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劳动就业管理处长贪污救济款被判
日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就业管理处长、会计和出纳三人,共同贪污国家救济款的案件。身为泊头市就业管理处处长的王洪亮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会计于桂枝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出纳姬秀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1995年10月,王洪亮将本单位购买的国债376000元提前支取,获利息110080元,然后将本息存入银行。同年12月22日取出110436.38元,除将其中的31300元入帐外,余款和于桂枝、姬秀清均分。1996年2月,王洪亮与于桂枝给泊头火柴厂发放1万元的救济金,却让该厂开具了1.5万元的收款条入帐,虚报的5000元落入几人的腰包。12月,他们又采取同样方法骗取两万元。
1997年,王洪亮指使于桂枝和姬秀清,以泊头市煤矿机械厂五名失业职工的名义,领取失业救济金16440元,王洪亮占有该款。同年2月10日,他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支取失业救济金5000元,据为已有。同年8月,他给泊头市商业局发放救济金5000元,但却让对方开具了25000元的收据,将虚报的20000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洪亮、于桂枝和姬秀清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冒领、收入不记帐等手段贪污公款,已触犯刑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王洪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泊头劳动就业管理处长贪污救济款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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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王洪亮将本单位购买的国债376000元提前支取,获利息110080元,然后将本息存入银行。同年12月22日取出110436.38元,除将其中的31300元入帐外,余款和于桂枝、姬秀清均分。1996年2月,王洪亮与于桂枝给泊头火柴厂发放1万元的救济金,却让该厂开具了1.5万元的收款条入帐,虚报的5000元落入几人的腰包。12月,他们又采取同样方法骗取两万元。
1997年,王洪亮指使于桂枝和姬秀清,以泊头市煤矿机械厂五名失业职工的名义,领取失业救济金16440元,王洪亮占有该款。同年2月10日,他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支取失业救济金5000元,据为已有。同年8月,他给泊头市商业局发放救济金5000元,但却让对方开具了25000元的收据,将虚报的20000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洪亮、于桂枝和姬秀清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冒领、收入不记帐等手段贪污公款,已触犯刑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王洪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泊头劳动就业管理处长贪污救济款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