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改委原主任杨永明犯受贿罪被判刑12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一审宣判,西安市体改委原主任、市证券监督委员会原主席杨永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退交的受贿赃款和收受股票而获得的非法收益款及一套住房被依法没收。
杨永明曾任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兼任西安市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和西安市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2002年8月,陕西省纪委以涉嫌经济问题对杨永明实行“两规”,同年10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其涉嫌受贿罪将其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9月,杨永明让达尔曼公司负责人给他搞几万股达尔曼内部职工股票,公司负责人答应给杨2万股内部职工股,每股4.5元。后来由于无法更改户名,杨提出让该公司找人把股票卖了。1998年,达尔曼公司负责人的朋友将这2万股内部职工股以每股25元的价格抛售,得款50万元,扣除9万元本金后,达尔曼公司将41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永明。1996年12月20日,经达尔曼公司负责人授意,达尔曼公司在杨永明提供的三个人股东代码卡名下以达尔曼公司资金申购达尔曼股票23733股,该股票发行价每股7.4元,共计本金17.56万多元,杨没有向达尔曼公司支付申购资金。这笔股票抛售后,共获利96万多元。1997年5月,西安金花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达尔曼公司以部分职工的名义在申购金花股票后,该公司又用公司资金为杨永明申购了15086股金花股票,这些股票抛售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根据负责人授意将利润部分18.3万多元送给了杨永明。
法院认为,杨永明身为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并兼任西安市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和市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及公司抛售股票利润达768973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杨永明退交的受贿赃款76897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杨因收受股票而获取的非法收益296837元及价值191110元的一套住宅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西安市体改委原主任杨永明犯受贿罪被判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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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明曾任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兼任西安市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和西安市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2002年8月,陕西省纪委以涉嫌经济问题对杨永明实行“两规”,同年10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其涉嫌受贿罪将其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9月,杨永明让达尔曼公司负责人给他搞几万股达尔曼内部职工股票,公司负责人答应给杨2万股内部职工股,每股4.5元。后来由于无法更改户名,杨提出让该公司找人把股票卖了。1998年,达尔曼公司负责人的朋友将这2万股内部职工股以每股25元的价格抛售,得款50万元,扣除9万元本金后,达尔曼公司将41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永明。1996年12月20日,经达尔曼公司负责人授意,达尔曼公司在杨永明提供的三个人股东代码卡名下以达尔曼公司资金申购达尔曼股票23733股,该股票发行价每股7.4元,共计本金17.56万多元,杨没有向达尔曼公司支付申购资金。这笔股票抛售后,共获利96万多元。1997年5月,西安金花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达尔曼公司以部分职工的名义在申购金花股票后,该公司又用公司资金为杨永明申购了15086股金花股票,这些股票抛售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根据负责人授意将利润部分18.3万多元送给了杨永明。
法院认为,杨永明身为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并兼任西安市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和市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及公司抛售股票利润达768973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杨永明退交的受贿赃款76897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杨因收受股票而获取的非法收益296837元及价值191110元的一套住宅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西安市体改委原主任杨永明犯受贿罪被判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