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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北京青年报》 2003年1月03日

 


    

2、名誉权(板书)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从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作品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举例1:

2000年10月17日到11月12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他们经营的网站上举办了评选国内歌坛十大丑星活动,并将臧天朔列为候选人,刊登了臧天朔的照片。臧天朔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臧天朔的肖像权和人格权,判令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停止侵害,在网站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1500元。

举例2:

李德本和冯先生是门对门的邻居,平时两人关系不太和睦。2002年4月,李德本起诉到法院称,冯先生饲养的八哥天天叫“李德坏!李德坏!你坏!”。李德本认为,八哥辱骂他长达数月之久,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他的姓名权。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直接管理者,冯先生对此负有直接的民事责任。李德本要求冯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在法庭上,李德本当庭播放了一盘录音带加以证明,而冯先生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的八哥只会说礼貌用语,从未骂过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德本未能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冯先生的八哥确实骂了人,也不能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因此,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德本的诉讼请求。李德本后上诉至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德本除了录音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录音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3、荣誉权(板书)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教师可以让学生针对下面的案例讨论:

2002年7月11日,是小英雄丁中兴去世两周年的日子。而他的家人仍在四处奔走,他们要把孩子的骨灰盒放进湖南省衡阳市烈士陵园的烈士塔。
    两年前,13岁的丁中兴跳到河里,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小学生,自己却沉入水中。没有人否认小中兴是个小英雄,但围绕着小中兴是不是革命烈士,却发生了分歧。目前我国对追认烈士并无年龄限制,但有关部门认为小中兴还是未成年,不一定具备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由此不予追认小中兴为革命烈士。

4、姓名权(板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举例:

退休教师王先生,今年53岁 ,10多年来他搬了几次家,但改名的夙愿一直未能实现。2001年再次申请被拒后,他开始研究法律。2002年9月26日,他到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户籍科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奥古辜耶”。据王先生介绍,他是研究历史的,对上古时期较感兴趣,起这个名字是为了表达对古人的敬意。11月5日,石景山分局告知王先生,对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批准。11月11日,已对法律有所研究的王先生以行政违法为由到石景山法院起诉警方。12月3日,王先生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到八角派出所办理了变更姓名手续,石景山分局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申请撤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确实规定公民有改变自己名字的权利,他人不能干涉,但是有必要出台法规来规范姓名的登记和变更。

——《北京晚报》
    

5、隐私权(板书)

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举例:

王某患有淋病,后经某医院医生史某治愈。史某是社区婚育学校特聘教师,在婚育学校讲座时,多次讲到王某患病的事例。结果,王某的许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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