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烟台救捞局原局长吴廷久一审被判16年
交通部烟台救捞局原局长吴廷久受贿、挪用公款案近日一审判决,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吴廷久受贿与挪用公款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指定泰安市检察院起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94年初到2002年5月,吴廷久利用担任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副局长、局长(正厅级)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工作支持、职务升迁等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贿赂钱物50多万元。吴廷久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安排本局结算中心以局物资公司的名义,办理了一张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其子个人成立的公司使用。吴廷久之子用承兑汇票贴现出现金582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和经营活动。
《交通部烟台救捞局原局长吴廷久一审被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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