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
乱开支、铺张浪费十分严重,从93年至96年,共吃喝支出额高达441608.50元,占总收入24.5%(即四分之一)干部补贴名目繁多,随意将集体资金以各种名义侵占为既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摩托车,手机、传呼机,并有意不入正式发票入帐,自制白条子或复映件入帐,干部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为家属保险,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并非法侵占他人应领款项,计6543.50元占为己有,有帐无物,虚增固定资产,帐物等值不符,蒙骗群众。
纵观整个财务审计结果报告,寮东村财务帐目是一本乱糊涂帐,村委会成员互相串通,结党营私,是一伙侵蚀集体资产的“蛀虫”,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71条、第74条规定。并胆大妄为,将国家下达给村民建房宅基地指标,非法向社会高价出售,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与第47条,以及《刑法》228条、342条,幸有村民发现及时制止,才避免发生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群众对此愤怒至极,公愤难平,严重损坏党群关系,群众忍耐已至极限,大有一触即发之危。
今寮东村全体村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基字(1997)188号通知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罢免村民主任XXX职务,并暂停其他村委成员工作,具体决议如下:
一、村民主任泮洪聪从1998年9月21日起停止行使村民主任权力,停止一切村务工作活动,即日起所作一切村务工作对外民事行为均属无效非法行为。
二、村财务即刻停止往来,一切内外财务往来均属非法经济往来行为。帐目暂时封存,有待接管。
三、其他村委会成员,暂停村务工作,一切村务活动均属非法行为。
四、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群众代表组成改选委员会。
五、对新村民主任候选人作严格要求,在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中挑选,要求如下:1、必须是党团员(维护党的领导)。2、年龄35岁以下(年轻化)。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文凭为准、知识化)。4、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实践化),经依法提名,参加选举。
上述决议,经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因受会场限制,按当时选举方式,逐组、逐户征求意见,经全体村民50%以上签字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决议,依法呈报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望二单位抓紧协商委派人员协助寮东村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
现在全体村民群情激愤,大有一触即发之态,以免发生类似“三烊8.9”特大恶性事件发生。请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管辖权力,否则即视为行政不作为。
附:适用法律依据
呈: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
对于这样一种罢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联名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决议,只能算一个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村委会主任撤职、罢免时,要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由于乡镇政权不认可,农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只能是罢而不免,在农民,村干部和乡镇政权三方博奕的过程中,农民只能与上级政权配合,才能取得主动权。
所以,在民主发展的初期,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民主选举处于尴尬的境地:我想,一方面,民主的选举确实能带来民主的希望和信心;另一方面,这希望又不会彻底实现,民主在发展初期,又担负着恶名。没有监督机制的选举,其社会效果沦落为民主的反面。因为在村民选举的运作中,每届当选只有三年的任期时间,三年后,当选者从村干部的位置上跌落下来,所以这短短的三年,会刺激产生政治上的短期获利行为。这种行为将政策看成是商业上的一种生意,有投资是将政治看成有利润,这肯定会滋生出政治的腐败。
农民是最需要行政权保护的阶级,现在给他们以权力,让他们来做主,支配和对抗一定意义上的行政权,因为以前老是跪在他人脚下,现在一下子站起来,就可能直不起腰来。市场经济本身就以短期获利行为作为运作的杠杆,在市场经济尤其发达的***,尤着重短期的实际利益,因为短期社会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在情绪的支配下,村民的选举更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四.
现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在选举中的拉票行为,尤其是贿选,大家觉得这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把一些不好的人给选上去了,与其这样搞贿选,还不如不搞,直接由上级任命算了。在***,这个问题可能比其他地方更严重,因为***人有钱,比其他地方的候选人所花下的成本就大。候选人给每个选民发香烟,主要是发阿诗玛或中华烟,选举前或选举后都有烟分,有些地方摆酒席,请大家来吃饭,也有直接发钱的,一张选票给五十块钱,有些候选人花好几万块钱也有当选不上的。但当选上了,我想,他肯定要捞回去,因为他把选举看成是做生意,他既然已经付出了这么多成本了,他就得赚回来,否则他图个啥?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搞贿选的,主要是争夺当村长,在有些农村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些长期在外,无法履行责任,大家也不在乎。每次选举的时候,妇委主任、会计等一般不变,只是村长争夺得非常厉害。有位村民向我反映说,现在贿选和拉票的经验变得越来越丰富,国家的法律虽然有些细化,但实施的力度 《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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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财务审计结果报告,寮东村财务帐目是一本乱糊涂帐,村委会成员互相串通,结党营私,是一伙侵蚀集体资产的“蛀虫”,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71条、第74条规定。并胆大妄为,将国家下达给村民建房宅基地指标,非法向社会高价出售,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与第47条,以及《刑法》228条、342条,幸有村民发现及时制止,才避免发生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群众对此愤怒至极,公愤难平,严重损坏党群关系,群众忍耐已至极限,大有一触即发之危。
今寮东村全体村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基字(1997)188号通知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罢免村民主任XXX职务,并暂停其他村委成员工作,具体决议如下:
一、村民主任泮洪聪从1998年9月21日起停止行使村民主任权力,停止一切村务工作活动,即日起所作一切村务工作对外民事行为均属无效非法行为。
二、村财务即刻停止往来,一切内外财务往来均属非法经济往来行为。帐目暂时封存,有待接管。
三、其他村委会成员,暂停村务工作,一切村务活动均属非法行为。
四、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群众代表组成改选委员会。
五、对新村民主任候选人作严格要求,在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中挑选,要求如下:1、必须是党团员(维护党的领导)。2、年龄35岁以下(年轻化)。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文凭为准、知识化)。4、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实践化),经依法提名,参加选举。
上述决议,经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因受会场限制,按当时选举方式,逐组、逐户征求意见,经全体村民50%以上签字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决议,依法呈报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望二单位抓紧协商委派人员协助寮东村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
现在全体村民群情激愤,大有一触即发之态,以免发生类似“三烊8.9”特大恶性事件发生。请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管辖权力,否则即视为行政不作为。
附:适用法律依据
呈: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
对于这样一种罢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联名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决议,只能算一个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村委会主任撤职、罢免时,要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由于乡镇政权不认可,农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只能是罢而不免,在农民,村干部和乡镇政权三方博奕的过程中,农民只能与上级政权配合,才能取得主动权。
所以,在民主发展的初期,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民主选举处于尴尬的境地:我想,一方面,民主的选举确实能带来民主的希望和信心;另一方面,这希望又不会彻底实现,民主在发展初期,又担负着恶名。没有监督机制的选举,其社会效果沦落为民主的反面。因为在村民选举的运作中,每届当选只有三年的任期时间,三年后,当选者从村干部的位置上跌落下来,所以这短短的三年,会刺激产生政治上的短期获利行为。这种行为将政策看成是商业上的一种生意,有投资是将政治看成有利润,这肯定会滋生出政治的腐败。
农民是最需要行政权保护的阶级,现在给他们以权力,让他们来做主,支配和对抗一定意义上的行政权,因为以前老是跪在他人脚下,现在一下子站起来,就可能直不起腰来。市场经济本身就以短期获利行为作为运作的杠杆,在市场经济尤其发达的***,尤着重短期的实际利益,因为短期社会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在情绪的支配下,村民的选举更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四.
现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在选举中的拉票行为,尤其是贿选,大家觉得这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把一些不好的人给选上去了,与其这样搞贿选,还不如不搞,直接由上级任命算了。在***,这个问题可能比其他地方更严重,因为***人有钱,比其他地方的候选人所花下的成本就大。候选人给每个选民发香烟,主要是发阿诗玛或中华烟,选举前或选举后都有烟分,有些地方摆酒席,请大家来吃饭,也有直接发钱的,一张选票给五十块钱,有些候选人花好几万块钱也有当选不上的。但当选上了,我想,他肯定要捞回去,因为他把选举看成是做生意,他既然已经付出了这么多成本了,他就得赚回来,否则他图个啥?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搞贿选的,主要是争夺当村长,在有些农村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些长期在外,无法履行责任,大家也不在乎。每次选举的时候,妇委主任、会计等一般不变,只是村长争夺得非常厉害。有位村民向我反映说,现在贿选和拉票的经验变得越来越丰富,国家的法律虽然有些细化,但实施的力度 《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