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愿望。因冻结审批,农村部分急需翻建的危房不能翻建,许多农民因致富或迎亲婚嫁,迫切希望自主建房的愿望受到压制,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据反映,部分地方因农民建房愿望迫切,至今还有通过宅基地置换的方式,默许农户在农村居民点中自主建房的现象。 受保障机制制约,农民入住有后顾之忧。近年来,尽管我市下大力气推进了农保、“土地换社保”等保障机制,实施了失地农民培训、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实事工程,但总体而言,我市的失地农民保障机制还刚刚起步,保障水平和保障机制有待提高和完善。对动迁农民而言,农民变居民,原有的生活状态改变了,不得不为日后的生计考虑。一方面,政策性增收仅是有限的一块,实现持续增收依然困难。另一方面,日常生活的开支名目繁多,数额大幅上升。农民进城(镇)以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的开支增大,群众反映“一怕医生,二怕先生(指子女读书)”;农民进社区,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也相应增加,特别是那些低收入户,更加难以承受。 三、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目前,各地农民公寓房工程陆续竣工,动迁农民入住公寓房时间日益临近,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当前,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必须遵循既要高度重视发展经济,又要高度重视善待百姓的基本思路;既要满足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要求,又要切实保障动迁农民的权益。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存在问题。在向后的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并重。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必然要占用大量土地,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否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制约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要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让动迁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效益。 第二,坚持政府实施与农民知情并重。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政府扮演的只能是农民公寓房代建者的角色。因此,公寓房如何选址、如何设计、如何配套、工程质量如何、花了多少钱等等,每一个环节都要给农民一个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也只有这样,政府在推进农民公寓房进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取得农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第三,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并重。在当前市、镇两级财力趋紧,又急需回购资金的形势下,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是解决资金来源的主要出路。要加大政策研究和创新力度,有必要完善9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限制,做活部分土地出让和部分农民公寓房上市两篇文章,以解回购资金的燃眉之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确保动迁户早日入住。 第四,坚持城市化与“新农村规划”并重。城市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推进城市化应该遵循其客观规律,急功近利,往往欲速则不达。根据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市、镇、“两区”周边等有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应坚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之外的广大农村区域,可以通过宅基地置换等方式在全市规划若干个农民住宅点,实施“新农村规划”。目前我市冻结农宅翻建审批,推行“无村庄化规划”,与当前太仓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不相适应,同时也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宜及早完善。 近期,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7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8号作出了“关于当前农村危房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允许部分农民公寓房公开上市的问题”的意见,改变了自2003年1月1日以来冻结所有农宅翻建的规定,允许农村危房“在统一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或农民新村中,由农户实行自拆自建。”规定“公开上市的农民公寓房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在总量的25%以内。”这两项规定对扭转目前我市农民公寓房的被动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重点还应在科学规划、市场运作、依法行政、完善保障等四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科学规划,提升农民公寓房开发建设层次。农民公寓小区的选址必须符合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集镇建设规划的原则。鉴于目前我市城镇规划、工业载体规划以及农村居民点和居民新村的定点规划已经滞后,应及早启动此三项规划。所有农民公寓小区的设计施工,要坚持“以人为本、专家论证、政府把关、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到质量符合标准,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物业管理规范,达到现代城市居民小区的要求。 (二)市场运作,突破建设资金瓶颈制约。进一步创新和放活政策,加大市场运作力度,着力做好土地和公寓房上市两篇文章。一是适当提高公寓房土地用于商业开发的比例。99号文件规定“允许在小区内预留10%的土地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用于商业房产开发”,鉴于目前市、镇两级财力有限,此标准宜适当放宽。二是积极做好部分农民公寓房公开上市工作。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8号规定“公开上市的公寓房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在总量的25%以内”的精神,各地应抓紧落实公寓房上市工作,通过市场运作,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三)依法行政,规范农民公寓房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要引入听证会机制,扩大动迁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作主权;规范工程招投标机制及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加强农民公寓房的审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运行;规范农民公寓房产权行为,确保“两证”(土地证、房产证)齐全;进一步规范农宅翻建审批政策,在解冻农村危房审批的基础上,可考虑对规划区之外因致富或婚嫁等原因有翻建农宅需求的农户也放开审批,让这些农户在统一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或农民新村中实行自拆自建。 (四)完善保障,解除动迁农民后顾之忧。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动迁农民社保标准,及早完善“土地换社保”实施意见;坚决执行79号文件关于“对入住公寓小区,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民,在家庭成员全员参加社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拆迁安置过渡期补贴标准。另一方面,要积极为动迁农民就业增收创造条件,通过各种形式的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技能水平,增加择业机会,促进增收致富。同时,要根据农 《推进农民公寓房建设的调查与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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