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去年立查贪污贿赂案114件 挽回经济损失二千余万
2003年,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大力查处职务犯罪,共立查贪污贿赂案114件(大要案103件)138人,为国家挽回损失2000余万元。被查出人员中,上至局长、主任,下到银行职员、会计出纳等。
殷小平:挪用公款 炒股盈利
殷小平,1998年7月被山西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任命为物资协作处副处长,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下属公司山西省物资协作总公司原副经理。手中权力的滥用,促使殷小平将公司存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私用。
1996年1月、11月,殷小平的丈夫、女儿去南方旅游,花费机票等个人开支共7400元,殷小平将此票据通过浙江某公司报销。2001年2月至4月,殷小平擅自将省物协总公司存放在商行大营盘支行秦皇岛分公司账上的91万元分四次转入以其女儿名字开设的个人股票账户上,进行炒股盈利活动。案发后,追回其中的75万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小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殷小平有期徒刑5年。
汪长清:利欲熏心 中饱私囊
汪长清,1985年8月被省政府任命为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副主任。2003年8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汪长清利用职务之便将96万元转入他人账上和提取现金使用,犯有挪用公款罪。
1998年2月,因晋中经协办欠广东电力局驻太原办事处110万元无法归还,经省经协办领导研究,由晋中经协办向北京用煤办催要协作煤欠款,以偿还上述广东电力局驻太原办事处欠款。1998年4月,北京用煤办还回晋中经协办100万元。期间,汪长清利用职务之便由王文龙(本案另一被告)提供其弟经营的某能源物资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收据,分三次从晋中经协办结算回协作煤款96万元,其中90万元转入该公司账上,其余6万元提取现金。汪长清将上述应归还广东电力局驻太原办事处的款额,除1998年11月归还22万元外,余款全供个人使用。
2003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长清利用职务之便将晋中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归还广东电力局驻太原市办事处的公款,挪用其中74万元供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翟增、李彦辉:沆瀣一气 公款私分
翟增,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彦辉,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原主任,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
2001年至2002年,经原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胡玉兴(在逃)决定,翟增将房改办的账外资产29.7万元,私分给朱某、孟某等7人,其中翟增分得5.6万元,李彦辉分得3.9万元,案发后款项追回。另外,翟增还利用职务之便将房改办账外资金中的2.5万余元侵吞据为己有。
2001年7月,李彦辉利用其保管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将10万元公款转入其妻王某的个人股票账户,用于申购股票,案发前钱款已还回。
2003年10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翟增有期徒刑1年,贪污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总和刑期2年6个月,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李彦辉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王德昌:偷梁换柱 职务侵占
王德昌,1983年4月被任命为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原料处副处长,1988年9月任太钢咨询公司原燃料分公司经理。王德昌利用所担任的职务,采取成立新公司的手段将公款移用或据为己有。
1987年至1988年间,太钢原燃料分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联合投资成立联营选煤厂和铁合金厂(以下简称两厂),由王德昌担任两厂的副董事长主持工作。1991年,王德昌在两厂基础上成立了某清徐公司。1993年,王德昌成立重工公司,取代清徐公司控制两厂。1992至1996年间,王德昌再次筹建了另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款2310余万元用于向该厂投资设备。
1997年王德昌利用担当重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清徐公司、重工公司资金1012万元和投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的2033余万元设备发票,注册成立了实为私有企业性质的山西达昌实业有限公司,并取代重工公司,将重工公司在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3074万元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后追回。
2003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德昌利用职务之便将重工公司的3074万元资产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未造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德昌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被侵占的3074余万元判归重工公司。
贺秦华:方便贷款 收受贿赂
贺秦华,中国银行山西分行鼓楼支行风险管理部原主任。利用职位的特殊性,贺秦华给贷款客户大开方便之门,从中收取贿赂,满足贪婪的金钱欲望。
2003年5月及7月、8月间,贺秦华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某钢模板公司的三张华夏卡,卡内共计存有人民币20万元(分别为10万元、5万元、5万元),为该公司在中国银行山西省鼓楼支行贷款提供方便。案发后赃款追回。
2003年3月,贺秦华利用职务之便,将中国银行太原市五一路支行清运垃圾费5万元人民币,以个人名义挪用给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案发后未追回款项。
2003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贺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苏东虎:出纳失控 贪污巨款
苏东虎,1999年3月至2002年5月担任某单位后勤部财务处助理员,负责出纳工作。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财务会计的信任,取得财务公章,多次从账户上提取现金,采取报款单不交回单位等手段,贪污公款590余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贪婪的私欲使其走上犯罪深渊。
1999年10月8日至2002年5月10日,苏东虎利用其经管后勤部在开户银行的经费便利条件,乘办理业务之机,从该部财务处会计黄某处取得单位财务章,在其保管的空白现金支票上加盖财务印鉴,填写收款金额,先后从该部的开户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90次,累计金额392余万元,以不记账或少记账的方法将其中383余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追回16余万元。
2001年12月,苏东虎同徐伟(另一被告)合谋通过私设账户等手段,将该部的公款100万元转入私设账户中,徐伟陆续将其中的75万元提出使用。余额25余万元及徐伟持有的24.5万元在案发后追回,尚有49.5万元未追回。
2002年5月初,苏东虎得知其要调整工作,不再担任出纳将要交账时,为不使自己私自提取现金和转账行为暴露,便将收到的2001年10月上级拨款150万元和2002年2月上级拨款550万元,共700万元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故意隐瞒,并将其中210万元转出到一家公司名下,据为己有。
2003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东虎
耿健:提供账户 同分好处
耿健,太原市商业银行资金管理部科员。
1996年6月至1997年1月,耿健担任太原市化工区城市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参与到其同事马庆(另案起诉)为某学校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办成后,由马庆向该校长索取好处费18万元,耿健为其提供朋友账户,分三笔将18万元好处费转入朋友账户中,并将前两笔11.7万元款项提取。后又将第三笔好处费6.3万元转入另一账户。耿健累计分得其中9万元。
2003年9月,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耿健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赃款9万元,上缴国库。
李保玲:吞噬储金 骗取贷款
李保玲,身为银行职员,利用与储户、存款最先接触的工作便利 《太原去年立查贪污贿赂案114件 挽回经济损失二千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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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小平:挪用公款 炒股盈利
殷小平,1998年7月被山西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任命为物资协作处副处长,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下属公司山西省物资协作总公司原副经理。手中权力的滥用,促使殷小平将公司存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私用。
1996年1月、11月,殷小平的丈夫、女儿去南方旅游,花费机票等个人开支共7400元,殷小平将此票据通过浙江某公司报销。2001年2月至4月,殷小平擅自将省物协总公司存放在商行大营盘支行秦皇岛分公司账上的91万元分四次转入以其女儿名字开设的个人股票账户上,进行炒股盈利活动。案发后,追回其中的75万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小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殷小平有期徒刑5年。
汪长清:利欲熏心 中饱私囊
汪长清,1985年8月被省政府任命为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副主任。2003年8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汪长清利用职务之便将96万元转入他人账上和提取现金使用,犯有挪用公款罪。
1998年2月,因晋中经协办欠广东电力局驻太原办事处110万元无法归还,经省经协办领导研究,由晋中经协办向北京用煤办催要协作煤欠款,以偿还上述广东电力局驻太原办事处欠款。1998年4月,北京用煤办还回晋中经协办100万元。期间,汪长清利用职务之便由王文龙(本案另一被告)提供其弟经营的某能源物资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收据,分三次从晋中经协办结算回协作煤款96万元,其中90万元转入该公司账上,其余6万元提取现金。汪长清将上述应归还广东电力局驻太原办事处的款额,除1998年11月归还22万元外,余款全供个人使用。
2003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长清利用职务之便将晋中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归还广东电力局驻太原市办事处的公款,挪用其中74万元供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翟增、李彦辉:沆瀣一气 公款私分
翟增,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彦辉,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原主任,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
2001年至2002年,经原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胡玉兴(在逃)决定,翟增将房改办的账外资产29.7万元,私分给朱某、孟某等7人,其中翟增分得5.6万元,李彦辉分得3.9万元,案发后款项追回。另外,翟增还利用职务之便将房改办账外资金中的2.5万余元侵吞据为己有。
2001年7月,李彦辉利用其保管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将10万元公款转入其妻王某的个人股票账户,用于申购股票,案发前钱款已还回。
2003年10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翟增有期徒刑1年,贪污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总和刑期2年6个月,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李彦辉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王德昌:偷梁换柱 职务侵占
王德昌,1983年4月被任命为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原料处副处长,1988年9月任太钢咨询公司原燃料分公司经理。王德昌利用所担任的职务,采取成立新公司的手段将公款移用或据为己有。
1987年至1988年间,太钢原燃料分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联合投资成立联营选煤厂和铁合金厂(以下简称两厂),由王德昌担任两厂的副董事长主持工作。1991年,王德昌在两厂基础上成立了某清徐公司。1993年,王德昌成立重工公司,取代清徐公司控制两厂。1992至1996年间,王德昌再次筹建了另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款2310余万元用于向该厂投资设备。
1997年王德昌利用担当重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清徐公司、重工公司资金1012万元和投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的2033余万元设备发票,注册成立了实为私有企业性质的山西达昌实业有限公司,并取代重工公司,将重工公司在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3074万元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后追回。
2003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德昌利用职务之便将重工公司的3074万元资产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未造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德昌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被侵占的3074余万元判归重工公司。
贺秦华:方便贷款 收受贿赂
贺秦华,中国银行山西分行鼓楼支行风险管理部原主任。利用职位的特殊性,贺秦华给贷款客户大开方便之门,从中收取贿赂,满足贪婪的金钱欲望。
2003年5月及7月、8月间,贺秦华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某钢模板公司的三张华夏卡,卡内共计存有人民币20万元(分别为10万元、5万元、5万元),为该公司在中国银行山西省鼓楼支行贷款提供方便。案发后赃款追回。
2003年3月,贺秦华利用职务之便,将中国银行太原市五一路支行清运垃圾费5万元人民币,以个人名义挪用给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案发后未追回款项。
2003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贺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苏东虎:出纳失控 贪污巨款
苏东虎,1999年3月至2002年5月担任某单位后勤部财务处助理员,负责出纳工作。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财务会计的信任,取得财务公章,多次从账户上提取现金,采取报款单不交回单位等手段,贪污公款590余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贪婪的私欲使其走上犯罪深渊。
1999年10月8日至2002年5月10日,苏东虎利用其经管后勤部在开户银行的经费便利条件,乘办理业务之机,从该部财务处会计黄某处取得单位财务章,在其保管的空白现金支票上加盖财务印鉴,填写收款金额,先后从该部的开户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90次,累计金额392余万元,以不记账或少记账的方法将其中383余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追回16余万元。
2001年12月,苏东虎同徐伟(另一被告)合谋通过私设账户等手段,将该部的公款100万元转入私设账户中,徐伟陆续将其中的75万元提出使用。余额25余万元及徐伟持有的24.5万元在案发后追回,尚有49.5万元未追回。
2002年5月初,苏东虎得知其要调整工作,不再担任出纳将要交账时,为不使自己私自提取现金和转账行为暴露,便将收到的2001年10月上级拨款150万元和2002年2月上级拨款550万元,共700万元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故意隐瞒,并将其中210万元转出到一家公司名下,据为己有。
2003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东虎
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徐伟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10年。
耿健:提供账户 同分好处
耿健,太原市商业银行资金管理部科员。
1996年6月至1997年1月,耿健担任太原市化工区城市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参与到其同事马庆(另案起诉)为某学校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办成后,由马庆向该校长索取好处费18万元,耿健为其提供朋友账户,分三笔将18万元好处费转入朋友账户中,并将前两笔11.7万元款项提取。后又将第三笔好处费6.3万元转入另一账户。耿健累计分得其中9万元。
2003年9月,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耿健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赃款9万元,上缴国库。
李保玲:吞噬储金 骗取贷款
李保玲,身为银行职员,利用与储户、存款最先接触的工作便利 《太原去年立查贪污贿赂案114件 挽回经济损失二千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