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银行职员贪污存款18万被判十年
中国法院网讯 农业银行北京崇文支行某储蓄所22岁的综合柜员任蓉,利用工作便利,趁自己保管他人丢失的借记卡之机,私自重置密码将存款据为己有。结果贪欲葬送了其美好的前程。4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崇文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2003年9月10日,任蓉利用其担任储蓄所前台综合柜员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保管的储户任某遗忘在该所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未在服务登记簿记载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密码重置,并于第二天分别从农业银行多家分理处,取走借记卡内13.5万余元及销户余额50.50元,随后将13.5万余元存入自己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内。
案发后羁押期间,任蓉还交代了其在担任农行分理处前台综合柜员期间,于2003年4月27日将负责保管的储户王某遗忘在柜台上的农行借记卡,采用同样的方法私自进行密码重置后,于第二天取走卡内4.5万元,存入自己帐户。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2月20日以贪污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3000元财产,从起获其名下的存款中追缴18万余元赃款发还银行。任蓉不服判决,以自己系在国有企业中从事服务性质的人员,对国有财产没有管理、经营的职责,应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处罚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任蓉系银行支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属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国有财物,且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置用户密码的手段侵占公款,该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22岁银行职员贪污存款18万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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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0日,任蓉利用其担任储蓄所前台综合柜员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保管的储户任某遗忘在该所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未在服务登记簿记载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密码重置,并于第二天分别从农业银行多家分理处,取走借记卡内13.5万余元及销户余额50.50元,随后将13.5万余元存入自己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内。
案发后羁押期间,任蓉还交代了其在担任农行分理处前台综合柜员期间,于2003年4月27日将负责保管的储户王某遗忘在柜台上的农行借记卡,采用同样的方法私自进行密码重置后,于第二天取走卡内4.5万元,存入自己帐户。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2月20日以贪污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3000元财产,从起获其名下的存款中追缴18万余元赃款发还银行。任蓉不服判决,以自己系在国有企业中从事服务性质的人员,对国有财产没有管理、经营的职责,应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处罚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任蓉系银行支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属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国有财物,且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置用户密码的手段侵占公款,该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22岁银行职员贪污存款18万被判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