索贿,依法无需为他人谋利要件,即构成受贿罪。
  
  马恭元档案
  
  马恭元,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曾担任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计财部部长、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工交部部长、企业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天健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总经理。曾获“深圳市第二届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深圳市模范共产党员”、“深圳市文明市民”、“深圳市劳动模范”、“广东省五一奖章”、“全国市政工程企业优秀经营者”等称号。

深圳地铁原老总因受贿与隐瞒财产663万被判无期(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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