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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警告处分等。报道的本意是想表达党对干部严加监管,但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代会常委会任免的规定相违背。显然,党委发现自己管辖的党员干部不适宜担任法院职务,可以建议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任免,但无权越俎代疱。
3.宪法是公民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法律保障(板书)
宪法与每个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不是一句空话,而要求每个公民自觉遵守。 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1980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项目、计算方法和对匿报所得额、偷税、抗税者的处罚方法。举例八: 1996年3月14日,中国首例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魏宝林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罚金5万元,补交税款6.1278万元.魏宝林是北京某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在职务外向外单位推广技术,五年内获款26.7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其偷税行为被举报. 一般来说,宪法通过三种方式规范公民行为;
提倡或肯定公民的某些行为.(板书)
禁止或否定公民的某些行为.(板书)
要求公民必须做出某些行为.(板书)
请围绕以上三方面内容各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在八届全运会上,辽宁女子中长跑队(“马家军”)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的奖金共400多万元.面对巨额奖金,有人眼红了,找到“马家军”教头马俊仁。“马导,现在社会上的奖励很多,我们能否也跟着分点儿”面对这种“索取”,马俊仁的回答倒也干脆:“我马俊仁没有权力这么做!”“我马俊仁不做腐蚀国家干部的事!”
这朴实的语言包括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做任何事不能超载法律允许范围(不违宪);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同违宪行为作斗争);用行动维护社会和法律的公正(索取不能超过奉献)。小结:本节课的内容是将上节课的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2页)”具体化,即;通过宪法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突显它的极大的约束力和概括力。任何人不得做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事,从而牢牢地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作用。
巩固新课 结合当地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和大案要案的典型案例,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2页)”这一重要概念具体化,写出字数约一千字的案例分析,明确宪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售货员对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全体公民的约束力。
第三课时
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都是以“人治”为主导的社会,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律得不到应有尊重,尤其在“文革”中遭到践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日益清晰,那就是要形成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现代社会。
复习提问 (1)“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2)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既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一切公民的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于是就产生了法制社会的两个重要取向:在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政府取向和在观念层面上的权利本位取向。在中国长其和法律观念中,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一直是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强化权威、服从,忽略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而任何革命的目的,都是追求人的解放;中国人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奋斗,也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改变长期以来受剥削和压迫的状况。导入新课 梁启超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1. 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提问:
1)什么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条,规定了公民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
2。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立法保障。(板书)
1978年以来的20年,是我国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20年,尤其是近5年(1993——1997年)来,八届人在常委会通过了11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总是的决定,占20年立法总和的1/3以上。提问;1978年以来,我国通过的与保证公民权利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佥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举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我国五千多万名城市消费者受到侵害,其中,93.9%受到劣质产品侵害,78.4%受到商业欺诈行为损害,14%受劣质服务侵害;98.5%的消费者蒙受了经济损失,约合68亿元,涉及1/4城市家庭,平均每户损失447元;43.6%的人受到心理伤害,而43.2%的消费者受欺诈后的态度是“忍了”,直接找经营者退换或索赔的只占32.7%. 举例二:1995年,青岛人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知假买假”,并向商家索赔,拉开了他闻名全国的“打假”序幕。他打假依据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但是,王海打假并不顺利。同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海买假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该不该接受法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在有些地方,王海和“王海” 的追随者面临败诉。1997年,为将“打假”行为扩大化,王海又成立了专门“打假”的“大海公司”,从消费者行列迈到经营者行列中,使“打假”行动更具争议。现在,王海已成为中男最有急议的人物之一他的“打假”行动,既受到广泛赞扬和支持,也引起巨大非议。问题与思考:怎样看待“王海现象”?他的“知假买假”行为应不应该得到法律运支待? 法律既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而人自下而上在广泛和环境和复杂的系统中,使至高无上的法律每日面临着光怪陆离的社会生活中最为复杂的一面。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具体内容见教材126页) 小结;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国家权力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巩固新课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复杂内容,不是制定了法律就完事大吉了。首先要熟悉与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其次要知道保护合法权利的动作过程。 课后练习
1. 熟悉至少一个与保护自身全法权利相关的法律,举出自身权利尚未得到保护或正在受到侵害的事实。
2.
3. 在寻求律师介入与帮助、法律保护与协助、传媒关注与监督方面,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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