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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往的品德


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通过教学,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受教育义务,下决心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3.3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这部分内容着重讲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从民法的规定看,公民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等。公民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和亲属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可大致将其归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可以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如果生命被剥夺,公民其他任何权利对于他来说都毫无意义。因此,生命权是公民第一位的重要人身权利。身体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两个方面。

要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同成年公民一样,其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又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不受侵犯。”第8条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15条规定:学校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规定: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体活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我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我国婚姻法的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此外,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具体规定。对于这些特殊保护,应当让学生有所了解。

鉴于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当教育学生掌握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本领。因此课标明确提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要求。因为现实问题复杂多样,维护自己生命健康的方式也就有多种情况。对于初中学生来说,重在预防、免受伤害,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民事或者刑事等责任),以讨还公道。

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我们要求别人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享有权利,同样也有义务不伤害别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课标要求学生懂得并做到“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这既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

3.4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这部分仍属法律保护的人身权中人格权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人格尊严,指公民的名誉(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和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不容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具体包括: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隐私权等。通过教学,要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同时要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其中包括:运用法律手段使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而要承担对他人的义务。

3.5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

当代社会中,随着交通、通信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生活变得越来越公开化、群体化,个人独处的机会越来越少;随着人们物质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私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产生了社会生活群体化与个体生活独立化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下,要求法律保护人的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并把这种保护程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指标。到目前为止,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个人隐私权,但是宪法的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保护人格尊严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保护个人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也叫私生活秘密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隐私,指个人心理、生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所谓隐私权,指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一些属于不宜公开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私事,如生理上的缺陷、隐疾,个人的心理活动、日记的内容等。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公共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有人随意揭露他人的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有人为达到打击、陷害他人的目的,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破坏他人的名誉和人格。这些都是违法的。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的地位,个别家长和老师为了解学生情况以弄清事实或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用翻学生抽屉、看学生日记、追问学生交往情况等手段。尽管可能出于善意,但这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因此,让学生知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是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同样的道理,我们不希望别人披露自己的隐私,同时也要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人的法律素质和道德境界。

3.6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同样非常重要,因为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处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包括吃掉、用掉等事实上的处分,也包括赠给别人、卖给别人等法律上的处分。我国法律通过民事、刑事等法律手段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加以保护。通过教学,要让学生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

继承权是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我国公民享有继承权,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不受侵犯。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我国还有专门规范财产继承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它是保障公民继承权、调整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主要是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实现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同时规定了遗嘱继承及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要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不容侵犯,了解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和维护继承权的方法。

智力成果权,也叫知识产权。它是法律确认的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一权利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作为一种人身权利,智力成果权只有进行发明、创作的特定人才能享有;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当发明人、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被采用或者发表后,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等。在学生中,有的出版文学作品,有的发表画作,有的搞出小发明并获得专利。他们虽然不占学生的大多数,但他们的智力成果权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对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公民权利作了原则规定;民法设专节、用4个条款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具体法律,更明确具体地规范了对智力成果权的保护。对于初中学生来说,不必要求其了解更多的保护知识产

《二、交往的品德(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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