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嘉廷被判死缓想到“死缓后”
拷问“死缓后”,是为了保持司法程序上的延续性、完整性,尤其是具体到某一个罪犯,公众需要知道他(她)“最终的”下场。
据6月2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一审判决。至此,有关李嘉廷的案件似乎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但“缓期2年”后,李嘉廷的后续判决和处置将如何(这当然有待时间去回答),笔者仍然很想知道,而按目前通行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问题似乎只有司法机关和李嘉廷及家人等为数不多的人知晓了。
由李嘉廷被判死缓,我不由得想到了在一切经济、刑事等案件中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他们死缓到期后到底是如何判决和处置的。
死缓是法院根据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以观后效,给予最后悔改的机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真诚悔改或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如果拒绝改造或犯新罪,经过法定程序核准,执行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公众的视线只能目及罪犯的“死缓”前,而不能目及罪犯的“死缓后”,这不能不算一大缺陷。
被判死缓的罪犯和判其他刑期的罪犯一样,法院一旦宣判后,总要例行张贴布告,晓喻大众。在罪犯当中,还有一类公众人物,像李嘉廷,在被判死缓后,还要在媒体上广而告之,这可以在全社会中产生伸张正义,打击犯罪的效应,这种做法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
但到此还不能算结束,那些被判死缓的罪犯,尤其是李嘉廷之流的公众人物,在“缓期2年”中,到底是立功赎罪了,还是拒绝改造了,仍然应该让公众“且听下回分解”。屈指一算,在2001年6月21日前,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到今天都应该有个“说法”了。比如,原云南红塔电视台台长丁云受贿446万元被判死缓,山东黄金局原局长薛玉泉一审判死缓,广东三水市委原副秘书长侵吞公款被判死缓,长钢巨贪张明德被判死缓,南京一银行原行长因贪污受贿被判死缓,诸暨“刮地书记”屠鸣被判死缓,“浙江第一贪”张叶生被判死缓,四川原交通厅长贪污受贿被判死缓……(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中搜索“死缓”的结果)对这些罪犯,从案发,到双规,到审讯,到量刑,到宣判,媒体都一一作了跟踪报道,惟独到了宣判“死缓”后,似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拷问“死缓后”,是为了保持司法程序上的延续性、完整性,尤其是具体到某一个罪犯,公众需要知道他(她)“最终的”下场。更为重要的是,“死缓后”,司法机关是如何判决和处置罪犯的,同样应该将判决和处置的过程、结果公之于众,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样做,也是实现阳光审判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由李嘉廷被判死缓想到“死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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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2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一审判决。至此,有关李嘉廷的案件似乎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但“缓期2年”后,李嘉廷的后续判决和处置将如何(这当然有待时间去回答),笔者仍然很想知道,而按目前通行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问题似乎只有司法机关和李嘉廷及家人等为数不多的人知晓了。
由李嘉廷被判死缓,我不由得想到了在一切经济、刑事等案件中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他们死缓到期后到底是如何判决和处置的。
死缓是法院根据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以观后效,给予最后悔改的机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真诚悔改或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如果拒绝改造或犯新罪,经过法定程序核准,执行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公众的视线只能目及罪犯的“死缓”前,而不能目及罪犯的“死缓后”,这不能不算一大缺陷。
被判死缓的罪犯和判其他刑期的罪犯一样,法院一旦宣判后,总要例行张贴布告,晓喻大众。在罪犯当中,还有一类公众人物,像李嘉廷,在被判死缓后,还要在媒体上广而告之,这可以在全社会中产生伸张正义,打击犯罪的效应,这种做法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
但到此还不能算结束,那些被判死缓的罪犯,尤其是李嘉廷之流的公众人物,在“缓期2年”中,到底是立功赎罪了,还是拒绝改造了,仍然应该让公众“且听下回分解”。屈指一算,在2001年6月21日前,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到今天都应该有个“说法”了。比如,原云南红塔电视台台长丁云受贿446万元被判死缓,山东黄金局原局长薛玉泉一审判死缓,广东三水市委原副秘书长侵吞公款被判死缓,长钢巨贪张明德被判死缓,南京一银行原行长因贪污受贿被判死缓,诸暨“刮地书记”屠鸣被判死缓,“浙江第一贪”张叶生被判死缓,四川原交通厅长贪污受贿被判死缓……(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中搜索“死缓”的结果)对这些罪犯,从案发,到双规,到审讯,到量刑,到宣判,媒体都一一作了跟踪报道,惟独到了宣判“死缓”后,似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拷问“死缓后”,是为了保持司法程序上的延续性、完整性,尤其是具体到某一个罪犯,公众需要知道他(她)“最终的”下场。更为重要的是,“死缓后”,司法机关是如何判决和处置罪犯的,同样应该将判决和处置的过程、结果公之于众,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样做,也是实现阳光审判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由李嘉廷被判死缓想到“死缓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