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
们做了点什么?望你们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为村民做点好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杨府山涂村的呼吁与心声
这样的大字报实际上深刻地反映出农村矛盾。当然这样的大字报并不多见,因为农村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贸然出去状告村干部的,一旦证据不足,弄不好在村里落下了一些笑话,说他不自量力,多管闲事,反正贪污侵占的财产也不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你告赢了,也不归你,何苦呢?
农民是一个极其松散的阶级,很多人都是对告状村干部持观望态度,告赢了,大家也出点力,会帮你一把,告输了,大家一哄而走,作鸟散状。还有一个原因,主要是村里缺乏一个打头的人物,这个打头人,即是造反派的头头,但他既需要懂法律知识,又不怕得罪乡村干部,这样的人在农村很少。但是我发现,在个别的地方,有些村民自动组织起来,出钱出力,聘请律师,状告乡村干部。这样的打头人物是很不好当的,会遭受许多压力,甚至可能遭受当官的打击报复。不过,选举村民委员会时,这种人在村里威信比较高,当选为村长的可能性很大。
这样的大字报反映了农村里的基本矛盾,农村里的选举就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从法律上看,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从历史和事实上看,村民委员会是从最初的村人民政府,后来是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演变而来,实质上具有强烈的国家权力色彩。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自治组织,其功能应当相当于学校里的学生会等团体,仅仅是一种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村委会成员从法律上看,仍然是农民身份,不脱产,不占国家编制名额,但实际上在农村实行干部制度,村干部身处于农村中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中,支配着农村中大大小小的各种社会资源,与农民有着更直接的利害关系,即所谓村官也。所以,有上级政权任命村干部,等于将农民切身利益交给了上级政权来支配。后来,村民委员会干部改由选举产生,但刚开始的时候,不是等额选举就是间接选举,不具有选举的实质性内容。
在中国历史上,平民与官僚的斗争一直持续不断,此起彼伏,我们看古装戏剧,看古典小说,说到底,无非就是无权者与有权者的斗争,或者就是代表无权者利益的清官与代表有权者利益的贪官的斗争。中国的任何一个朝代都跳不出这个规律。平民与官僚的斗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直接对抗的方式,平民凭借自身的力量与官僚发生面对面的暴力冲突,所以古代有以武犯禁,除暴安良的侠之大者的形象出现,使当权者不敢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非为,最严重的便是中国农民聚众起义,自立山头,推翻皇朝。另一种方式是利用现行的法律体系,老百姓到上级去状告下级,到中央去状告地方的贪官污吏,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即上访申诉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这种上访申诉的方式往往导致老百姓幻想有朝一日终于出现清天大老爷给他们作主。
但这两种方式,无论是直接的暴力冲突,还是青天大老爷的思想,均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平民与官僚的斗争本身。现代社会发明了选举这种方式,与其让少数的官僚支配平民,还不如让占多数的平民支配少数的官僚。
三.
但光靠民主选举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民主只有与监督体制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出其力量来。在现在的***农村,虽然已经采用了现代民主的选举制度,但对村干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因此许多村民对这种没有监督机制的民主很不以为然,说:“我们刚刚养肥一个村长,又选上一个新的,又得给他吃很多东西。”
我认为,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另一种便是罢免权,既然有权选举产生村干部,当然有权罢免他。对村民来说,民主就在身边,自己投票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如果滥用生中的权力,没有比这更难过了。民主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当家人有比较,有鉴别,选错了人,可以罢免之,这是民主选举的必然内容。
但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村民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法律的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个大会,让它来罢免自己,显然缺乏现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于罢免权的规定就会落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实际上,在这个稳定压到一切的年代里,乡镇人民政府也不愿意这样做,害怕自己辖区内出现不稳定,因为农民做事往往都是一哄而起的态度,这村罢免了,其余村就会跟上,出现罢免连锁反应。
农民只好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下面即是一例。
关于依法罢免寮东村村民主任XXX的规定
寮东村村民主任XXX于96年当选,在二年多任职期间,不依法办事,没有依法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侵占农民合法权益,使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财务管理失控,各项事业停滞发展,严重脱离群众关系,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现据《瓯海区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总站》关于对寮东村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管理极度混乱,会计结帐极不规范,支出凭证白土子占85%以上,极难认定其真实,出纳管钱乱支付,自制、自批、自领现象十分严重,白条子抵库的暂支及应收款高达405509.92元,收支项目乱窜,有意搞乱核栓,虚增收益分配。
《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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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府山涂村的呼吁与心声
这样的大字报实际上深刻地反映出农村矛盾。当然这样的大字报并不多见,因为农村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贸然出去状告村干部的,一旦证据不足,弄不好在村里落下了一些笑话,说他不自量力,多管闲事,反正贪污侵占的财产也不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你告赢了,也不归你,何苦呢?
农民是一个极其松散的阶级,很多人都是对告状村干部持观望态度,告赢了,大家也出点力,会帮你一把,告输了,大家一哄而走,作鸟散状。还有一个原因,主要是村里缺乏一个打头的人物,这个打头人,即是造反派的头头,但他既需要懂法律知识,又不怕得罪乡村干部,这样的人在农村很少。但是我发现,在个别的地方,有些村民自动组织起来,出钱出力,聘请律师,状告乡村干部。这样的打头人物是很不好当的,会遭受许多压力,甚至可能遭受当官的打击报复。不过,选举村民委员会时,这种人在村里威信比较高,当选为村长的可能性很大。
这样的大字报反映了农村里的基本矛盾,农村里的选举就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从法律上看,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从历史和事实上看,村民委员会是从最初的村人民政府,后来是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演变而来,实质上具有强烈的国家权力色彩。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自治组织,其功能应当相当于学校里的学生会等团体,仅仅是一种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村委会成员从法律上看,仍然是农民身份,不脱产,不占国家编制名额,但实际上在农村实行干部制度,村干部身处于农村中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中,支配着农村中大大小小的各种社会资源,与农民有着更直接的利害关系,即所谓村官也。所以,有上级政权任命村干部,等于将农民切身利益交给了上级政权来支配。后来,村民委员会干部改由选举产生,但刚开始的时候,不是等额选举就是间接选举,不具有选举的实质性内容。
在中国历史上,平民与官僚的斗争一直持续不断,此起彼伏,我们看古装戏剧,看古典小说,说到底,无非就是无权者与有权者的斗争,或者就是代表无权者利益的清官与代表有权者利益的贪官的斗争。中国的任何一个朝代都跳不出这个规律。平民与官僚的斗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直接对抗的方式,平民凭借自身的力量与官僚发生面对面的暴力冲突,所以古代有以武犯禁,除暴安良的侠之大者的形象出现,使当权者不敢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非为,最严重的便是中国农民聚众起义,自立山头,推翻皇朝。另一种方式是利用现行的法律体系,老百姓到上级去状告下级,到中央去状告地方的贪官污吏,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即上访申诉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这种上访申诉的方式往往导致老百姓幻想有朝一日终于出现清天大老爷给他们作主。
但这两种方式,无论是直接的暴力冲突,还是青天大老爷的思想,均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平民与官僚的斗争本身。现代社会发明了选举这种方式,与其让少数的官僚支配平民,还不如让占多数的平民支配少数的官僚。
三.
但光靠民主选举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民主只有与监督体制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出其力量来。在现在的***农村,虽然已经采用了现代民主的选举制度,但对村干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因此许多村民对这种没有监督机制的民主很不以为然,说:“我们刚刚养肥一个村长,又选上一个新的,又得给他吃很多东西。”
我认为,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另一种便是罢免权,既然有权选举产生村干部,当然有权罢免他。对村民来说,民主就在身边,自己投票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如果滥用生中的权力,没有比这更难过了。民主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当家人有比较,有鉴别,选错了人,可以罢免之,这是民主选举的必然内容。
但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村民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法律的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个大会,让它来罢免自己,显然缺乏现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于罢免权的规定就会落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实际上,在这个稳定压到一切的年代里,乡镇人民政府也不愿意这样做,害怕自己辖区内出现不稳定,因为农民做事往往都是一哄而起的态度,这村罢免了,其余村就会跟上,出现罢免连锁反应。
农民只好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下面即是一例。
关于依法罢免寮东村村民主任XXX的规定
寮东村村民主任XXX于96年当选,在二年多任职期间,不依法办事,没有依法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侵占农民合法权益,使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财务管理失控,各项事业停滞发展,严重脱离群众关系,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现据《瓯海区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总站》关于对寮东村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管理极度混乱,会计结帐极不规范,支出凭证白土子占85%以上,极难认定其真实,出纳管钱乱支付,自制、自批、自领现象十分严重,白条子抵库的暂支及应收款高达405509.92元,收支项目乱窜,有意搞乱核栓,虚增收益分配。
《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