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额和不明财产价值巨大 深圳原公路局长一审判死缓
今天(30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深圳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局长的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处黄亦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黄犯罪所得及个人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亦辉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林某、陈某、钟某等人谋取或许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多元、美金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黄亦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扣除其受贿及违纪所得后,仍有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金17万多元的差额,黄亦辉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亦辉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但黄亦辉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此外,黄亦辉交代了将巨额财产存放于其情妇住所的情况,属于主动退赃,赃款也被全部追缴,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受贿额和不明财产价值巨大 深圳原公路局长一审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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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黄亦辉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林某、陈某、钟某等人谋取或许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多元、美金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黄亦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扣除其受贿及违纪所得后,仍有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金17万多元的差额,黄亦辉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亦辉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但黄亦辉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此外,黄亦辉交代了将巨额财产存放于其情妇住所的情况,属于主动退赃,赃款也被全部追缴,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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