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贪污、贿赂案
阳市"一带四区"项目),拨付50万元价调基金。期间,王秀珍收受新民市物价局所送人民币3000元。
24、2000年末,沈阳市物价局价格研究所所长石文成被任命为副局级助理巡视员。2001年1月,石文成为感谢被告人王秀珍的帮忙,并在调房中继续得到其关照,送给王秀珍人民币1万元。
25、2001年春节前,沈阳市物价局在征收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应上缴的价调基金期间,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为减少征收金额,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公司所送人民币4000元。
26、2000年7月,沈阳市物价局为辽中县肖寨门镇肖北村(沈阳市"一带四区"项目)拨付25万元价调基金。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镇副镇长兼肖北村党支部书记孙士坤所送人民币5000元。
27、2000年6月至10月,沈阳市物价局先后为沈阳同利豆业有限公司拨付150万元价调基金。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靳利军所送人民币1万元。
28、2000年下半年,沈阳市物价局先后为法库县孟家乡拨付30万元价调基金。2001年春节,被告人王秀珍收受法库县物价局局长领导及孟家乡乡长刘洪义人民币3000元。
二、贪污罪
1、1996年3月、2000年初,王秀珍利用职务便利,将沈阳市粮食局两次奖励给沈阳市物价局的秋粮收购和顺价销售奖金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未上交单位而私自截留非法据为已有。
2、1998年春节前,王秀珍利用职务便利,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营业部赞助沈阳市物价局的3万元人民币,以疏通关系为由,非法据为已有。
3、1999年8月,王秀珍购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9-16-241号住房后,沈阳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梁延辉从其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提取11万元人民币交给王秀珍,王将此款用于个人住房装修。期间,王秀珍指使梁延辉从账外资金中提取人民币2万元,为其住房购买了3台三菱牌卧式空调机和1台立式空调机。1999年底,王秀珍又指使梁延辉从账外资金中提取人民币19 800元,为其个人购买了1台索尼牌41英寸彩色电视机。
4、王秀珍于20000年7月、9月,以竞选沈阳市副市长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两次从该局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主任张述南保管的帐外资金中,提取25万元人民币,由其女儿孙宁兑换成美元,并存入孙宁户名的"一卡通"中,将此款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王秀珍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总价值人民币611425.60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49800元。
本院认为,王秀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已构成受贿罪;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秀珍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秀珍受贿、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王秀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七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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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0年末,沈阳市物价局价格研究所所长石文成被任命为副局级助理巡视员。2001年1月,石文成为感谢被告人王秀珍的帮忙,并在调房中继续得到其关照,送给王秀珍人民币1万元。
25、2001年春节前,沈阳市物价局在征收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应上缴的价调基金期间,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为减少征收金额,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公司所送人民币4000元。
26、2000年7月,沈阳市物价局为辽中县肖寨门镇肖北村(沈阳市"一带四区"项目)拨付25万元价调基金。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镇副镇长兼肖北村党支部书记孙士坤所送人民币5000元。
27、2000年6月至10月,沈阳市物价局先后为沈阳同利豆业有限公司拨付150万元价调基金。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靳利军所送人民币1万元。
28、2000年下半年,沈阳市物价局先后为法库县孟家乡拨付30万元价调基金。2001年春节,被告人王秀珍收受法库县物价局局长领导及孟家乡乡长刘洪义人民币3000元。
二、贪污罪
1、1996年3月、2000年初,王秀珍利用职务便利,将沈阳市粮食局两次奖励给沈阳市物价局的秋粮收购和顺价销售奖金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未上交单位而私自截留非法据为已有。
2、1998年春节前,王秀珍利用职务便利,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营业部赞助沈阳市物价局的3万元人民币,以疏通关系为由,非法据为已有。
3、1999年8月,王秀珍购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9-16-241号住房后,沈阳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梁延辉从其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提取11万元人民币交给王秀珍,王将此款用于个人住房装修。期间,王秀珍指使梁延辉从账外资金中提取人民币2万元,为其住房购买了3台三菱牌卧式空调机和1台立式空调机。1999年底,王秀珍又指使梁延辉从账外资金中提取人民币19 800元,为其个人购买了1台索尼牌41英寸彩色电视机。
4、王秀珍于20000年7月、9月,以竞选沈阳市副市长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两次从该局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主任张述南保管的帐外资金中,提取25万元人民币,由其女儿孙宁兑换成美元,并存入孙宁户名的"一卡通"中,将此款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王秀珍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总价值人民币611425.60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49800元。
本院认为,王秀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已构成受贿罪;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秀珍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秀珍受贿、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王秀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七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贪污、贿赂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