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正文

案件聚集:“精英犯罪”现身金融证券界


  案件聚集:“精英犯罪”现身金融证券界

  新华网 (2004-04-08 15:01:4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4月8日电(张晓晶、贾富彬) 在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的今天,金融证券业被一些人看作充满机会与利益的场所,一些从业人员在利益面前逐渐迷失了方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证券犯罪中,从业精英犯罪率呈现高发趋势,智能型、专业型犯罪在这一领域表现突出。

  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如鳌就是这样一个被称为“证券奇才”的业界精英。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郭如鳌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信投”)机构部原职员张俊琴、“中经信投”成都证券营业部原副总经理赵茹因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6年;另一案犯“中经信投”内蒙古证券营业部原常务副总经理李耀林至今在逃。

  制度“黑洞”滋生证券犯罪

  证券公司风险与利益共存。眼看着每天大笔资金出入,一些人靠炒股成为富翁,证券公司员工尽管收入不薄,但还是有些人按捺不住自己那颗不安分的心,开始琢磨制度的漏洞。所以,尽管有关制度明确规定证券营业部不是法人,不具备资格从事自营炒股业务,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他们还是违规而上。

  1996年9月,李耀林召集时任交易部经理赵茹和财务部经理张俊琴,研究决定本单位自营炒股。证券营业部炒股,资金从哪里来?这个问题当然难不倒这些证券精英。几个月后,赵茹按照领导安排以转账存款方式,透支代理股民证券交易的资金,虚增账户资金1952万余元,又将本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国债服务部借用的1996年7年期国债1000万元卖出,得款983万余元。采用种种手段,轻而易举地筹集资金2953万元。有了这笔巨额资金,又在本单位开设了14个账户进行自营炒股,仅仅几个月时间,就营利864万余元。

  时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债服务中心主任兼“中经信投”内蒙古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郭如鳌对证券和法律知识极为精通,深知证券营业部自营炒股的厉害。在得知自营炒股获利后,郭如鳌命令马上停止,并让赵茹、张俊琴将营利款提出,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对于这笔巨款怎么处置,郭如鳌一直思虑良久。最后,郭如鳌、赵茹、张俊琴与李耀林4人自认为这次炒股行动“十分安全”,决定将营利款500万元私分,其中,郭如鳌分得180万元,李耀林分得120万元,张俊琴分得83万元,赵茹分得100万元。

  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10月,国家审计署对“中经信投”内蒙古证券营业部进行审计。郭如鳌隐隐感觉事情不妙,有可能败露,为掩盖私分巨款的犯罪事实,他们找到个体炒股大户刘经国,订立攻守同盟,让刘经国承担营业部透支炒股及借1000万元国债炒股的责任,并伪造了两份透支协议书。有了这一层“遮羞布”,郭如鳌自认为应该万无一失可以逃脱法网了。

  大笔国债 白送人情

  郭如鳌长期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债服务中心主任,手中掌握着大笔国债资金。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关某某和上海市无业人员蒋某结识郭如鳌以后,一来二往成了哥们儿。1997年下半年,关某某和蒋某炒股缺少资金,找到郭如鳌,想借点国债周转一下。郭如鳌看在哥们儿情义上,想也没想,个人私自决定将本单位1996年3年期国债2000万元挪用给他们个人炒股。十几天以后,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地将2000万元国债全部归还了。

  “证券精英”被贪欲丧送

  现年43岁的郭如鳌是内蒙古知名的证券界奇才,精明过人。他思维敏锐,能力超群,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人才,曾当选过内蒙古十大杰出青年,案发前是自治区的中青年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在他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债服务中心主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内蒙古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也正是这些使他产生了极端不平衡的心理,他曾多次说过:“我为国家挣了那么多钱,我得到过什么回报?国家欠我的太多了,我拿这一点点钱,也是应该的。”

  自认为居功至伟的郭如鳌后来产生了向社会索取回报、及时享乐思想,开始一步步地向着自己追求的生活目标迈进。每年冬天,他都要带着老婆到深圳住上一段时间,几年来,游遍了国内外的各个名胜景区,购买了大量的奢侈用品。尽管每年有几十万元丰厚收入,郭如鳌还是难遏贪念,向公款伸出了罪恶之手。

  金融犯罪高发 智能犯罪增多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介绍,近几年,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成为犯罪高发区,而且大案要案增多。与其他领域相比,此类资金密集型行业因其专业性强,智能型犯罪、精英犯罪率呈现高发态势,对我国还很“虚弱”的金融证券市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由于金融系统网点分布广,基层单位点多、线长、面宽,上级单位管理监督难度大,成为案件的多发部位。而在近几年查处的金融犯罪中,银行分理处主任、储蓄所长、证券营业部等基层单位负责人增多,“窜案”“窝案”增多。有的负责人为便于作案,勾结下属共同作案,危害相当严重。

  金融犯罪的另一个特点是,挪用公款成为危害金融资金安全的主要犯罪手段之一。据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介绍,近年来查办的金融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案件的发案率特别高,涉案金额占金融案件涉案总金额的80%左右。有的犯罪人采取开大头小尾收据的方式,把客户的存款不入银行存款账,直接转给用款人;有的私刻储户开户预留印鉴,挪用银行资金营利,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

  与其他领域犯罪相比,金融犯罪多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现在,计算机等高科技结算技术在金融系统普遍应用。计算机虽然技术性强,但同样具有不易监督的弱点,个别心怀不轨的金融员工或窃取他人保管的电脑密码指令作案,或操纵电脑客户作案,或利用电脑联网调取异地储户情况作案。金融界人士普遍认为,“对于业内的高智商犯罪,尽管有规章制度予以制约,但在技术层面上还很难防范。”

  记者在金融领域采访了解到,金融系统相对于其他系统、行业来说,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但仍然是经济犯罪的易发区、高发区。对此,有些金融部门负责人说,现在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只能对有些违规操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规章制度实际上形同虚设。正因如此,有些金融案件的发生往往从违规违纪、公款私存开始;有的从违反结算原则、违反大额现金备案制度、违反内控制度开始;有的复核员认真复核就会发现马脚,但违规行为不被制止,最终只能铸成犯罪。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已经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话题。对于我国羽翼尚未丰满的金融机构来说,急需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活动中各项业务工作,加强计算机应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严格的金融秩序,形成制度防线,用制度来防范金融犯罪。(完)

案件聚集:“精英犯罪”现身金融证券界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90310.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经济法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